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欠錢不還,讓您心急如焚?好不容易拿到執行名義(例如支付命令、確定判決),準備聲請強制執行,卻在第一步「該向哪間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卡關了?別擔心,選對法院是成功追討債務的關鍵第一步。今天「律點通」就來為您解析強制執行法院的管轄權規定,讓您不再霧煞煞,輕鬆掌握債權追討的眉角!
一、強制執行,該找哪間法院?核心法條報您知
強制執行事件的管轄法院,主要依據的是《強制執行法》第7條。這條法規是判斷管轄權的「聖經」,理解它,您就掌握了關鍵。
《強制執行法》第7條:管轄權的基本原則
《強制執行法》第7條:「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
白話解釋給您聽:
- 優先原則: 強制執行,原則上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的法院管轄。什麼意思呢?簡單來說,就是您要查封、拍賣的財產(例如房子、土地、銀行存款、車子)在哪裡,就去哪裡的法院聲請。如果執行行為(例如查封)必須在某地進行,那該地的法院也有管轄權。
- 補充原則: 如果您真的不知道債務人的財產在哪裡(「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這時候,就可以向「債務人的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聲請。這個原則是為了確保在財產不明的情況下,您還是有地方可以聲請執行。
- 選擇權: 如果根據上述原則,有不只一間法院都有管轄權(例如債務人在不同縣市都有財產),您可以選擇其中一間您覺得方便的法院聲請。
- 囑託執行: 假設您在A法院聲請了強制執行,但後來發現債務人的某些財產在B法院轄區內,A法院並不會把整個案件移送到B法院,而是會「囑託」B法院代為執行在B轄區內的執行行為。這點與「移送管轄」不同,請務必留意。
法院發現沒管轄權怎麼辦?
如果法院受理了您的聲請,但審查後發現自己並沒有管轄權,這時候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的規定,法院可以裁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
二、實務案例解析:法院管轄權的眉角
光看條文可能還是有點抽象,我們來看看幾個生活化的案例,讓您更容易理解法院在判斷管轄權時的考量。
案例一:王先生的「財產不明」追討記
王先生借錢給朋友李先生,李先生遲遲不還。王先生好不容易拿到執行名義,準備聲請強制執行,但他只知道李先生住在高雄,卻不清楚李先生名下有什麼財產,也不知道財產在哪裡。王先生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並請求法院協助調查財產。
法院怎麼處理?
根據司法院的實務見解,高雄地方法院不能直接說「財產不明」就把案件推掉或移走。法院應該先主動調查李先生的財產狀況。如果調查後發現李先生的財產都在台南,那高雄地方法院就會裁定將案件移送到台南地方法院(因為台南地院才是「標的物所在地」);如果怎麼查都查不到財產在哪,才會依據《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的「債務人住居所地」原則,由高雄地方法院繼續管轄。
重點提醒: 即使您一開始不清楚債務人財產在哪,法院在認定「標的物不明」之前,有職權主動幫您調查的義務,不會讓您的案件無處可去。
案例二:陳太太的「銀行存款」執行迷思
陳太太要追討一筆債務,她查到債務人在苗栗某郵局有存款。於是她向苗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沒想到,苗栗地方法院的司法事務官卻裁定說,這案件應該移送到臺中地方法院。陳太太覺得很奇怪,於是提出抗告。
法院怎麼判?
高等法院認為,執行「銀行存款」這種金錢債權時,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應該是指「第三債務人」(也就是銀行或郵局)的所在地。既然陳太太已經明確指出債務人在「苗栗」的郵局有存款,那麼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就明確在苗栗地方法院的轄區內。苗栗地方法院不應該在沒有確認財產是否存在的情況下,就輕易以「標的物不明」為由移送管轄。因此,高等法院撤銷了原來的移送裁定,要求苗栗地方法院繼續審理。
重點提醒: 若您要執行債務人的銀行存款或薪資,管轄法院是「銀行總行/分行」或「雇主營業所」的所在地。只要能明確指出第三債務人的地點,法院就不能隨意移送。
三、實務操作指引:如何正確選擇管轄法院?
為了讓您的強制執行程序更順利,以下提供幾個實用建議:
- 盡可能查明執行標的物所在地:
- 不動產: 請向該不動產登記所在地的法院聲請。
- 動產: 以動產實際所在地的法院為準。
- 銀行存款/薪資: 以「第三債務人」(銀行總行/分行或雇主)的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為準。例如,要扣押債務人在中國信託台北分行的存款,就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
- 若標的物不明,選擇債務人住居所地法院: 如果您真的無法查明債務人的財產在哪,就向債務人的戶籍地或實際居住地法院聲請。此時,您可以在聲請狀中請求法院協助調查債務人財產。
- 區分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 如果您的執行名義是行政訴訟的裁判(例如政府機關的裁罰確定後,對方遲遲不繳),則應向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而非民事執行處。但其管轄原則與民事執行相同,仍優先以標的物所在地為準。
四、結論:選對法院,追討債務更順利!
強制執行選對法院,就像打仗選對戰場!掌握《強制執行法》第7條的核心原則,了解「標的物所在地優先,債務人住居所補充」的判斷順序,並善用法院的職權調查義務,就能讓您的債權追討之路更順暢。事前多一分確認,就能避免程序延宕,讓您更快取回屬於自己的款項。別讓管轄權問題成為您追討債務的絆腳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知道債務人住在哪,不知道他有什麼財產,該去哪間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A: 您可以向債務人住居所地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在聲請狀中明確請求法院協助調查債務人的財產。根據實務見解,法院有職權調查的義務,會協助您查詢債務人的財產資料,如存款、不動產、車輛等,以確定執行標的物所在地。
Q: 如果債務人在不同縣市都有財產,我該選哪間法院?
A: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如果同一強制執行事件,有數個法院都有管轄權(例如債務人在臺北有存款,在高雄有不動產),您可以選擇其中任何一個法院聲請。選擇離您方便、財產價值較高或執行較容易的所在地法院會是個務實的選擇。
Q: 我已經向A法院聲請了,但後來發現債務人的主要財產都在B法院,案件會被移送嗎?
A: 是的,如果A法院經調查後確認主要執行標的物都在B法院轄區,且A法院本身對該標的物沒有管轄權,那麼A法院會依職權或您的聲請,裁定將案件移送至B法院。這屬於「移送管轄」,雖然會增加一些程序時間,但最終會轉到正確的法院處理。
Q: 如果我聲請執行債務人的銀行存款,該找哪間法院?
A: 執行債務人對銀行的存款債權,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是指「第三債務人」(即銀行總行或分行)的所在地。因此,您應該向該銀行總行或分行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執行。例如,要扣押債務人在臺灣銀行臺中分行的存款,就應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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