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扣押命令別慌!了解「第三人債權扣押」的運作機制
當您面臨債務糾紛,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最常見的方式就是針對您在「第三人」那邊的財產進行扣押,例如您的銀行存款、薪資、或應收的工程款等。這個程序的核心就是「第三人債權扣押命令」。
作為執行債務人,您必須清楚了解這張命令的效力範圍和法律後果,才能在執行程序中站穩腳跟,避免權益受損。
關鍵法條解析:扣押命令的兩大效力
執行法院發出的扣押命令,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具有雙重禁止效力,同時針對您(債務人)和第三人(例如您的雇主或銀行)產生拘束力。
1. 禁止債務人收取或處分(針對您)
扣押命令送達後,您對該筆被扣押的債權就失去了處分權。簡單來說,您不能再向第三人要求支付這筆錢,也不能將這筆債權轉讓給其他人。
2. 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針對第三人)
這是最重要的一點。第三人一旦收到命令,就絕對不能再將這筆錢支付給您。如果第三人違反禁令,將錢付給您,後果將非常嚴重。
《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類推適用): 「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實務上,法院會類推適用此條文,認定第三人違法向您清償的行為,對執行債權人是不生效力的(稱為「相對無效」)。這意味著:
- 對債權人而言,您對第三人的債權仍然存在。
- 第三人必須承擔雙重清償的風險,即他們可能需要再支付一次給執行債權人。
【律點通提醒】:即使您的雇主或銀行不小心將錢支付給您,這筆債務在法律上對執行債權人仍然視為未清償。債權人仍可向第三人追討,而您自身的債務並未因此減少。
實務案例:違法清償的嚴重後果
想像一下「老王工程款」的案例。老王(債務人)有一筆工程款應由營建署(第三人)支付。法院發出扣押命令後,營建署卻誤將款項支付給老王。
執行債權人發現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營建署再次支付。法院最終判決營建署敗訴,理由是扣押命令生效後,營建署的清償行為對執行債權人無效。營建署必須再次支付款項給債權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扣押命令的效力非常強大,第三人(無論是公司或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禁止清償」的規定。
您的權益關鍵:第三人「聲明異議」的程序
如果您的雇主或銀行(第三人)認為根本沒有欠您這筆錢,或金額有爭議,他們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聲明異議。這個程序對您來說非常重要,因為它可能影響扣押命令的存續。
異議後的處理流程
| 步驟 | 說明 | 債務人應注意的事項 |
|---|---|---|
| 1. 第三人聲明異議 | 第三人須在收受命令後10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說明不承認債權存在或有對抗事由。 | 執行法院會通知債權人。您應保持關注。 |
| 2. 債權人限期起訴 | 債權人若認為第三人異議不實,必須在收到通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向執行法院提出起訴證明。 | 這是關鍵! 如果債權人未在10日內證明起訴,扣押命令就有機會被撤銷。 |
| 3. 扣押命令撤銷 | 若債權人逾期未證明起訴,第三人可聲請執行法院撤銷扣押命令。 | 扣押命令被撤銷後,第三人才能合法解除清償禁令。 |
扣押命令不會自動失效
實務上最大的迷思是:第三人聲明異議後,扣押命令是否就自動失效?答案是否定的。最高法院見解認為,扣押命令在未經執行法院依第120條第3項正式撤銷前,仍然具有拘束力。
因此,您應提醒您的雇主或相關單位:即使他們提出了異議,在法院正式撤銷命令前,他們仍不能向您支付款項,否則仍有雙重清償的風險。
結論:執行債務人的實用建議
面對第三人債權扣押,您需要做的是:
- 了解被扣押的範圍: 確認法院扣押的具體是哪一筆債權(例如哪家銀行的帳戶或哪個月的薪水)。
- 與第三人溝通: 告知您的雇主或銀行,在命令未撤銷前,絕對禁止向您清償被扣押的款項,以避免他們陷入雙重清償的困境。
- 關注異議進度: 如果第三人提出異議,您應密切關注債權人是否在10日內提起訴訟。如果債權人錯過期限,應鼓勵第三人聲請法院撤銷扣押命令,以解除對您財產的凍結。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薪水被扣押,雇主應該怎麼做?
A: 雇主(第三債務人)收到扣押命令後,必須遵守「禁止清償」的規定,不能將被扣押的部分薪資支付給您。如果雇主對您應領的薪資數額有爭議,必須在收到命令後10日內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在法院正式通知撤銷命令或發出轉給命令前,雇主應將扣押款項保留或依命令指示處理,切勿直接支付給您,以免承擔雙重清償風險。
Q: 扣押命令生效後,我的債務會因此中斷時效嗎?
A: 根據實務主流見解,執行法院核發的扣押命令不當然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扣押命令僅是保全程序,並非《民法》上承認的訴訟或請求行為。若債權人擔心您對第三人的債權(例如一筆應收帳款)會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債權人仍須採取進一步的訴訟行動(例如代位您對第三人提起訴訟)才能中斷時效。
Q: 如果第三人(銀行)把我的存款全部凍結了,但扣押金額只有一部分,我該怎麼辦?
A: 法院的扣押命令通常會針對特定帳戶內的「一定金額」進行扣押。如果銀行凍結了超過扣押金額的存款,或錯誤凍結了不應被扣押的款項(例如社會福利金),您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或異議之訴,請求法院解除對超額或不當款項的凍結。請務必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證明該款項的性質或金額錯誤。
Q: 債權人未在10日內起訴,我如何確保扣押命令被撤銷?
A: 如果第三人已合法聲明異議,且債權人逾期(10日內)未向執行法院證明已提起訴訟,扣押命令並不會自動失效。此時,您應鼓勵或協助第三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3項規定,主動向執行法院聲請撤銷原先的扣押命令。只有法院正式發出撤銷命令,第三人才能安全地解除對該筆債權的清償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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