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被凍結了?債務人主動出擊的三大法律武器
當法院依債權人的聲請,對您的財產做出「保全裁定」(如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時,您的資產可能瞬間被凍結或限制使用。但請記住,保全裁定並非終局判決,它只是暫時性的措施。身為債務人,您有權利在特定情況下,主動向法院聲請撤銷這些裁定,或對不當的執行程序提出異議。
以下是您必須知道的三大自救途徑。
1. 撤銷保全裁定:解除財產限制的關鍵
這是最根本的解套方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您就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
A.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
所謂「情事變更」,指的是當初債權人聲請保全裁定所依據的請求權基礎已經改變或不存在。例如,原本債權人要求您返還特定物品(特定物請求權),所以聲請了假處分;但後來雙方達成和解,請求權變成單純的「金錢賠償」。
由於原先保全的特定物請求權已消滅,繼續限制您的財產就失去了必要性,這就是一種重要的情事變更,您可以依此聲請撤銷。
《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B. 債權人本案敗訴判決確定
這是最直接的撤銷理由。如果債權人提起的本案訴訟,經法院實體審理後,判決認定債權人的請求權不存在或不得行使,且該判決已確定,您就可以聲請撤銷保全裁定。
請注意:如果法院只是因為「當事人不適格」等程序問題駁回訴訟,而未經實體判斷,則不構成此撤銷事由。
2. 對執行程序提出異議:糾正執行法院的錯誤
保全裁定下來後,執行法院會進行查封、扣押等動作。如果執行法院的執行方法或程序有錯誤,或者查封的標的物根本不是您的,您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的規定提出異議。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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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一:執行範圍爭議 若法院裁定「禁止續建連續壁以上部分」,但執行人員卻連地基收尾工程都禁止。此時,您應依第12條聲明異議,並主動聲請法院囑託專業機構(如建築師公會)鑑定,證明您的行為並未違反裁定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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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二:查封物非您所有 若執行法院查封的財產,經查確非您所有,執行法院應依職權撤銷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但如果所有權只是有爭議,主張權利的第三人則必須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3. 停止強制執行:限制非常嚴格
債務人最希望的是「停止執行」,但實務上對此限制非常嚴格。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停止執行的事由,主要針對執行名義本身有疑慮時(如提起再審、異議之訴、撤銷調解之訴等)。
重要提醒: 如果您是針對執行法院駁回您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提出的異議裁定而提起抗告,這不屬於第18條第2項規定的停止執行事由!法院通常會駁回您的停止執行聲請。
結論: 停止執行並不容易,債務人應將主要精力放在「撤銷保全裁定」或「執行異議」上,這才是更有效的自救途徑。
實務案例:情事變更助您解套
陳先生因土地糾紛,被鄰居聲請假處分,禁止他將名下的房屋移轉登記給任何人,以保全鄰居「拆屋還地」的請求權。
在訴訟過程中,陳先生與鄰居達成和解,雙方約定陳先生不須拆屋,但須給付鄰居一筆金錢作為賠償。和解成立後,鄰居原先保全的「拆屋還地(特定物)」請求權,已轉換成「金錢給付」請求權。
結果: 陳先生立即向法院聲請撤銷原假處分裁定。法院認為,既然保全的特定請求權已經消滅,構成《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的情事變更,因此裁定撤銷了原假處分。陳先生的房屋登記限制也因此解除。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您的法律義務或權利基礎發生重大變化時,即是撤銷保全裁定的絕佳時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本案訴訟已經確定我贏了,但債權人還沒撤銷假扣押,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債權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您應立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向原裁定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裁定撤銷後,您可持該撤銷裁定聲請執行法院塗銷查封登記,解除財產限制。
Q: 我懷疑執行法院查封的財產價值遠超過債權金額,我可以提出異議嗎?
A: 可以。如果執行法院查封的財產明顯超過債權人應受清償的數額,您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請求執行法院撤銷或變更過度的執行處分,但法院會審酌是否會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Q: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繳的擔保金,什麼時候才能確定還給他?這對我有什麼影響?
A: 擔保金的返還必須等到「訴訟終結」,實務上指的是保全執行程序全部終結。即使債權人本案敗訴,若他還未向執行法院撤回假扣押執行,您的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擔保金就不能返還。這對您的影響是,若您因不當保全受損,必須等到執行程序完全結束,才能確定損害額並向法院主張賠償。
Q: 如果我是因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我的財產會自動停止執行嗎?
A: 是的,當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法院通常會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保全處分)。這目的是為了避免您的財產在程序中被個別債權人取走,確保所有債權人能公平受償,並讓您有機會重建經濟生活。但法院會審酌保全處分的必要性,以防惡意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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