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必看:假扣押擔保金的提存與返還操作指引
對於積極追討債務的債權人來說,聲請「假扣押」無疑是最強力的手段之一。然而,為了啟動保全程序,您必須先依照法院要求提存一筆擔保金(通常是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
這筆擔保金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債務人,避免他們因您的假扣押程序遭受不當損害。但當您的債權確定或案件終結後,這筆資金該如何順利回到您的口袋呢?
律點通將透過法律分析,為您拆解擔保金的繳納形式與返還流程,確保您的資金不被法院長期卡住。
1. 擔保金的繳納:現金之外的選擇
在提存擔保金時,多數人直覺就是提存現金。但其實法律允許您有更靈活的選擇,避免資金積壓。
1.1 法定繳納形式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擔保金的繳納形式主要有三種:
- 現金提存: 最直接的方式,但會佔用您的營運資金。
- 有價證券: 經法院認為相當者,例如政府公債、銀行定期存單等。
- 銀行或保險公司保證書: 這是實務上最推薦的方式。您只需支付一筆保證費用,即可由銀行或保險公司出具保證書代替現金提存。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 前項擔保,得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
律點通建議: 選擇保證書,能有效降低您的資金壓力,是精打細算的債權人首選。
2. 擔保金返還的三大法律路徑
當您的假扣押任務完成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您可以透過以下三種主要途徑,向法院聲請返還擔保金: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 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 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 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路徑一:擔保原因消滅(少見)
例如,您聲請的假扣押裁定後來被上級法院撤銷或廢棄確定。此時,擔保的依據已不存在,您可以直接聲請返還,無需催告債務人。
路徑二:取得債務人同意(理想情況)
若您與債務人達成和解,且債務人明確同意您返還擔保金,您可檢附同意書聲請返還。
路徑三:訴訟終結後定期催告(實務主流)
這是您在贏得本案訴訟或撤回執行後,最常使用的返還方式。您需要完成兩個關鍵步驟:確認訴訟終結,並進行定期催告。
3. 實務操作:如何正確啟動「催告」流程?
路徑三看似簡單,但實務上存在一個極易被忽略的「陷阱」:撤回執行是有效催告的先決條件。
3.1 什麼是「訴訟終結」?
在保全程序中,「訴訟終結」採廣義解釋,不等於本案訴訟(例如給付借款訴訟)勝訴確定。實務見解認為,若您已實施假扣押執行,必須等到您撤回假扣押的執行程序,債務人所受的損害額才能確定,此時才算保全程序終結。
實務重點提醒: 即使您已取得本案勝訴判決確定,但若假扣押的執行程序尚未撤回,您發出的催告函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
3.2 關鍵步驟:20日以上期間催告
一旦您確認已撤回執行,即可啟動催告程序:
- 製作催告函: 內容必須明確告知債務人,您已聲請返還擔保金,並給予他們20日以上的期間,若他們認為因假扣押受損害,應向您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 送達證明: 務必使用存證信函或法院認可的方式寄送,確保有債務人收受的證明。
- 等待期間: 催告期間(自債務人收受翌日起算滿20日)屆滿後,若債務人沒有向法院證明已行使權利(即沒有提告),您就可以向提存法院聲請返還。
案例解析:撤回執行是返還的鑰匙
陳先生為追討一筆貨款,聲請假扣押並提存了擔保金。後來他與債務人達成和解,並決定撤回執行。陳先生隨即發出存證信函,定20日期間催告債務人。由於債務人未在期限內向法院證明提告損害賠償,陳先生便檢附撤回執行證明、催告函及回執,向法院聲請返還擔保金,最終成功取回資金。
這個案例證明,撤回執行是啟動後續返還程序的關鍵一步。
4. 擔保金返還的實務操作建議
| 步驟 | 說明與注意事項 | 依據法條 |
|---|---|---|
| 步驟一:確認終結 | 本案勝訴確定或和解後,務必向執行法院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86台抗53號) |
| 步驟二:發出催告 | 以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債務人行使損害賠償權利。 |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
| 步驟三:聲請返還 | 期間屆滿未被提告,備妥提存書、催告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向提存法院聲請返還裁定。 |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
重要提醒: 整個擔保金返還程序,應向提存擔保金的法院(通常是假扣押裁定法院或執行法院所在地)提出聲請,而非本案訴訟的法院。
結論:掌握流程,資金不再被卡
假扣押擔保金的返還並非自動發生,它需要債權人主動且精準地執行法律規定的程序。特別是「訴訟終結」的認定,以及「先撤回執行,再催告」的順序,是確保您能順利取回資金的核心。只要按部就班,您的擔保金就能安全、迅速地回到您的手上,讓您在追討債權的路上更加無後顧之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提存了銀行保證書,返還時的程序跟提存現金一樣嗎?
A: 程序是相同的。無論您提存的是現金還是銀行保證書,返還時都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的規定,走完「訴訟終結」及「20日催告」等程序。差別在於,提存現金返還的是款項,而提存保證書返還的則是該保證書,讓您得以向銀行解除保證責任。
Q: 如果我在催告期間內,債務人對我提起了損害賠償訴訟,我該怎麼辦?
A: 若債務人在20日催告期間內向法院證明已提起訴訟,表示擔保金的擔保功能仍在發揮作用。此時法院會駁回您的返還聲請。您需要等待該損害賠償訴訟終結(例如您勝訴確定,或債務人撤回訴訟),待擔保原因完全消滅後,才能再次聲請返還。
Q: 「訴訟終結」的認定標準很模糊,我如何確定我的假扣押程序已經終結了?
A: 在擔保金返還的語境中,「訴訟終結」是指『保全程序本身的終結』。最保險的認定標準是:若您已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查封或扣押(實施執行),您必須主動向執行法院聲請撤回該執行程序,並取得法院的撤回證明。若假扣押裁定本身被法院撤銷確定,則屬於『擔保原因消滅』,亦視為終結。
Q: 我已經和債務人私下和解,但他們不願意配合出具同意書讓我領回擔保金,該怎麼辦?
A: 若無法取得債務人(受擔保利益人)的同意書,您就必須走「定期催告」的路徑。請立即向執行法院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然後發出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債務人行使權利。只要他們在期限內沒有提告損害賠償,您就可以憑催告證明聲請法院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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