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債權人,當債務人遲遲不履行債務時,透過「強制執行」來追討是您維護權益的重要途徑。然而,許多債權人對於強制執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費用感到困惑與擔憂:這些費用該誰出?要預繳嗎?繳了能拿回來嗎?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強制執行費用的計算標準與負擔原則,讓您在追債路上更有底氣!
一、強制執行費用的基本原則:誰該負擔?
首先,讓我們釐清強制執行費用的根本原則。
《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強制執行所產生的「必要費用」,原則上都應由債務人負擔。換句話說,這些費用最終還是要由欠錢的人來承擔。而且,這些費用會與您原本的債權一起,在執行程序中向債務人收取。
然而,實務上債務人往往沒有能力或意願主動支付這些費用,為了讓執行程序能夠順利進行,法院通常會要求債權人先「代為預納」。
《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2項:「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
這表示,雖然費用最終是債務人的責任,但您作為債權人,可能需要先墊付部分費用。請注意,這只是代為預納,您之後仍然有權向債務人求償。
未預納必要費用的嚴重後果
如果您被法院命預納執行費用,卻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繳,可能會導致您的強制執行聲請被駁回,甚至已經進行的執行處分也會被撤銷。這將嚴重影響您追討債務的進度與權益。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因此,務必留意法院的通知,並按時繳納必要的預納費用。
二、強制執行費用有哪些?「必要部分」如何認定?
強制執行費用主要可分為兩大類:
- 執行費: 指您聲請強制執行時,依執行標的金額比例向法院繳納的費用。例如,聲請查封拍賣房屋,會依房屋鑑價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執行費。
- 執行必要費用: 指為實施強制執行程序所不可或缺的費用。例如,查封、鑑價、測量、保管、公告登報、拆除、點交等費用。
其中,「必要部分」的認定至關重要。並非所有與執行相關的費用都會被認定為必要。法院會審酌該費用是否為執行程序開始或續行所必須,以及其支出是否合理。
案例分享:鑑定費用是否為「必要費用」?
某建商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拆除一棟違章增建物。法院的司法事務官認為需要鑑定增建物的結構安全,因此命建商預繳一筆鑑定費用。但建商認為,該增建物僅涉及漏水問題,並無結構安全疑慮,鑑定費用並非拆除程序的必要環節,因此拒絕繳納。司法事務官遂以建商未繳納鑑定費為由,駁回其強制執行聲請。
建商不服,提出異議。經過法院審理,最終裁定建商勝訴。法院認為,強制執行法所稱的「必要費用」,必須是執行程序非經該費用支出即不能進行者。在本案中,建商已提出拆除計畫,且增建物主要問題是漏水,無證據顯示有鑑定結構安全的必要。因此,這筆鑑定費用不屬於強制執行程序的必要費用。司法事務官以此為由駁回聲請,並不適當。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債權人在面對法院要求預納費用時,若認為該費用並非執行所必需,可以提出異議。法院會針對「必要性」進行審查。
三、債權人如何求償與優先受償?
您代為預納的執行費用,並非就此石沉大海,您有權向債務人求償,甚至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
《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前項費用及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
這兩條法規是保障債權人權益的重要條文。它賦予您在執行程序中,可以聲請法院確定您支出的執行費用數額,並在分配債務人財產時,優先於其他普通債權人受償。
優先受償的範圍包括:
- 您因強制執行而支出的費用: 主要指執行費及因本次執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 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費用: 指為所有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費用,例如為保全或增加執行標的價值所支出的費用。這類費用又稱為「共益費用」。
案例分享:強制執行費由債務人負擔的原則
某公司持經公證的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對客戶進行強制執行,追討拖欠的貨款。在執行過程中,公司依法繳納了新台幣2萬8千8百元的執行費。客戶對此提出異議,認為這筆執行費不應由他負擔,而應由公司自行吸收。
法院審理後裁定,駁回客戶的異議。法院明確指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所發生的必要費用,原則上應由債務人負擔。除非有特別情況,否則債權人依法聲請執行所繳納的執行費,屬於必要費用,理應由債務人負擔。因此,公司有權向客戶求償這筆執行費。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再次確認了「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的核心原則,讓債權人可以放心追討這些預納的費用。
四、債權人實務操作建議
為了確保您的強制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並最大化費用回收,請參考以下建議:
- 了解費用種類與標準: 在聲請執行前,先了解可能產生的執行費與其他必要費用,並估算大致金額。
- 預備預納費用: 執行法院通常會要求債權人預納鑑價費、測量費、拆除費等必要費用。請務必及時準備並繳納,避免聲請被駁回。
- 聲請確定費用: 您因強制執行而支出的各項費用,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這是您向債務人求償並主張優先受償權的基礎。
- 保留所有費用單據: 務必妥善保管所有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費用收據、證明文件,以利後續的費用確定與求償。
- 積極配合法院指示: 債權人應積極配合執行法院的指示,完成執行程序中必要的行為,確保程序順利進行。
結論
強制執行是債權人實現權利的重要途徑,了解其費用計算與負擔原則,能讓您在追討債務時更具策略性。請記住,雖然您可能需要先代為預納部分費用,但這些「必要費用」最終是債務人的責任,且您有權向法院聲請確定並優先受償。掌握這些知識,將有助於您更有效地收回債權,保障自身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強制執行費用主要包含哪些項目?
A: 強制執行費用主要包含兩大類:一是「執行費」,這是聲請執行時依標的金額比例繳納給法院的費用;二是「執行必要費用」,這是為實施執行程序所必須的費用,例如查封、鑑價、測量、保管、公告登報、拆除、點交等費用。
Q: 我代為預繳的強制執行費用,一定能從債務人那裡拿回來嗎?
A: 原則上,您代為預繳的「必要費用」最終會由債務人負擔,您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費用數額,並在分配債務人財產時優先受償。然而,如果債務人名下已無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即使您有優先受償權,也可能因無財產可分配而無法實際取回這些費用。因此,在聲請執行前,評估債務人的財產狀況非常重要。
Q: 如果法院要求我預納的費用,我認為並非「必要」,該怎麼辦?
A: 如果您認為法院命您預納的費用並非強制執行程序所必需,您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法院會審查該費用是否確實為「必要部分」。您需要提出相關證據或理由,說明該費用為何不具必要性。若法院認定您的異議有理,則您可能無需繳納該筆費用,或法院會撤銷相關處分。
Q: 強制執行費用確定後,可以加計利息嗎?
A: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確定之執行費用額自裁定送達翌日起,應加計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然而,實務上對於這筆利息是否享有與執行費用相同的「優先受償權」則有不同見解。目前多數法院傾向認為,這筆利息不屬於債權人實際支出的費用,因此僅能作為普通債權列入分配,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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