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因為債務問題而面臨「強制執行」嗎?收到法院的通知,心裡一定很焦慮、徬徨。別擔心,律點通知道此刻您的感受,這篇文章將帶您一步步了解強制執行程序,告訴您身為債務人,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以及如何運用法律工具來保護自己,讓您不再手足無措!
您的債務被強制執行了?先別慌!
什麼是「執行名義」?強制執行的「入場券」
首先,債權人不是隨便就能聲請強制執行的。他們必須先取得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我們稱之為「執行名義」。這就像是強制執行的「入場券」,沒有它,法院就不能啟動執行程序。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常見的執行名義包括:
《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簡單來說,當債權人有法院的「確定判決」、雙方在法院成立的「和解或調解筆錄」、或是經過「公證」的借貸契約等,這些都可以作為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法院會先檢查債權人提出的執行名義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怎麼審查?「形式審查」與「實體爭議」的差別
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主要是進行「形式審查」。這表示法院只會檢查債權人提出的文件,例如執行名義是否為正本、格式是否正確等,而不會深入去調查債務是否真的存在、金額是否正確,或是您是否已經還錢了。這些關於債務本身的實質爭議,稱為「實體爭議」。
那麼,如果我對債務本身有意見,像是已經還清了,該怎麼辦呢?這就引導我們進入債務人可以採取的兩大救濟管道。
我能怎麼做?債務人的兩大救濟管道
管道一:針對程序問題的「聲明異議」
如果您覺得執行法院的某些「命令」、執行人員的「執行方法」或「程序」有問題,例如查封的程序不合法、拍賣的公告有瑕疵等,您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條提出「聲明異議」。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請注意,聲明異議的重點在於「程序」上的瑕疵,而且即使您提出異議,強制執行程序不會因此停止。法院會對您的異議做出裁定,如果您不服,還可以提出抗告。
管道二:針對債務實體問題的「債務人異議之訴」
如果您認為債權人聲請執行的「債務」本身有問題,例如:
- 您已經把錢還清了。
- 這筆債務根本不存在。
- 債權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追討時效(時效消滅)。
- 在執行名義成立後,發生了其他足以讓債權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
這時候,您就必須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這是您對抗債權人聲請執行,主張債務實體權利義務的主要法律途徑。
《強制執行法》第14條:「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透過這個訴訟,法院會重新審理債務的實體問題,如果判決您勝訴,強制執行程序就會被撤銷或停止。
別擔心,您的「基本生活」受法律保障!
法律並非只保障債權人,身為債務人,您的基本生活權益也受到保護。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對於維持您及您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財產,是不能被強制執行的。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因債務人職業或日常所需,查封或執行其財產時,應斟酌其生活狀況,保留其生活所必需之財產,不得為強制執行。…」
這表示,您的某些薪資、存款或其他財產,在一定範圍內是受保護的,不會被全數扣押,以確保您能維持基本的生活。如果您覺得法院扣押的範圍過大,影響到您的基本生活,務必向法院提出異議並說明情況。
債權憑證與管收,您該知道的事
- 債權憑證: 如果您真的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會發給債權人「債權憑證」。這不代表債務消失,而是證明債權人仍有未獲清償的債權,可以憑此憑證在將來發現您有財產時,再次聲請強制執行。這份憑證的時效會因再次聲請執行而中斷,所以債務並不會因為發了憑證就一勞永逸。
- 管收: 「管收」是限制債務人自由的一種手段,目的在於間接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但它的要件非常嚴格,通常只適用於債務人「有能力履行卻故意不履行」、「隱匿或處分財產」或「違反財產開示義務」等極端情況。法院會非常審慎地審查,不會輕易裁定管收。
借鏡實例:看看別人怎麼面對強制執行
案例一:債權憑證重啟執行,債務清償了怎麼辦?
