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欠錢不還怎麼辦?「強制執行」是您討回公道的法律武器!
當家人或親友之間發生債務糾紛,對方卻遲遲不願履行債務時,您可能會感到無助又氣憤。別擔心!台灣法律提供了一條明確的途徑,讓您可以合法地追討債務,這就是「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簡單來說,就是透過國家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其義務,例如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來清償債務。對於債權人家屬而言,了解強制執行的程序與要件,是保護自己權益的關鍵第一步。
什麼是「執行名義」?討債的入場券
要聲請強制執行,您必須先取得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執行名義」。這就像是法院發給您的「討債入場券」,證明您有權利要求債務人還錢。沒有這張入場券,法院就無法啟動強制執行程序。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常見的執行名義包括: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簡單來說,這些執行名義就是法院的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經過公證的借貸契約,或是像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只有取得這些文件,您的債權才算是獲得法律的正式認可,可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重要提醒: 如果您的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需要您先做某件事(例如您也要先付錢給對方),那麼必須等到這些條件達成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聲請強制執行的關鍵步驟與文件
有了執行名義後,接下來就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個過程需要準備好相關文件並繳納費用。
1. 準備聲請文件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6條規定,您需要根據您持有的執行名義種類,準備相對應的文件正本。最常見的例如:
- 判決: 判決書正本,以及證明判決已經「確定」的證明書(通常會向原審法院聲請)。
- 和解或調解: 法院製作的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正本。
- 公證書: 經過公證人作成,且載明「得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正本。
- 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正本,以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 本票裁定: 本票裁定正本。
小撇步: 聲請狀上應清楚寫明債權人、債務人、您要追討的金額、以及您知道的債務人財產(例如銀行存款、薪水、不動產、車輛等),這樣法院才能針對這些財產進行執行。
2. 繳納執行費用
聲請強制執行是需要繳納費用的。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的規定,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5,000元者免徵執行費;5,000元以上者,每百元收取7角。目前實務上,還會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再加徵七分之一。
舉例來說,如果您要追討100萬元的債務,執行費的計算方式就是:1,000,000元 × 0.007 = 7,000元。實際繳納時會再多一點點。
重要提醒: 這些執行費用原則上會由債務人負擔,法院會在執行成功後,從債務人財產中一併收取。
案例故事:掌握程序,避免徒勞
了解法律條文固然重要,但透過實際案例更能幫助我們理解。以下分享兩個常見的情境:
案例一:小陳的教訓 — 文件不齊,白跑一趟
小陳的親戚欠他一筆錢,他好不容易打贏了官司,拿到了法院的判決書。心急的他立刻拿著判決書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卻忘記一併申請「判決確定證明書」,也沒仔細計算和繳納執行費用。法院通知他補正,但小陳對程序不熟悉,拖延了時間也沒補齊。
結果: 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了小陳的聲請。小陳雖然有勝訴判決,但因為程序文件不齊全,導致聲請無效,不得不重新來過,浪費了寶貴的時間。
給您的啟示: 聲請強制執行時,務必仔細核對所有應備文件,並按時繳納執行費。若收到法院的補正通知,請務必在期限內完成,以免功虧一簣。
案例二:老王的困惑 — 實體爭議,程序不同
老王被法院強制執行,他覺得很不服氣,因為他認為這筆錢早就還清了,或是根本就不該他還。他跑去跟執行法院說:「我要聲明異議!這筆錢根本不該執行!」
結果: 法院駁回了老王的「聲明異議」。法院解釋說,聲明異議是處理執行程序有沒有問題(例如查封錯東西、程序不合法),而不是處理「這筆錢到底該不該還」這種實體上的爭議。如果老王認為債務已經不存在或有其他理由不應執行,他應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透過另一個訴訟程序來解決。
給您的啟示: 債務人若對債權的「存在與否」有爭議,必須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若只是對執行程序本身有意見,才是「聲明異議」。兩者使用的時機和效果完全不同,理解這點能避免您在追討債務時,被債務人誤導或拖延。
債務人可能提出的「反擊」:您該如何應對?
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債務人可能會提出異議。了解這些異議的種類和意義,能幫助您更好地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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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 債務人針對執行法院的命令、執行人員的執行方法或程序感到不滿時,可以提出。這只處理程序上的問題,不涉及債務本身是否存在的實體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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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 如果債務人認為執行名義成立後,債務已經清償、債權不存在、或有其他足以排除執行的實體事由,他可以向法院提起這個訴訟,要求停止強制執行。這才是處理債務「實體」爭議的途徑。
當債務人提出這些異議時,身為債權人的您,需要判斷他們異議的內容屬於哪一種,並準備好證據來反駁,以確保強制執行程序順利進行。
結論:掌握法律,保障權益
處理家人間的債務問題總是令人心力交瘁,但透過了解強制執行的法律程序,您可以更有信心、更有效率地追討債務。從確認執行名義、備齊文件、繳納費用,到理解各種異議,每一步都至關重要。
請記住,法律是保障您權益的工具。當您面對債務追討的困境時,積極採取法律行動,才能讓您的權益不再睡著!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有親友間的借據,沒有經過公證,這樣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嗎?
A: 單純的借據本身並非《強制執行法》所規定的執行名義。您需要先透過法律途徑,例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債務人應償還借款,待判決確定後,才能以該「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或者,如果您們願意,可以補辦將借據拿去公證人處辦理「公證」,並在公證書上註明「逕受強制執行」,這樣就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 聲請強制執行後,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怎麼辦?
A: 如果法院查不到債務人名下有足夠的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會發給您一份「債權憑證」。這份憑證證明您仍有債權存在,可以在未來債務人有財產時,憑此憑證再次聲請強制執行,且時效會重新計算。您應定期查詢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一旦發現,即可再次持憑證聲請執行。
Q: 如果債務人突然聲請破產,我的債權還有機會追回嗎?
A: 債務人聲請破產後,所有債務人的財產將由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統一管理與分配。您的債權將成為破產債權,必須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破產管理人會將債務人的財產變現後,依法律規定的順序比例分配給所有債權人。因此,您仍有機會分到部分款項,但通常難以全額追回。
Q: 債務人如果已經搬家找不到人,強制執行還能進行嗎?
A: 如果債務人搬家且您不知道其確切地址,法院的文書可能無法送達,這會影響強制執行的進行。您可以嘗試向戶政機關聲請調閱債務人的戶籍謄本,以確認其最新的戶籍地址。若仍無法找到,可能需要聲請法院「公示送達」,或考慮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已知財產,防止其脫產。
Q: 強制執行程序大概會需要多久時間?
A: 強制執行的時間長短會因個案情況而異。如果債務人財產明確且容易執行(例如銀行存款),程序可能較快。但若涉及不動產拍賣、債務人異議等情況,時間就會拉長。從聲請到執行完畢,可能從數個月到數年不等,需要有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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