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存款強制執行,為何債權人常撲空?
身為債權人,您是否曾興高采烈地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的銀行存款進行強制執行,卻發現帳戶裡明明有錢,最終能扣到的卻寥寥無幾,甚至完全無法執行?這份沮喪與困惑,律點通完全理解。其實,這並非執行程序出了問題,而是台灣法律為了保障債務人的基本生存權,對銀行存款的強制執行設有嚴格的限制。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些「眉角」,讓您在追討債務時能更精準判斷,避免無效執行。
法律的「人道考量」:強制執行法中的兩大限制
在台灣,強制執行並非毫無底線,法律特別關照債務人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所需。主要影響銀行存款扣押的法條有兩條:
1. 酌留債務人短期生活費:強制執行法第52條
這條法規規定,在查封債務人財產時,必須為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的親屬保留一定期間(通常是1到3個月)的生活必需金錢。其目的是確保債務人在被執行後,仍能有短期的基本生活費用。
《強制執行法》第52條:「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前項期間,執行法官審核債務人家庭狀況,得伸縮之。但不得短於一個月或超過三個月。」
律點通解析: 這代表法院在執行扣押時,會先從債務人的存款中,依據其家庭狀況及當地生活水平,預留1到3個月的「生活必需金錢」。債權人能扣押的,是扣除這筆費用後的「剩餘款項」。
2. 絕對或相對不得執行的款項: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這條規定更為關鍵,它明確指出了哪些款項是「碰不得」的,或是需要審核才能動用。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律點通解析:
- 絕對保護:第一項明確指出,政府發放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例如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補助等),是絕對不能強制執行的。不論這些錢是還在申請階段,還是已經存入債務人的銀行帳戶,都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這對債權人來說是一個「硬性限制」。
- 相對保護:第二項則針對「社會保險給付」(如勞保老年年金、勞工退休金)或其他債權。這些款項是否能被執行,要看它是否為「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
- 「生活必需」的標準:法院會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來計算這個數額,並會綜合考量債務人的其他財產、收入來源等因素。
實務案例解析:為何您的執行聲請會被駁回或限制?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這些情境可能就是您曾遭遇的困境:
案例一:小額存款,法院不給扣!
假設您是債權人王先生,好不容易聲請法院扣押了債務人李小姐在郵局的存款,發現帳戶裡還有1萬2千多元。正當您以為能收回一點債務時,法院卻裁定駁回您的執行聲請。為什麼呢?
律點通解析: 這很可能是因為法院查明李小姐的存款金額,低於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的標準(例如,宜蘭地院曾認定1萬2千多元低於該地區約1萬8千多元的標準)。在法律上,這筆錢被視為李小姐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因此不得強制執行。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帳戶有錢,若金額過低,仍可能因「生活必需」而被保護。
案例二:混雜款項,補助金不能動!
另一位債權人陳小姐,成功聲請扣押了債務人張先生郵局帳戶裡的1萬3千多元。但法院審理後,卻只允許陳小姐扣押其中一小部分。原因在於,張先生的帳戶明細顯示,部分存款是政府發放的「身心障礙補助金」。
律點通解析: 根據《強制執行法》規定,這類社會福利補助是絕對不能扣押的。即使與其他款項混在一起,法院也會仔細區分,保障這些專款專用金錢不受執行。這個案例提醒債權人,債務人若有領取社會福利補助,即使帳戶有其他存款,該補助部分仍受法律保護,無法被執行。
債權人操作指引:如何提高執行效益?
面對這些法律限制,債權人該如何應對,才能提高追討債務的效益呢?
1. 事前調查,知己知彼
在聲請強制執行前,盡可能調查債務人的背景。例如,債務人是否有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等註記?這些資訊能協助您判斷其存款中是否有高比例的社會福利補助,進而評估執行的效益。若能得知債務人是否有其他非存款類的財產(如不動產、車輛、薪資等),也能作為執行的替代選項。
2. 區分款項性質,避免無效聲請
了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的規定,區分哪些是絕對不能扣押的社會福利津貼,哪些是可能被認定為生活必需的社會保險給付。若您有理由懷疑債務人帳戶內多為受保護款項,應審慎評估是否仍要投入執行成本。
3. 考量執行成本與效益
每次聲請強制執行都需要支付執行費用。如果債務人帳戶內只有微薄存款,且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生活必需」而無法執行,那麼聲請扣押的成本可能遠高於實際能回收的金額。這時,您可能需要重新評估執行策略,考慮是否有其他更具效益的追討方式。
4. 留意債務人「專戶」的設置
《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2:「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律點通解析: 這條規定賦予了債務人開設「專戶」的權利,專門用來存入社會救助或補助金。一旦是這類專戶,裡面的錢是完全免於扣押的。如果債務人有開設此類專戶,債權人幾乎不可能從中扣到錢。這也是債權人需要特別留意的執行盲點。
結論:理解限制,精準出擊
銀行存款強制執行並非萬靈丹,法律對債務人基本生存權的保障,是債權人在追討債務時必須面對的現實。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您能更清楚地理解《強制執行法》的相關限制,特別是「生活必需費用」的計算方式與「社會福利津貼」的特殊保護。掌握這些知識,您將能更精準地評估執行效益,避免無謂的成本支出,並在追討債務的道路上,做出更明智的判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為什麼我的執行命令都下去了,卻還是扣不到錢?
A: 執行法院會依法審核債務人帳戶內款項的性質。如果存款被認定為「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依當地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或屬於「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即使發出扣押命令,這些部分仍可能被保護而無法執行。
Q: 我怎麼知道債務人的存款會不會被認定為「生活必需」?
A: 法院會以債務人所在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來計算其生活必需金額,並會考量債務人是否有其他資產或收入。如果債務人帳戶內存款明顯低於這個標準,或有明確證據證明是生活必需款項,就可能被保護。債權人可透過事前調查,了解債務人是否有低收入戶等註記,作為判斷參考。
Q: 債務人帳戶裡有社會福利補助,也有其他錢,我能扣押多少?
A: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是絕對不能強制執行的。即使與其他款項混同,法院也會根據帳戶明細,盡力區分並保障這部分款項。債權人通常只能扣押扣除這些受保護款項後的餘額。這需要債務人提供詳細的資金流向證明,法院會依比例分攤計算。
Q: 如果債務人過世了,他生前領的社會補助金還能被我扣押嗎?
A: 根據目前的實務見解,債務人死亡後,其生前領取的社會補助款,若由繼承人繼承,則該款項的「絕對保護」性質可能會喪失,視為一般存款。此時,債權人持對被繼承人的執行名義,聲請執行繼承人繼承的這筆存款,可能會被允許執行,以平衡債權人與繼承人之間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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