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必看:了解「債權人撤銷權」,避免財產被追回的風險
身為債務人,您或許正為債務問題感到困擾,並思考如何妥善處理名下財產。然而,在處理財產的過程中,您務必認識一項重要的法律權利,那就是「債權人撤銷權」。這項權利允許債權人,在特定情況下,請求法院撤銷您所做的某些財產處分行為,進而讓這些財產「回到」您名下,以確保債權人的權益。
今天,律點通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深入了解這項權利,幫助您釐清哪些行為可能引發風險,以及如何避免讓您的財產面臨被追回的命運。
什麼是「債權人撤銷權」?為什麼它很重要?
簡單來說,「債權人撤銷權」是《民法》為保護所有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設立的制度。因為您的所有財產,都是所有債權人未來能夠受償的「共同擔保」。如果您的某些行為,導致財產減少,讓債權人難以討回欠款,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撤銷您的行為,讓財產狀態回復原狀。
這項權利的核心法規,在於《民法》第244條:
《民法》第244條 (債權人撤銷權)
第1項: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2項: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3項: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4項: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哪些行為可能被撤銷?判斷的關鍵是什麼?
債權人能不能撤銷您的行為,主要取決於該行為的性質是「無償」還是「有償」,以及是否「有害及債權」。
1. 「無償行為」的風險:只要有害債權,就可能被撤銷
根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如果您做出無償行為,例如:
- 將房屋贈與給子女
- 將存款無償轉讓給親友
只要這些行為導致您陷入無資力(沒有足夠財產清償債務),或者讓您原本就無資力的狀況更加惡化,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撤銷。重點是,即使接受贈與的對方不知道您有債務問題,也可能被撤銷。
2. 「有償行為」的風險:您和對方都知情才可能被撤銷
如果您的行為是有償行為,例如:
- 將房屋買賣給他人
- 將車輛出售給親友
根據《民法》第244條第2項,這種情況下債權人要撤銷就比較困難。債權人必須證明:
- 您在進行買賣時,明知這會損害債權人的權利(例如,您將僅有的財產以過低價格賣出,導致債權人無法受償)。
- 接受您財產的對方(受益人),在買賣時也知情。
如果對方是善意且不知情的,那麼即使您有損害債權的意圖,債權人也無法撤銷這筆有償交易,這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3. 特殊情況:欠「特定物」的債務,撤銷權的限制
《民法》第244條第3項提到,如果您的債務是「給付特定物」(例如,您欠對方一幅畫、一塊特定土地),而您處分了這項特定物,債權人要直接依撤銷權追回,會比較困難。目前法院的最新看法是,除非欠特定物的債權人,先把他的債權轉換成「金錢損害賠償」的債權,否則通常不能直接撤銷您對該特定物的處分行為。這是為了避免特定債權人取得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的地位。
萬一行為被撤銷,會有什麼後果?
一旦您的行為被法院判決撤銷,根據《民法》第114條規定,該行為會「視為自始無效」。這代表:
《民法》第114條 (法律行為撤銷之效力)
第1項: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換句話說,這筆交易就像從來沒有發生過一樣。被您處分的財產,會「回復為債務人所有」,也就是回到您的名下。請注意,財產並非直接歸給聲請撤銷的債權人,而是先回到您名下,之後債權人仍需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才能從您的財產中受償。這是為了維護所有債權人公平受償的原則。
生活案例:您的行為可能面臨的風險
以下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幫助您了解債權人撤銷權的實際應用:
案例一:為避債將唯一房產賤賣給親友
陳先生因為生意失敗,負債累累,名下只剩一棟房屋。為了避免房屋被債權人查封,他將房屋以遠低於市價的價格,賣給了明知他財務狀況不佳的堂弟林先生。陳先生的債權人張小姐發現後,向法院聲請撤銷這筆買賣。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先生出售唯一房產,導致他陷入無資力,而林先生也知情,因此認定這筆有償買賣構成詐害債權。法院判決撤銷陳先生與林先生之間的買賣契約,並命林先生將房屋登記回復到陳先生名下。張小姐之後就可以針對這棟房屋聲請強制執行。
案例二:欠特定土地卻贈與他人,債權人想追回卻碰壁?
吳先生曾借名登記一塊土地在李小姐名下,李小姐承諾日後會將土地返還給吳先生。然而,李小姐後來將這塊土地贈與給她的妹妹。吳先生得知後,想依債權人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李小姐的贈與行為,讓土地回到李小姐名下,以便他能要回土地。
但法院認為,吳先生的債權是「請求返還特定土地」,屬於「特定物債權」。根據《民法》第244條第3項的規定,這種僅有害於特定物債權的行為,原則上不能直接行使撤銷權。吳先生必須先將他的「請求返還土地」的債權,轉換為「金錢損害賠償」的債權,才能以金錢債權人的身份,去聲請撤銷李小姐的贈與行為。這顯示了特定物債權人在行使撤銷權時的限制。
債務人應注意的重點與自保之道
了解債權人撤銷權的規則,能幫助您在處理財產時做出更明智的決定:
- 誠實面對債務: 避免為了規避債務而進行不當的財產處分,因為這些行為很可能被債權人追回,反而讓情況更加複雜。
- 注意行為性質: 無償贈與的風險較高,只要導致無資力就可能被撤銷;有償買賣則需您與對方皆知情才會被撤銷,但仍應避免以不合理條件處分財產。
- 時效問題: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有時間限制,通常是自債權人知道您有該行為時起算一年內,且最長不能超過該行為發生後的十年。但這不代表您可以心存僥倖,因為一旦被追訴,後果仍需承擔。
- 善意第三人受保護: 如果您的財產已經轉讓給一個完全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那麼債權人就無法再向這位善意第三人追回財產,這是法律對交易安全的保障。
重要提醒: 任何財產處分行為,都應謹慎評估其合法性與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了解這些規則,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對「債權人撤銷權」有更清晰的認識。理解法律,才能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把財產贈與給家人,債權人可以追回嗎?
A: 如果這項贈與行為導致您陷入無資力,或讓原本無資力的狀況更嚴重,債權人可以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聲請法院撤銷這個贈與行為。即使您的家人不知道您有債務問題,這項無償行為仍可能被撤銷。
Q: 我賣掉房子來還債,但債權人卻說要撤銷這筆買賣,為什麼?
A: 如果這筆買賣屬於《民法》第244條第2項所指的「有償行為」,債權人要撤銷,必須證明您在賣房時,明知這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權利,而且買方也知情。這通常發生在您將僅有的財產以過低價格或不合理的方式出售,導致其他債權人無法受償的情況。
Q: 債權人撤銷我的行為後,財產會直接歸他所有嗎?
A: 不會。根據《民法》第114條,法律規定,撤銷後該財產會「回復為債務人所有」,也就是說,財產會回到您的名下。之後,債權人仍需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才能從您的財產中受償。這是為了確保所有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機會,而非讓單一債權人獨享。
Q: 如果我把財產賣給一個完全不知情的第三人,債權人還能追回嗎?
A: 《民法》第244條第4項但書規定,如果財產已經轉讓給「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即善意的第三人),那麼債權人就不能向這位善意第三人請求回復原狀。這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與權益。
Q: 債權人什麼時候會知道我處分財產?他們有時間限制嗎?
A: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有「除斥期間」的限制。從債權人知道您有這種有害債權的行為時起算,必須在一年內聲請法院撤銷;如果超過行為發生後十年,也同樣不能再行使。因此,時間點對債權人來說很重要,但這不代表您可以心存僥倖,因為一旦被追訴,後果仍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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