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財產調查指南:家屬追債實用策略
當家人辛苦賺來的錢借給他人,卻遲遲無法討回,甚至連債務人名下有沒有財產都不知道時,那種焦慮與無助感,相信許多債權人家屬都深有體會。您可能想問:難道只能束手無策嗎?法院會幫忙調查債務人的財產嗎?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了解台灣法律如何協助您追查債務人的財產,讓您不再迷惘。
追債第一步:了解法院的角色與您的責任
在台灣的強制執行程序中,原則上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這句話的意思是,債權人(也就是您和您的家人)必須主動發動追債程序,並盡力查報債務人有哪些可以執行的財產。法院雖然有協助調查的權力,但它更像是一個輔助者,而不是完全取代您的調查工作。您需要提供一些線索或初步證據,法院才能更有效地介入。
法院的調查權限:何時會出手相助?
即使您需要主動查報,法院也並非完全袖手旁觀。根據《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法院會伸出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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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職權調查權:
《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
這條法條賦予法院可以向稅捐機關、銀行、勞保局等單位查詢債務人財產狀況的權力,而且這些單位原則上不能拒絕。但請注意,條文中用的是「得」字,這表示法院有「裁量權」,並非您一聲請,法院就一定會調查。您仍需要提供一些合理的「釋明」(初步證據或理由),讓法院認為有調查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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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財產開示請求權:
《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1項:「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1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工具!當您已經盡力調查,卻發現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或者根本找不到任何財產時,您可以聲請法院命令債務人自己報告他在過去一年內的財產狀況。這能有效防止債務人隱匿財產,提供您新的追債線索。
實務案例解析:如何讓法院願意幫忙?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來看看法院在財產調查上的態度:
案例一:只憑猜測,法院難以幫忙
小陳向朋友借了一大筆錢後就人間蒸發,朋友的家人焦急萬分。他們知道小陳以前是軍人,薪水都匯到郵局,於是向法院聲請,希望法院能幫忙函查小陳在中華郵政的存款資料。他們想:「郵局這麼普遍,軍人也常用,應該會有吧?」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這個聲請。法院的理由是,僅憑「郵局很普遍」或「以前是軍人」這種推測,並不足以證明小陳現在確實在郵局有存款。債權人必須提供更具體的初步證據,才能讓法院發動調查權。
案例二:提供線索,法院積極協助
林太太借錢給一位朋友,朋友卻遲遲不還。林太太手上只有朋友幾年前的稅務資料,顯示他有固定收入。但這些資料已經過時,無法反映朋友現在的財產狀況。林太太向法院聲請,請求法院向勞工保險局查詢朋友最新的投保資料,希望能藉此了解他目前的工作和收入情況。這次,法院認為林太太已經提供了初步的所得資料,並具體指出了進一步的調查方向(勞保資料),這代表林太太已經盡了一定的努力,因此法院同意協助調查。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只要您能提供一些合理的線索,法院會更傾向於協助您查明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繼承債務怎麼辦?
如果債務人是繼承了過世親人的債務,根據《民法》第1148條第2項的「限定繼承」原則,債權人只能就債務人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請求清償,不能執行債務人自己的固有財產。這時,您需要證明哪些財產是債務人繼承而來的遺產。您可以聲請法院函詢被繼承人的遺產稅資料,或者提供其他證據來釋明。
實用操作建議
- 初期自行查報:您可以先向稅捐稽徵機關(國稅局)查詢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這通常是聲請法院調查前的基本功課。
- 具體聲請法院調查:當您向法院聲請調查時,請盡可能具體指明您想調查的對象(例如:哪家銀行、哪個帳號)、範圍及理由。即使無法完全確定,也要提供合理懷疑的依據或初步證據。
- 善用《強制執行法》第20條:當您已經盡力調查卻無所獲時,別忘了這個強大的工具!聲請法院命令債務人自己報告財產狀況,往往能帶來意想不到的突破。
- 妥善保管債權憑證:如果最終仍無法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會發給您「債權憑證」(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請務必妥善保管,並持續關注債務人狀況,一旦發現他有財產,即可憑此再次聲請強制執行。
結論
追討債務的過程確實充滿挑戰,但了解法律工具並善用它們,能讓您事半功倍。作為債權人家屬,您不必獨自面對,只要掌握好這些財產調查的策略,並積極配合法院的指示,就能大幅提升追回債務的機會。記住,關鍵在於「主動」與「提供線索」,讓法律的力量成為您的堅實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完全不知道債務人有什麼財產,法院會幫忙調查嗎?
A: 原則上,您需要先盡力自行查報。但若您已盡力調查卻無所獲,或僅有初步線索,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聲請法院向稅捐機關、銀行等單位協助調查;更重要的是,您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聲請法院命令債務人自己報告財產狀況,這是一個非常有效的途徑。
Q: 我需要提供什麼樣的「證據」才能讓法院幫忙調查?
A: 您不需要提供百分之百確鑿的證據,但至少要提供「初步的釋明」或「合理懷疑的依據」。例如,債務人過去的所得稅資料、曾在哪家公司任職的資訊、或特定期間曾有大筆資金往來的線索等。避免僅憑空泛的猜測或普遍性推論,這樣法院較難准許調查。
Q: 如果債務人是繼承了親人的債務,我該如何追討?
A: 根據限定繼承原則,您只能就債務人繼承到的「遺產」範圍內追討。您需要向法院釋明哪些財產是遺產。您可以聲請法院函詢被繼承人的遺產稅資料,或提供其他文件(如遺產分割協議、繼承證明等)來證明債務人繼承了哪些特定財產,以供法院執行。
Q: 什麼是「債權憑證」?拿到它有什麼用?
A: 當您聲請強制執行,但法院查不到債務人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執行後仍不足清償債務時,法院會發給您「債權憑證」。這張憑證證明您的債權存在,且債務人目前無力償還。它的用途是讓您在未來任何時候,一旦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時,可以憑此憑證再次聲請強制執行,而不需要重新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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