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成本大解析:強制執行費用,債權人如何確保能收回?
許多中年朋友在經歷漫長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接著面臨「強制執行」這最後一哩路。然而,這條路並非免費,您必須先墊付一筆費用。這筆錢能不能討回來?哪些支出才算數?這是所有債權人最關心的問題。
我們是律點通,精通台灣法律與實務操作,今天就為您徹底解析強制執行費用的計算標準與求償策略。
一、費用負擔的黃金原則:誰該付錢?誰要先墊錢?
強制執行費用採「有償主義」,原則上最終費用必須由債務人負擔,但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是,法院會要求債權人先行墊付。
這項原則明確規定在《強制執行法》中:
1. 最終負擔者:債務人
《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了債務人負擔的界線:
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
這告訴我們兩個重點:
- 費用必須是「必要部分」才能求償。
- 最終由「債務人」負擔,並且法院會嘗試在執行時一併從債務人財產中扣除。
2. 預納義務者:債權人
雖然債務人是最終負擔者,但程序啟動需要資金,因此法院會要求您先墊付。
《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
【重點提醒】:您墊付的費用並非白白支出,只要是必要費用,最終都有權利向債務人討回。
二、強制執行費用的兩大類別與計算標準
強制執行費用主要分為兩類:
1. 執行費(繳給國庫的規費)
這是您聲請執行時必須繳納給法院國庫的費用。計算標準是依據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採「千分之七」原則。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明確規定:
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 白話解釋:如果您的債權金額是100萬元,執行費就是100萬 x 0.007 = 7,000元。
2. 執行必要費用(實報實銷的支出)
這類費用是為了實施強制執行程序,非支出不可的成本。如果沒有這些支出,執行程序就無法進行。
常見的必要費用包括:
- 不動產的測量費、鑑定費(鑑價費)。
- 登報公告費用(如拍賣公告)。
- 拆除房屋或清除地上物的費用(挖土機、人力、清運費)。
- 協助執行人員的差旅費(如員警陪同執行)。
- 保管查封財產的費用。
三、實務案例解析:必要費用的界線在哪裡?
實務上,法院對於「必要費用」的審核非常嚴格。中年債權人必須知道,哪些錢能討,哪些錢會被剔除。
案例一:張先生的農地糾紛與拆除費
張先生(債權人)取得判決,要求債務人拆除農地上的違建並移除雜物。債務人聲稱已自動履行,但現場仍留有大量樹頭和廢棄物。張先生只好自行僱用挖土機和工人進行清理。
- 法院認定:由於債務人沒有「完全履行」判決義務,張先生所支出的拆除費、清運費、地政勘查費,均屬於強制執行程序必須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
案例二:王太太的執行費用單
王太太(債權人)在執行拆屋程序時,除了支付拆除費、鑑定費外,還額外付了一筆「請專業法師進行宗教儀式」的費用,共計八萬多元,並列入求償清單。
- 法院認定:鑑定費、拆屋費屬於必要費用,但「法師請神送神費用」與強制執行的實施並無直接、必要的關聯性,屬於債權人個人行為,因此法院明確將這筆八萬多元的費用從求償數額中排除。
【重要啟示】:法院只認「法律上必須」的支出。與執行目的無關的費用,如整地美化、個人儀式等,都無法向債務人求償。
四、債權人實戰指南:如何確保討回墊付的費用?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您必須主動向法院聲請,才能正式確定這筆費用的數額並向債務人求償。
步驟一:完整保留所有單據
所有代墊的必要費用,包括拆除工程款、鑑價費收據、員警差旅費等,務必保留原始、清晰的收據、發票或單據。這是您向法院證明支出數額的唯一證據。
步驟二:聲請確定費用裁定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您應向執行法院聲請裁定,確定您因強制執行而支出的總費用數額。
- 時機:通常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
- 文件:聲請狀、所有費用的單據影本及清單。
法院會審核您提出的費用是否符合「必要性」和「合理性」,並發出裁定書,確定債務人應償還的費用總額。有了這份裁定,您就能在執行所得中優先受償,或另行對債務人求償。
結論:務實追債,精打細算
強制執行費用雖然必須由債權人先墊付,但法律機制確保了這些必要成本最終應由債務人承擔。作為債權人,您的任務就是:精準計算執行費,嚴格控制必要支出,並完整保留所有單據。只要遵循這些原則,就能最大化您的債權回收效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有好幾個債務人(共同債務人),執行費用是平均分擔嗎?
A: 不一定平均分擔。依據《強制執行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是按人數平均分擔。但如果共同債務人之間對於債務的利害關係差異很大,或者有某個債務人專門為自己的利益做了某項行為導致額外費用,法院會依據利害關係的比例,或要求該特定債務人單獨負擔,不會一律平均。
Q: 強制執行程序結束後,我該如何向債務人求償我墊付的費用?
A: 您必須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規定,向原執行法院提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數額」的書狀。法院會審核您提出的單據和費用清單,若認定為必要且合理,會發出裁定書確定最終數額,您就可以憑此裁定向債務人追討這筆費用。
Q: 如果我聲請強制執行後,債務人立刻還錢,我撤回執行聲請,已繳的執行費能退還嗎?
A: 實務見解通常認為,強制執行程序與確定權利的民事訴訟程序性質不同。強制執行法並無規定可以退還執行費,因此,即使您在程序尚未實行前撤回,已繳納的執行費(千分之七)通常不予退還。這是債權人必須承擔的程序成本。
Q: 我墊付的拆除費用過高,債務人可以拒絕支付嗎?
A: 債務人可以對費用的「合理性」提出異議。法院在審核必要費用時,除了看是否為執行所需,也會審查數額是否合理、有無浮濫。如果費用明顯高於市場行情,法院可能會酌情減少,只裁定債務人負擔合理數額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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