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真的能追一輩子?掌握時效中斷與重算點
許多債務人會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通知,追溯的卻是十幾年前的舊債,這時您心中一定會產生疑問:「這個債務不是早就過期了嗎?」
律點通提醒您,債權人並非可以無限期地執行債務。雖然債權人取得債權憑證後,可以不斷聲請執行,但每次聲請之間都存在著法律規定的「時效」限制。作為債務人,您必須學會計算這個時效,才能在關鍵時刻主張您的時效完成抗辯權。
一、時效中斷與重行起算的關鍵:債權憑證
當債權人對您聲請強制執行時,根據《民法》規定,這項行為會讓消滅時效中斷,計時器暫停。但執行程序總有終結的一天。
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因為您名下暫時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而發給債權人一張「債權憑證」。
《民法》第 137 條第 1 項:「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法院發給債權憑證,就代表這次的執行程序已經終結。此時,時效就會「重行起算」,也就是計時器重新開始跑。
判斷時效起算點:抓對「債權憑證」的日期
您必須仔細核對債權人歷次聲請強制執行,以及法院發給債權憑證的日期。時效就是從發給憑證的隔天開始重新計算。
二、執行名義不同,時效長度大不同:5年或3年?
時效重行起算後,期間是多久?這取決於債權人當初是依據什麼文件來執行(即執行名義)。
根據《民法》第 137 條第 3 項規定,如果債權是經由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所確定,即使原來的時效很短(例如一年或三年),重行起算後,時效期間將延長為五年。
| 執行名義類型 | 實體法律關係是否確定 | 重行起算時效期間 |
|---|---|---|
| 確定判決、法院和解/調解筆錄 | 是 | 5 年 |
| 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未確定) | 否 | 依原債權時效(例如本票為 3 年) |
律點通提醒: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聲請過強制執行,時效就一律變成 5 年。但如果您的債務執行名義是「本票裁定」,因為它不具備確定實體法律關係的效力,時效期間通常不會延長為 5 年,而是依《票據法》規定的 3 年計算。這可能是您主張時效抗辯的關鍵!
三、債務人自保武器:提起「異議之訴」
如果債權人是在前次執行程序終結(取得債權憑證)後,超過 5 年(或本票裁定超過 3 年)才再次聲請強制執行,您就取得了抗辯權。
您不能只是口頭或書面向法院抗議,必須正式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時效完成就是屬於「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透過提起異議之訴,您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次的強制執行程序。
四、實務案例:一字之差,結果大不同
案例情境:本票債務的時效陷阱
陳小姐多年前積欠一筆本票債務,法院核發了「本票裁定」。債權人第一次聲請執行後,取得了債權憑證。四年後,債權人再次聲請執行。
債權人認為時效已經延長為 5 年,所以這次聲請仍在時效內。
然而,陳小姐主張,本票裁定並非確定判決,時效仍應適用《票據法》規定的 3 年。由於債權人取得憑證後,超過 3 年才再次聲請執行,因此時效已完成。
最終結果: 法院採納陳小姐的主張,認定本票裁定不適用 5 年延長規定,債務人異議之訴勝訴,強制執行程序被撤銷。
結論: 仔細辨別您的執行名義是「確定判決」還是「本票裁定」,是您能否成功抗辯的關鍵。
結論與行動建議
面對強制執行,切勿慌張。您應立即採取以下步驟:
- 核對文件: 找出法院的執行命令和原始的執行名義(判決書、本票裁定等)。
- 計算時效: 找出前次執行程序終結(發給債權憑證)的日期,並根據執行名義判斷時效期間是 5 年還是 3 年。
- 提起訴訟: 如果確定時效已完成,務必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時效完成的抗辯權。記住,如果您不主動主張,法院不會主動幫您撤銷執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聲請,時效是不是就中斷了?
A: 根據《民法》規定,如果債權人自行撤回強制執行聲請,或其聲請被法院駁回,則該次聲請將「視為不中斷」。但實務上,如果債權人的聲請狀等文書已經送達給您,仍視為債權人已對您為「請求」。此時,債權人仍有 6 個月的緩衝期可以再次聲請執行,以維持時效中斷的效力。因此,您仍需持續關注後續情況。
Q: 我怎麼知道債權人上次執行程序是什麼時候終結的?
A: 您可以向執行法院調閱卷宗,或查看債權人本次聲請執行時所附的執行名義文件。通常,法院會將上次發給債權人「債權憑證」的日期作為執行程序終結的依據。這個日期就是您計算時效重行起算的關鍵起點。
Q: 時效完成後,債務是不是就自動消失了?
A: 不是。時效完成後,您只是取得了「拒絕給付」的抗辯權(《民法》第 144 條)。如果債權人再次聲請強制執行,您必須主動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時效完成,法院才會撤銷該次的執行程序。若您不主張,債權人仍可能繼續執行。
Q: 如果我是連帶債務人之一,債權人只對其他人執行,會影響我的時效嗎?
A: 不會。《民法》時效中斷的效力具有相對性。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之一人聲請強制執行,其時效中斷的效力僅對該債務人發生作用,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並不生效力。因此,您應單獨計算針對您個人的債務時效,確認債權人是否對您有持續的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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