某天,張先生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債權人竟又拿著多年前的「債權憑證」來聲請強制執行。張先生明明記得這筆債務已經透過之前的執行程序處理過,甚至也已經清償了一部分,怎麼還會被追討呢?他覺得債權人計算的金額有問題,甚至質疑債權憑證的合法性,心想:「我該怎麼阻止這次執行?」
法院怎麼說: 法院指出,債權憑證本身是合法的執行名義。如果張先生認為債務已經清償,或債權人計算的金額有誤,這是屬於「債務實體」上的爭議。此時,張先生不能只用「聲明異議」來解決(聲明異議只能針對程序問題),而必須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才能有效主張債務已清償的事實,要求法院停止執行。
案例二:被聲請管收,真的會被抓去關嗎?
李小姐的債務一直未能清償,債權人對法院聲請「管收」她,指控李小姐明明有能力還錢,卻故意把財產藏起來,甚至把名下的股票和房子都轉到親友名下,根本是惡意脫產。李小姐非常擔心自己會被關起來,她想知道,法院真的會這麼輕易就裁定管收嗎?
法院怎麼說: 法院強調,管收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須非常審慎。債權人必須提出具體且充分的證據,證明李小姐確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22條規定的管收要件,例如「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或「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如果債權人只是憑空指控,或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李小姐有故意脫產或拒絕履行的行為,法院通常不會輕易准許管收。這顯示法院在保障債權人權益的同時,也會嚴格把關債務人的人身自由。
律點通給您的實用建議
- 仔細核對執行通知: 收到法院通知時,務必仔細閱讀,確認債權人、債務金額、執行名義及執行標的物等資訊是否正確。
- 區分「程序」與「實體」爭議: 如果您對法院的執行程序有疑慮,例如查封不符規定,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但若您認為債務本身不該存在、已清償或有其他實體抗辯,則必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主張基本生活保障: 若執行標的物(如薪資、存款)影響到您及家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請務必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向法院主張,要求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
- 誠實面對財產開示: 法院要求您開示財產時,請務必據實報告。無正當理由不報告或虛偽報告,可能面臨管收的風險。
- 留意債權憑證的時效: 雖然債權憑證代表債務暫時無法清償,但債權人仍可再次聲請執行。若債務已罹於時效,可透過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時效抗辯。
面對強制執行,您不是孤單一人。了解自己的權利,積極採取行動,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帶來幫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到強制執行通知,我該立刻還錢嗎?
A: 收到通知後,請先不要慌亂。第一步是仔細核對通知內容,確認債權人、債務金額、執行名義是否正確。如果您對債務有疑義(例如已還清、金額錯誤),應先釐清狀況,並在法定時間內考慮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主張您的權利,而不是盲目還錢。如果債務確實存在且無爭議,建議與債權人協商還款計畫,或依法院指示處理。
Q: 我的薪水被扣三分之一,這樣合理嗎?我還有家人要養!
A: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為了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基本生活,對於維持生活所必需的財產是不能全數執行的。雖然一般薪資扣押會以三分之一為上限,但如果您認為扣押比例過高,嚴重影響您及家人的基本生活,您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並提供相關證明(如家庭成員、每月開銷、收入證明等),請求法院重新審酌扣押比例,以保留足夠維持生活的費用。
Q: 如果我對執行名義(例如判決)的內容不滿意,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反駁嗎?
A: 執行法院主要進行「形式審查」,它不會重新審理判決內容是否正確。如果您對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所載的實體債權內容有異議,且這些異議事由是在判決確定之後才發生的(例如您在判決後已清償債務),您必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若異議事由發生在判決確定前,原則上您應在前訴訟中主張,無法在執行程序中再次爭執。
Q: 債權人申請「管收」我,我真的會被關起來嗎?
A: 管收是一種非常嚴格的限制人身自由手段,法院會非常審慎。它通常只適用於債務人「有能力履行卻故意不履行」、「隱匿或處分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違反財產開示義務」等情況。債權人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您符合這些嚴格要件,法院才會裁定管收。如果您沒有上述行為,或有正當理由無法履行,法院通常不會輕易准許管收。建議您積極配合法院的財產開示程序,並提供無法履行的合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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