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帳款強制執行指南:債權人必勝防禦策略
追討應收帳款是債權人最常見的執行方式之一。但當您成功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的應收帳款發出扣押命令後,常常會遇到「半路殺出的程咬金」——可能是聲稱已受讓債權的第三人,或是主張抵銷的第三債務人。這些異議往往讓執行程序陷入停滯。
本篇律點通將深入解析台灣法院實務見解,指導您如何鞏固執行成果,有效應對《強制執行法》下的第三人異議與抵銷權主張,確保您的債權順利回收。
執行應收帳款的法律基礎與核心程序
強制執行金錢債權,主要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執行法院會發出「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款項,同時禁止第三債務人向債務人清償。
第三債務人異議:十日內的回應戰場
當第三債務人收到扣押命令後,如果他們認為這筆債權不存在、金額有爭議,或者有其他可以對抗原債務人的事由(例如抵銷),他們必須在收到命令後十日內,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債權人如何反擊?啟動訴訟排除異議
如果第三債務人聲明異議,而您認為他們的說詞不實,您必須採取積極行動。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0條,您應在收到異議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的債權確實存在。這是債權人排除執行障礙的關鍵步驟。
破解兩大執行障礙:債權讓與與抵銷權
在應收帳款執行中,債權人最常面對兩種挑戰:
障礙一:債權受讓人主張「債權已轉移」
有時會有第三人跳出來,主張債務人已將該筆應收帳款轉讓給他,因此執行標的已經不屬於債務人,並試圖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律點通解析:債權讓與不等於排除權利
根據台灣實務的穩定見解,第三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稱「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嚴格限定為物權(如所有權、質權等)。應收帳款的讓與,僅產生債權關係,不具備物權的排他效力。
對債權人有利: 這意味著,聲稱受讓應收帳款的第三人,無法透過第15條的訴訟來排除您的強制執行!您的執行程序將持續進行,除非他們透過其他複雜訴訟證明債權不存在。
障礙二:第三債務人主張「抵銷」
這是對債權人最具實質威脅的挑戰。第三債務人主張他們對原債務人也有債權,因此要將兩筆債務相互抵銷。
抵銷權的關鍵時點:《民法》第340條
抵銷是否有效,完全取決於時點。
《民法》第340條:「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
- 扣押前取得的債權: 只要第三債務人在法院扣押命令送達前,就已經對您的債務人取得了債權,即使當時尚未到期或尚未主張抵銷,他們仍有權主張抵銷,以對抗您的執行。
- 扣押後取得的債權: 絕對不得主張抵銷。
實務操作提醒: 雖然抵銷權的實體基礎是「扣押前取得」,但第三債務人仍須依《民法》規定,向原債務人為抵銷的意思表示,才能產生債務溯及消滅的實體法效果。
債權人實務操作指引
以下表格協助您快速掌握應對策略:
| 執行階段 | 債權人應對策略 | 法律依據 |
|---|---|---|
| 執行啟動 | 確保扣押命令送達第三債務人,並密切追蹤其回應。 |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 |
| 第三人異議 (債權讓與) | 保持執行程序進行,主張債權非物權,第15條不適用。 | 實務判例 (物權說) |
| 第三債務人異議 (抵銷) | 仔細審核抵銷債權的發生時點。若認為抵銷不實或發生在扣押後,應在十日內依第120條提起訴訟。 | 《強制執行法》第120條, 《民法》第340條 |
重要提醒: 如果第三債務人未在十日內聲明異議,也未依命令給付,您可直接聲請法院對第三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這是對抗惡意拖延的強力武器。
結論:掌握時效,鞏固您的執行權益
在應收帳款執行程序中,時間就是金錢。您必須掌握第三債務人聲明異議的十日黃金期限,並迅速判斷異議的性質(債權讓與或抵銷)。透過了解物權與債權的區別,以及抵銷權的時點限制,您就能有效防禦,將紙上的債權化為實際的回收。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第三債務人主張抵銷,我作為債權人該如何判斷他是否說謊?
A: 您應要求第三債務人提供其對原債務人擁有債權的證明文件,並重點核對該債權的「取得時點」。根據《民法》第340條反面解釋,若第三債務人的債權是在法院扣押命令送達給他之後才取得,則抵銷無效。如果文件顯示取得時點有疑義或在扣押後,您應立即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
Q: 如果應收帳款已被債務人讓與給其他人,我還可以繼續強制執行嗎?
A: 可以。法院實務認為,應收帳款的讓與只產生『債權效力』,不具備排除強制執行的『物權效力』。因此,已受讓債權的第三人,不能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來排除您的執行。您的強制執行程序應繼續進行,直到法院判決或執行完畢。
Q: 第三債務人聲明異議後,我提起訴訟的十日期間是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A: 這個十日期間是從您(執行債權人)『收受』執行法院通知第三債務人聲明異議的書狀副本時開始計算。務必注意收文日期,一旦逾期未起訴,您將無法透過訴訟排除該異議,執行法院會撤銷您的執行程序。
Q: 如果第三債務人未在十日內聲明異議,但也不願意付款,我該怎麼辦?
A: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如果第三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得因您的聲請,直接發出『支付轉給命令』或『收取命令』。若第三債務人仍拒絕履行,您可以聲請法院對第三債務人發動強制執行,查封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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