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款項被「凍結」了嗎?債務人必知的扣押命令效力
身為債務人,您可能遇過最令人焦急的情況之一,就是您在他人(即法律上的『第三人』,例如您的雇主、業主或客戶)那邊應得的款項,突然被法院或行政執行署發出的「債權扣押命令」凍結了。這意味著您的錢看得到卻拿不到。
這份命令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強制執行法》第115條,它具有強大的「冰凍」效果。瞭解這份命令的效力,是您自保的第一步。
1. 扣押命令的「冰凍」效力:禁止處分與清償
當法院發出扣押命令並送達給第三人(欠您錢的人)時,命令立即生效。這份命令的核心精神是「雙重禁止」:
針對債務人:禁止收取與處分
您作為債務人,從命令送達後,就不能再向第三人收取這筆被扣押的款項,也不能對這筆債權進行任何處分行為(例如轉讓給別人、或主張抵銷)。
針對第三人:禁止向債務人清償
第三人(欠您錢的人)也不能再把錢付給您。如果第三人違反命令,私下把錢還給您,這筆清償行為對執行債權人來說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2. 債務人與第三人私下處理的風險:雙重給付
在實務上,許多債務人會嘗試與第三人私下協商,希望對方能偷偷把錢付給自己,或合意解除契約來規避扣押。但請注意,這種行為風險極高,且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的精神,任何有礙執行效果的行為,對債權人都是無效的。這代表:
- 若第三人私下付錢給您: 執行債權人可以主張該筆清償無效,並要求第三人再付一次錢給法院。第三人將面臨「雙重給付」的風險。
- 若您與第三人合意解除契約: 該解除契約的行為對債權人也無效,債權人仍可主張該債權存在,並繼續執行。
重要提醒: 扣押命令一旦生效,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任何試圖規避執行的行為,都無法對抗執行債權人。最好的做法是遵守命令,並尋求合法的程序來「解凍」資金。
3. 如何爭取「解凍」機會?關注第三人異議程序
雖然您不能直接處分被扣押的款項,但您可以關注第三人(欠您錢的人)是否提出異議,這將是影響資金是否能解凍的關鍵程序。
什麼是第三人異議?
如果第三人認為他根本不欠您錢(債權不存在)、欠的金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可以對抗您的事由(例如他對您也有債權可以主張抵銷),他必須在收到扣押命令後 10 日內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19條)。
異議不等於解凍
請注意,第三人聲明異議並不會自動解除扣押命令。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不能判斷第三人異議的真假,他們只會通知債權人。
如果債權人認為第三人異議不實,必須在收到通知後 10 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通常是確認債權存在之訴)。
程序關鍵: 只有當債權人未在期限內提起訴訟,或在訴訟中敗訴確定,執行機關才會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0條撤銷扣押命令,您的款項才有機會真正「解凍」。
4. 債務人自保三步驟
面對第三人債權扣押命令,債務人應採取以下行動:
- 告知第三人風險: 立即通知欠您錢的第三人,明確告知他們絕對不可私下向您清償,以免面臨雙重給付的風險。建議他們依法定程序處理。
- 確認扣押範圍: 釐清被扣押的款項具體是哪一筆、金額多少。如果扣押金額超過您實際擁有的債權,應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說明。
- 追蹤異議進度: 鼓勵第三人若對債權存在有疑慮,應在 10 日內提出異議。一旦異議發生,您應積極準備相關證據,以備債權人提起訴訟時,能協助證明債權的真實情況。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第三人(我的客戶)主張他根本不欠我錢,我的被扣押款項還有機會拿回來嗎?
A: 有機會。如果第三人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9條在10日內提出異議,執行機關會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必須在1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該債權確實存在。如果您能證明第三人確實欠您錢,且債權人最終勝訴,款項會進入執行程序;但若債權人敗訴或未在期限內起訴,扣押命令將被撤銷,您的款項就會解凍,您可以向第三人收取。
Q: 扣押命令已經送達了,我是否可以主張這筆債權是我的生活必需費用,要求解除扣押?
A: 如果被扣押的是您的薪資債權,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您有權主張保留一定比例的金額作為生活所需(通常是法定最低生活費的1.2倍)。但如果是貨款、工程款等一般金錢債權,則無法以「生活必需」為由要求解除扣押,您必須透過其他程序(如債務協商、更生或清算)來處理債務問題。
Q: 如果第三人已經向法院聲明異議,但債權人遲遲沒有起訴,我的錢會一直被凍結嗎?
A: 不會永久凍結。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如果債權人收到第三人異議通知後,未在 10 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並提出證明,執行法院將會撤銷扣押命令。此時,您的款項將會解凍,您可以再次向第三人主張收取。
Q: 我與第三人在扣押命令發出前有抵銷的合意,扣押後還能主張抵銷嗎?
A: 這取決於抵銷的原因。如果您的抵銷權是在扣押命令送達第三人之後才取得的,則依《民法》第340條,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如果抵銷的原因在扣押前就已經存在,且是合法有效的,第三人應在異議時提出,以保障其權益,並間接影響扣押的實際金額。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