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龐大的債務壓力,許多人會萌生「乾脆把財產藏起來」的念頭,希望藉此躲避債權人的追討。然而,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下,隱匿或惡意處分財產不僅可能讓您辛苦轉移的資產被法院撤銷追回,更可能觸犯刑事責任,面臨牢獄之災。
身為律點通,我們理解您此刻的焦慮。這篇文章將專業且白話地解析,一旦債務人隱匿財產,可能面臨的三大法律後果,幫助您在處理債務時,做出更明智、合法的選擇。
一、民事追討:詐害債權行為會被法院撤銷
您可能認為,只要將名下資產轉移給親友,債權人就拿您沒辦法了。但法律賦予債權人一項強大的武器——「詐害債權撤銷權」,可以將惡意轉移的財產行為視為無效。
1. 贈與或無償行為(最容易被撤銷)
如果您將財產「贈送」給他人(如兒女、配偶),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出售,導致您陷入「無資力」狀態(即無法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依據《民法》向法院聲請撤銷該贈與行為。
《民法》第244條第1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法院一旦撤銷,財產就會被命令回復到您名下,供債權人強制執行。
2. 關於信託與脫產的界線
即使您將財產設定為信託,若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債權人仍可依據《信託法》聲請撤銷。實務上,法院會實質判斷該信託行為是否已使債權人「清償困難」,而非僅看形式上的信託種類。
二、最嚴重的後果:損害債權罪(刑事責任)
隱匿財產不僅是民事問題,更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這是債務人必須嚴肅面對的風險。
1. 損害債權罪的構成要件
當您處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卻惡意毀損、處分或隱匿財產,意圖損害債權人權益,就可能觸犯《刑法》第356條的「損害債權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律點通提醒】: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上述罰金已提高至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
什麼是「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實務上認定非常廣泛,並非指法院執行人員已經上門。只要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書、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處於隨時可以聲請執行的狀態,都算是「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2. 實務案例:隱匿已查封的動產
假設您名下有一批貨物已被法院貼上封條查封,但您在搬家時偷偷將這批貨物運走藏匿,導致債權人無法拍賣取償。您的行為不僅違背了法院的查封效力,更會被法院認定同時觸犯「損害債權罪」及「違背查封效力罪」,最終依刑責較重的損害債權罪論處。
三、資訊不實的風險:強制執行與管收
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您有義務誠實報告自身的財產狀況。若您隱瞞或虛報,法院有權對您採取更強硬的措施。
1. 財產開示義務
若債權人查不到您的財產,可聲請法院命令您進行「財產報告」。此時,您必須據實報告財產、收入、負債等狀況。若您不報告或虛偽報告,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命您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
2. 隱匿財產與管收
如果您在報告中隱瞞了資產,或被發現有利用「人頭帳戶」、「借名登記」等方式處分應供執行的財產,且經法院命限期履行仍不配合,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對您進行管收(限制人身自由)。
【律點通提醒】:法院對管收的裁定非常謹慎,但若有確切證據證明您惡意隱匿或虛報,管收是實務上促使債務人誠實履行的重要手段。
結論:面對債務,誠實為上策
隱匿財產看似是解決債務的捷徑,但法律為債權人設計了多重追討機制,從民事撤銷、刑事追訴到人身自由限制(管收),風險極高。與其冒險觸法,不如尋求專業建議,透過協商、債務清理或更生方案,合法且有尊嚴地解決債務問題,才能真正迎向財務自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債務人將財產贈與給配偶或子女,多久以後債權人就無法撤銷?
A: 民事撤銷權有時效限制,稱為「除斥期間」。債權人必須在『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內行使,或者自『行為發生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因此,若債權人很快就知道您將財產贈與,必須在1年內提告。但即使不知道,超過10年後,債權人就無法再聲請撤銷該贈與行為。
Q: 我只是將名下房產低價賣給親戚,這樣會構成損害債權罪嗎?
A: 如果低價出售的行為發生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且您主觀上有『意圖損害債權』的犯意,即使是形式上的買賣(有償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為惡意處分財產而構成損害債權罪。此外,債權人還可能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提起撤銷之訴,要求回復原狀,但此時債權人須證明買賣雙方在交易時都知道這是在損害債權。
Q: 如果我被法院命管收,會被關多久?
A: 管收並非刑罰,而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手段,目的是促使您履行義務或誠實報告。管收期間為三個月,期滿後若仍有管收原因,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延長一次,總共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一旦您履行義務或管收原因消滅,就會被釋放。管收的前提是您有隱匿、虛報財產或有履行能力卻故意不履行。
Q: 我將財產信託給專業受託人,債權人是否就無法追討?
A: 不一定。如果法院認定您設立信託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使債權人無法清償,該信託行為仍可能被依《信託法》第6條規定撤銷。特別是『自益信託』(您自己是受益人),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若您除了信託財產外已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導致清償困難,仍構成詐害債權,法院會判決塗銷信託登記,讓財產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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