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追討不卡關:強制執行法讓您權益不打折
當親友經歷債務糾紛,好不容易拿到勝訴判決或支付命令,卻發現債務人遲遲不還錢,甚至想盡辦法拖延,這時候,身為債權人家屬的您,是否感到焦慮又無助?別擔心,台灣的法律為債權人提供了強而有力的「強制執行」程序,確保您的權益能被實現。
這篇文章將化繁為簡,帶您了解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常見挑戰,以及當債務人或其他人提出異議時,您可以如何應對。掌握這些法律知識,讓您在追討債務的路上不再卡關!
什麼是「強制執行」?確保債權人權益的法律武器
簡單來說,強制執行就是國家公權力介入,幫助債權人從不願履行債務的債務人身上,強制取回應得款項或財產的法律程序。但要啟動這個程序,債權人必須先取得一份法律文件,我們稱之為「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法》第4條明確列舉了多種執行名義,它是您聲請強制執行的「入場券」: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白話來說,常見的執行名義包括:
- 法院判決確定後(如勝訴判決)。
- 法院作成的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沒有在20天內提出異議)。
- 在法院或鄉鎮市公所調解成立的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
- 經過公證的契約(例如租賃契約載明若不給付租金可逕受強制執行)。
有了這些文件,您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法院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是扣押其薪資、存款等。
債務人說「我沒欠錢」或「我還了」怎麼辦?認識「債務人異議之訴」
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債務人可能會跳出來說:「我根本沒欠錢!」或是「我早就還清了!」這時候,債務人可以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這是一種實體上的救濟,讓法院重新審查債權債務關係。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簡單來說,這條文規定了兩種情況:
- 如果執行名義是「確定判決」或「修法前的確定支付命令」:債務人只能主張在判決確定或支付命令成立之後才發生的事由,例如已經還錢、債權人同意免除債務等。因為之前的事實已經在判決中確認了,不能再爭執。
- 如果執行名義是「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或「修法後的確定支付命令」:這類執行名義不具備像判決一樣的「最終確定」效力,所以債務人可以主張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前或之後發生的事由,例如一開始就沒欠錢,或是債權數額有誤。
生活案例:已還款的爭議
小陳的父親多年前借錢給朋友老張,老張簽下借據並經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後來,老張說他已經陸續還了部分款項,但小陳父親卻說沒收到。當小陳父親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老張的財產時,老張便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他已經清償了部分債務。
法院審理後發現,老張確實有在支付命令確定後,透過轉帳方式償還了部分款項。因此,法院判決小陳父親的債權數額應扣除老張已清償的部分。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有執行名義,債務人若能證明在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清償事實,執行範圍仍會受影響。
財產被扣押,突然冒出「第三人」說那是他的?了解「第三人異議」
有時候,法院在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時,會發現被扣押的財產並非完全屬於債務人,而是有第三人主張對該財產擁有權利。例如,扣押了債務人在銀行的存款,結果銀行卻說那筆錢是債務人代別人保管的,不是他自己的錢。這時候,第三人可以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9條提出異議。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這表示當第三人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如扣押命令、收取命令)後,如果在10天內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說明那筆錢或那個財產不是債務人的,或是有其他理由不能執行,法院就不能直接把錢交給債權人。
生活案例:銀行存款的歸屬爭議
老王借錢給小李,小李遲遲不還。老王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對小李在A銀行的存款發出「扣押命令」。A銀行收到後照辦,將小李的帳戶凍結。後來,老王進一步聲請「收取命令」,要求A銀行將扣押的存款支付給他。但A銀行卻在收到收取命令後,於10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表示小李帳戶裡有一筆大額存款,其實是小李幫客戶代收的款項,並非小李個人所有,不應被強制執行。
此時,由於A銀行合法提出了異議,法院就不能直接將這筆錢給老王。老王如果認為A銀行說謊,就必須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0條,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證明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存在或數額多寡,進而排除第三人的異議。這個案例顯示,即使錢在債務人名下的帳戶,若有第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仍需面對挑戰。
債權人家屬的實用自保術:掌握這些關鍵點
面對複雜的強制執行程序,身為債權人家屬,您可以掌握以下幾個關鍵點,保障自身權益:
- 確認「執行名義」的效力:確保您手中的判決、支付命令、和解筆錄等文件是有效且可供執行的。
- 妥善保存所有證據:所有與債權債務相關的契約、借據、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等,都應妥善保存。這些是日後應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異議的重要證據。
- 留意「支付命令」的時效與修法:
- 若您持有的是修法前(民國104年7月1日以前)確定的支付命令,它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債務人異議之訴的限制較多。
- 若您持有的是修法後確定的支付命令,債務人即使未在20天內異議,仍可透過「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來爭執實體債權,這可能會增加您追討債務的時間成本,務必留意。
- 區分「程序異議」與「實體異議」:
- 程序異議 (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針對執行法院的命令、執行方法或程序有疑義時提出。原則上不會停止執行。
- 實體異議 (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或第119條):針對債權債務關係本身或財產歸屬有爭議時提出。這類異議會影響強制執行的實質內容。
結論:主動出擊,保障您的債權權益
強制執行程序雖然複雜,但只要您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並妥善準備,就能更有效地保障您的債權權益。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出異議時,知道如何應對,才能避免權益受損。記住,法律是為保護懂它、用它的人而存在。主動掌握這些知識,讓您和親友在債務追討的路上更加安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執行名義」?它對債權人有什麼重要性?
A: 「執行名義」是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的法律依據,就像一張入場券。它證明了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追討債務。常見的執行名義包括法院的確定判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以及經過公證的契約等。沒有執行名義,法院就無法進行強制執行。
Q: 如果債務人說他已經還錢了,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債務人主張已經還錢,他可能會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您需要準備好所有證明債務關係存在且尚未清償的證據,例如借據、未還款的對話紀錄、銀行對帳單等。法院會根據您和債務人提出的證據,判斷債務是否真的已經清償,以及清償的範圍。
Q: 如果法院扣押的財產,卻有第三人跳出來說那是他的,我該怎麼辦?
A: 當有第三人主張對被扣押的財產擁有權利時,他可能會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聲明異議。此時,法院會暫停對該部分財產的執行。如果您認為第三人的主張不實,您需要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證明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存在或數額多寡,進而排除第三人的異議,才能繼續執行。
Q: 支付命令修法後,對債權人追討債務有什麼影響?
A: 民國104年修法後,確定支付命令不再具有「既判力」,僅具「執行力」。這表示即使支付命令確定,債務人仍可透過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來爭執實體債權。雖然可能增加追討時間,但債權人仍可聲請法院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建議債權人仍應積極保存證據,以應對可能發生的實體訴訟。
Q: 如果債務人一直聲明異議或提起訴訟,執行程序會不會無限期拖延?
A: 債務人聲明異議或提起異議之訴,確實可能暫時停止或延遲執行程序。但法律也設有相應機制,例如債務人需要提供擔保才能停止執行,且異議之訴的審理也有其期限。重要的是,債權人應積極應訴,提供充分證據,讓法院能盡快做出判決,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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