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自保指南:如何面對「債權人撤銷權」的追擊?
當您身負債務時,最擔心的莫過於債權人追溯您的過去行為,主張撤銷您已經完成的資產轉移,讓本來已經脫手的財產又被抓回去執行。這在法律上稱為「債權人撤銷權」(俗稱詐害債權行為撤銷)。
律點通知道,法律條文艱澀難懂,但理解這些規定是您自保的第一步。我們將解析《民法》的核心規定,告訴您哪些行為是高風險的,以及您擁有哪些法律上的防禦盾牌。
1. 債權人撤銷權的核心:什麼行為會被「翻舊帳」?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目的是為了保全債務人全部財產作為總擔保。但並非所有資產轉移都會被撤銷,關鍵在於該行為是「無償」還是「有償」,以及雙方是否有「惡意」。
1.1. 高風險區:無償行為(《民法》第244條第1項)
無償行為,簡單來說就是沒有換到對價的資產轉移,例如:贈與、無償將房產登記給配偶、或是不利於自己的遺產分割協議。
《民法》第244條第1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對債務人的影響: 只要您的無償行為導致您的責任財產減少,使債權人難以清償,債權人不需要證明您或受益人有惡意,就可以聲請撤銷。
1.2. 較低風險區:有償行為(《民法》第244條第2項)
有償行為是指有換取對價的資產轉移,例如: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由於您有收到價金,原則上只是財產形態改變(房產變成現金),對總財產不生增減,因此撤銷門檻較高。
《民法》第244條第2項:「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對債務人的影響: 債權人必須同時證明以下兩點,才能撤銷您的有償行為:
- 您(債務人) 在交易時明知此行為會損害債權人的權利。
- 買方(受益人) 在受益時也明知此情事。
此外,如果您的買賣價格是顯不相當的低價,實務上也會被視為「假買賣真贈與」或推論您與買方有惡意,增加被撤銷的風險。
2. 債務人行為的「安全區」與時效限制
並非所有減少財產的行為都會被撤銷。以下是您應當知道的兩個重要防禦點:
2.1. 拋棄繼承:法律明確排除的行為
拋棄繼承是基於個人人格法益的決定,法律上明確排除債權人撤銷權的適用。
實務上,最高法院認定:繼承權之拋棄,縱使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撤銷之(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判決意旨)。
重要提醒: 拋棄繼承是安全的,但如果繼承人選擇「分割遺產協議」,將自己的應繼分全部分給其他繼承人,這在法律上會被視為無償行為,屬於高風險區,可能被撤銷。
2.2. 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時間是您的盟友
債權人撤銷權有嚴格的時間限制,一旦超過,您的交易就安全了。
《民法》第245條:「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 知悉後1年: 債權人從知道您有詐害行為(例如知道您贈與房產)時起算,必須在1年內提起訴訟。
- 行為後10年: 即使債權人不知道,自您完成該行為時起,超過10年就不能再撤銷。
3. 債務人的反擊點:強制執行中的權利濫用
即使債權人持有法院判決(執行名義),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也必須遵守誠信原則,不能濫用權利。《民法》第148條的「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就是您的反擊武器。
實務案例解析:
某案中,債權人明知某棟房屋已被判決應拆除(拆屋還地判決),卻利用金錢債權,先聲請拍賣該房屋,待拍定人(無辜第三人)以高價拍定並繳款後,再立刻拿拆屋還地判決要求拆除房屋。
法院認為,債權人這種行為可能構成權利濫用。因為債權人利用執行程序,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讓無辜拍定人蒙受鉅額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或拍定人可以提起「異議之訴」,請求法院撤銷該不當的執行程序。
給債務人的建議: 如果您發現債權人利用強制執行程序,採取顯然不合理、以報復或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的手段,您應立即諮詢專業人士,主張債權人權利濫用,保護您或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結論與行動要點
面對債權人撤銷權,債務人需要保持冷靜並理解以下核心要點:
- 無償行為(贈與)風險最高: 只要有害及債權,幾乎必定被撤銷。
- 有償行為(買賣)門檻高: 債權人需證明您和買方都有惡意,且交易價格需顯不相當。
- 拋棄繼承是安全選項: 但遺產分割協議則可能被視為無償行為而遭撤銷。
- 注意時效: 撤銷權有1年或10年的除斥期間,時間一過即安全。
- 反擊不當執行: 債權人行使強制執行權利時,若有權利濫用之虞,您或利害關係人可提出異議之訴。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債權人要如何證明我的「有償行為」是惡意的?
A: 在有償行為中,債權人要證明您(債務人)和受益人(買方)都有「惡意」(明知該交易會損害債權)。實務上,法院通常會透過間接事實來推論,例如:交易價格遠低於市價、交易時間點恰好在債務惡化之後、或買賣雙方有密切的親屬關係等,這些都是法院判斷惡意的重要依據。
Q: 如果我已經把資產賣掉,但把賣來的錢拿去清償其他債務,這樣還會被撤銷嗎?
A: 如果您的有償行為所得價金是用來清償『有優先受償權』的債務(例如有抵押權的借款),那麼實務上通常難以認定為詐害行為而撤銷。因為這只是財產從不動產轉換成清償債務,並未實質減少全體債權人的總擔保。但若您是清償無優先權的普通債務,仍可能被認定為詐害,須視個案情況判斷。
Q: 債權人主張撤銷我的資產轉移時,我該如何主張時效已過?
A: 撤銷權的時效是「除斥期間」,時間一過權利就消滅。您在訴訟中應主張: 1. 該行為發生至今已超過10年(行為時起算)。 2. 債權人知悉該行為已超過1年(知悉時起算)。您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債權人早在1年多前就應當知道該筆交易(例如交易資訊已公開登記、或曾有相關通知)。
Q: 如果我的資產已經轉讓給第三人,而第三人又轉賣給第四人,債權人還能追討嗎?
A: 可以,法律上稱為「轉得人」。《民法》第244條第4項允許債權人向受益人或轉得人請求回復原狀。但有一個重要的例外:如果第四人(轉得人)在取得資產時不知道原始交易有撤銷原因(即善意),那麼法律會保護這位善意的轉得人,債權人就不能再向他追討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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