強制執行費用怎麼算?債務人必知的負擔與權益
當您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通知時,除了面對原本的債務,可能還會看到一筆又一筆的「執行費用」。這些費用究竟是什麼?為什麼會產生?又該由誰來負擔呢?身為執行債務人,了解這些法律規定至關重要,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同釐清強制執行費用的來龍去脈,讓您在面對這些程序時,能夠更有底氣!
什麼是「強制執行費用」?你該知道的基礎概念
簡單來說,「強制執行費用」就是為了讓債權人能順利取回欠款,而在執行過程中產生的一切必要開銷。這些費用主要可以分成兩大類:
- 執行費: 這是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依法必須繳納的規費。
- 執行必要費用: 這些費用是為了讓強制執行程序能夠順利進行,不得不支出的費用。如果沒有這些費用,執行程序可能就無法推動。
哪些費用會被認定為「執行必要費用」呢?
法院判斷的標準是:「如不支出,強制執行程序即難進行」。常見的必要費用包括:
- 測量費、鑑定費: 例如土地鑑界、不動產鑑價等。
- 登報費: 依法律規定需要公告時產生。
- 保管費、倉庫租賃費: 當法院將您的物品暫時保管或移置倉庫時產生。
- 開鎖費: 如果您未配合開門,為進入執行標的物所必需的費用。
- 搬家費、廢棄物清理費、拆除/清運費用: 當您未自動遷離或清空地上物時,為回復原狀或使標的物符合點交狀態所必需的費用。
誰該付錢?費用負擔與優先受償原則
根據《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強制執行費用原則上是由債務人您來負擔的。雖然一開始可能會由債權人先行預繳,但最終他們有權向您求償。
《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
這條文很清楚地告訴我們,只有「必要部分」的費用才需要您負擔。更重要的是,某些費用還享有「優先受償權」:
《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前項費用及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
這意味著,當您的財產被強制執行拍賣後,這些「必要費用」會比一般債權更優先從拍賣所得中扣除,確保債權人預付的費用能先回收。
「必要費用」有哪些?真實案例報你知!
為了讓您更清楚了解,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
案例一:拆屋還地,費用一大串!
小陳因為土地糾紛,被判決必須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但他遲遲沒有自行處理,結果債權人只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當天,因為小陳沒有配合,法院動用了警員、鎖匠,還找來搬家公司、廢棄物清理業者,甚至預備了怪手和抽水工資。過程中,因為有外籍人士居住,還產生了公文翻譯費。小陳覺得這些費用太高,向法院抗告,認為不該由他負擔。
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小陳的抗告。法官認為,這些費用都是因為小陳未配合而產生,且對於執行程序是「必要」的——例如,警員差旅費是為了維持現場秩序,開鎖費是為了進入執行標的物,搬家、拆除、清理費用則是為了讓土地回復原狀。甚至連「預備」的費用,只要是為了確保執行順利,也可能被認定為必要開銷。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債務人不配合,執行的費用種類會非常多,且法院通常會認定為必要。自動履行是避免這些額外費用的最佳方式。
案例二:基本執行費與鑑價費,也是跑不掉!
王先生積欠管理費很久,雖然法院已經判決他要清償,但他還是沒有付。社區管委會只好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他的房屋。在這個過程中,管委會支付了基本的「執行費」,以及為了拍賣房屋所需的「鑑價費」、「測量費」和「謄本規費」。王先生也對這些費用提出異議。
法院最終裁定,這些費用都屬於強制執行所「必要」的開銷,應由王先生負擔,並且享有優先受償權。這包括了聲請執行時的基本規費,以及為了確定房屋價值、範圍等必須支出的費用。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了,即使是最基本的執行程序,也會產生一些必要的費用,這些費用同樣會由債務人負擔並優先扣除。
債務人如何應對執行費用?實用建議
- 盡早自動履行: 避免產生額外費用的最根本方法,就是在收到執行名義後,盡快與債權人協商或自動履行債務。一旦進入強制執行程序,許多費用將不可避免地由您負擔。
- 仔細核對費用清單: 當債權人向法院聲請確定執行費用時,您會收到通知。請仔細核對清單上的每一筆費用,確認其是否合理且屬於「必要」的範疇。
- 提出異議需有證據: 如果您認為某些費用不必要、金額過高或與執行無關,您有權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通常是透過「聲明異議」或「抗告」)。但請務必提供具體、有力的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例如收據、照片、證明該費用重複收取或根本不存在的資料。空泛的聲稱「不合理」通常難以被法院採納。
重要提醒:利息不具優先權!
您可能會發現,法院在確定執行費用時,有時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在裁定中加計利息。但這裡有個非常重要的觀念: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雖然裁定會加計利息,但目前實務見解明確指出,這些利息部分並不具備「優先受償權」!也就是說,在分配您的財產時,只有實際支出的「費用」才能優先扣除,而這些利息只能作為一般債權,與其他普通債權一起參與分配,受償順序相對靠後。
結論
面對強制執行,了解相關費用規定是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作為執行債務人,您雖然負擔必要費用的責任,但並非毫無反擊之力。仔細審查費用明細,對不合理的項目提出異議,並理解哪些費用享有優先權,都能幫助您更有效地面對法律程序。記住,知識就是力量,讓您在複雜的法律迷宮中,找到一條清晰的道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強制執行費用是不是我一定要付?
A: 是的,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8條,強制執行所產生的「必要費用」原則上應由債務人負擔。雖然債權人會先預繳,但最終仍會向您求償。然而,您有權對不合理或非必要的費用提出異議。
Q: 我怎麼知道哪些費用是「必要」的?
A: 法院判斷「必要費用」的標準是:該費用是否為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所必需,如果沒有這筆支出,執行程序就難以進行。常見的必要費用包括執行費、鑑價費、測量費、開鎖費、搬運費、清理費等。您可以參考文章中的案例來理解。
Q: 我對債權人列的費用有意見,可以怎麼辦?
A: 如果您認為債權人聲請的執行費用不合理、過高或非必要,您應在收到法院通知後,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例如聲明異議或抗告)。請務必附上具體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例如證明該費用重複收取、與執行無關或金額顯不合理等。
Q: 如果我現在沒錢付執行費用怎麼辦?
A: 如果您的財產被強制執行並拍賣,這些「必要費用」會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規定,從拍賣所得中優先扣除並清償。如果拍賣所得不足以支付所有費用,剩餘未清償的部分仍是您的債務,債權人可能繼續向您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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