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執行不能?掌握債權憑證與追討脫產的法律武器
您是否曾收到法院通知,執行程序因「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暫時受阻?這對滿懷希望的債權人家屬來說,無疑是一記重擊。然而,法律程序並非就此終結,而是進入了另一個關鍵階段。身為債權人的您,必須知道如何運用法律賦予的工具,繼續追討債務,對抗可能的惡意脫產。
一、執行程序暫停,不是終結:認識「債權憑證」
當執行法院確認債務人確實沒有足夠財產可以清償債務時,並不會直接撤銷執行程序,而是會發給您一份極為重要的文件——債權憑證。這份憑證是您未來繼續追討債務的「入場券」。
發給債權憑證的依據是《強制執行法》第27條:
《強制執行法》第27條:「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憑證的兩大效力:
- 時效重新起算: 債權憑證的發給,使您的債權消滅時效重新起算(通常為五年)。只要您在時效完成前,憑此憑證再次聲請強制執行,就能不斷中斷時效,確保債權永久有效。
- 隨時續行執行: 您不需要重新起訴,只要發現債務人有新的財產,即可憑藉債權憑證直接向法院聲請續行執行。
二、主動出擊:兩大追債利器
拿到債權憑證後,您不能只是被動等待。法律賦予您主動發掘債務人財產的權力,特別是當您懷疑債務人有隱匿或脫產行為時。
1. 財產開示義務:強制債務人說實話
如果法院查到的財產不足,或者根本查不到財產,您可以主動聲請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命令債務人據實報告他過去一年內的財產狀況。這項義務是公權力介入,要求債務人揭露真相,有助於發掘隱藏的資產。
2. 對抗惡意脫產:管收的嚴格門檻
當您掌握具體證據,證明債務人明明有能力償還,卻故意不履行,或者有隱匿、處分財產的惡意行為時,可以聲請法院對債務人進行「管收」。
但請注意,管收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法院審核非常嚴格,必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22條的要件,例如:
- 有事實足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 最重要的是:法院必須認定非予管收,顯難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即管收的必要性)。
三、實務情境模擬:如何運用法律工具?
我們透過實務案例,看看債權人如何積極運用這些法律工具:
情境一:債務人名下只有一台舊機車,但他明明還在上班!
法院查封後發現債務人名下僅有一台價值不高的機車,不足以清償債務。但債權人家屬知道債務人仍在工作,有穩定收入。此時,法院實務傾向於認為,既然已發現的財產不足清償,就應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0條,命令債務人報告其財產狀況。透過這項報告,可以釐清債務人是否具有資力,並協助債權人掌握其收入來源。
情境二:他偷偷把股份轉給子女,還用人頭買房!
如果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在執行程序開始後,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低價轉讓給子女,或者曾籌措大筆資金購買房地產,卻登記在親屬名下。這就是典型的隱匿或處分財產行為。
此時,債權人應蒐集金流、轉讓契約等證據,向法院主張債務人有惡意脫產行為,並聲請管收。法院會深入調查這些資產是否由債務人實際出資,以判斷其是否符合管收的嚴格要件。
四、給債權人家屬的行動清單
重要提醒: 債權憑證不是「萬靈丹」,它需要您主動維護。
- 定期續行執行: 拿到債權憑證後,請務必在五年時效期滿前,再次向法院聲請續行執行,讓時效重新起算,避免債權消滅。
- 積極蒐集證據: 留意債務人是否有高消費行為、異常的資產移轉(如贈與、低價買賣給親屬),或將資產登記在他人名下等具體證據。
- 善用財產開示: 當執行受阻時,主動聲請法院命債務人報告財產,這是發掘隱藏資產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拿到債權憑證後,我需要多久聲請一次強制執行,才能確保債權不滅?
A: 根據法律規定,確定判決的債權時效是五年。債權憑證發給後,時效會重新起算五年。因此,您必須在每五年的時效完成前,憑藉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續行執行」,這樣才能不斷中斷時效,確保您的債權持續有效。建議您設定提醒,提前半年準備續行事宜。
Q: 如果我懷疑債務人惡意脫產,把錢轉給親友,要如何蒐集證據聲請管收?
A: 聲請管收的門檻很高,您需要提供具體的證明。建議您從以下方向蒐證:1. 金流證據: 證明債務人有大筆資金匯出或提領,且用途不明。2. 資產移轉紀錄: 證明債務人在債務發生或執行程序開始後,將不動產、車輛、公司股權等資產以不合理價格轉讓給親屬或人頭。3. 高消費事實: 證明債務人仍有高額消費或維持奢華生活,與其聲稱的「無資力」不符。這些證據是法院判斷是否具備『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的關鍵。
Q: 如果我聲請強制執行,但債務人已經被宣告破產了,我的債權怎麼辦?
A: 根據《破產法》規定,一旦債務人被法院宣告破產,所有個別的強制執行程序都必須立即停止。此時,您不能再透過強制執行程序追討債務,而是需要向破產法院申報您的債權,依據破產程序公平受償。如果債權人未在期限內申報,將可能喪失受償的機會。
Q: 法院駁回我聲請管收,是否代表債務人就沒事了?
A: 法院駁回管收聲請,通常是因為您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債務人有「惡意不履行」或「非管收顯難進行執行程序」的必要性。這並不代表債務人就沒事。您仍可繼續運用債權憑證,並持續查報財產。一旦發現新的、更明確的脫產或隱匿證據,您隨時可以再次聲請管收,或透過民事訴訟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訴訟,追回被脫產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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