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必學的保命符:假扣押與假處分
身為債權人,最擔心的莫過於訴訟纏訟多年,好不容易拿到勝訴判決,卻發現債務人名下早已空空如也。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台灣法律提供了強大的「保全程序」——假扣押與假處分,讓您在訴訟開始前或進行中,就能預先鎖定債務人的財產。
「假扣押」主要針對金錢請求權(如借款、貨款);而「假處分」則針對非金錢請求權(如要求移轉不動產或排除侵害)。兩者在程序上均準用《民事訴訟法》中假扣押的規定。
聲請假扣押的兩大核心要件
要成功聲請假扣押,必須同時滿足兩項核心要件:
1. 債權的釋明(請求權基礎)
您必須證明您的債權確實存在,例如提供借據、契約、發票或已有的法院判決書。這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2. 假扣押的原因:甚難執行之虞
這是法院審查的關鍵。您必須釋明(提出證據,使法院形成高度可能性心證)若不立即保全,將來會「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實務上,法院會從以下幾點判斷是否存在「甚難執行之虞」:
- 積極脫產或隱匿: 債務人正在出售不動產、設定高額抵押、公司歇業或逃匿無蹤。
- 資力懸殊: 債務人現有財產與您要求的債權金額相差懸殊,顯然不足清償。
- 拒絕給付: 債務人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清償債務。
- 多數債權人追償: 債務人已同時受到多方銀行或其他債權人追索,瀕臨無資力狀態。
證據不足時的救命符:擔保金機制
如果您的證據(對「甚難執行之虞」的釋明)不夠充分,不必灰心。《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提供了補救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這意味著,您可以在聲請狀中主動表明「陳明願供擔保」。法院通常會裁定一筆擔保金(通常是債權金額的1/3至1/2),只要您繳納這筆擔保金,法院即可能准許假扣押。
擔保金的作用: 擔保金是為了保障債務人,若您最終敗訴確定,債務人可依此擔保金請求賠償因假扣押所受的損害。
實務案例:什麼行為會被認定為「脫產」?
實務上,「脫產」不一定是要將資產賣光,只要是「減少責任財產」或「增加負擔」的行為,都可能構成假扣押原因。
案例一:高額抵押權構成「甚難執行」
某建商積欠廣告費,雖然名下仍有房地產,但卻在近期將這些房地產設定了高達十幾億元的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法院認為,即使沒有立刻出售,這種「增加負擔」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建商的償債能力,使債權人日後甚難執行,因此裁定准許假扣押。
案例二:多方追償與瀕臨無資力
某承租人積欠大筆租金及費用,同時被多家金融機構及其他債權人追索數百萬元債務。法院認為,債務人同時受多數債權人追償,在社會通念上已可認定瀕臨無資力,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之虞,因此准許債權人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的黃金時機與風險提醒
執行時機:速度決定成敗
假扣押的精髓在於「出其不意」。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的執行必須在裁定送達給債務人「同時或送達前」完成。
關鍵提醒: 一旦裁定送達給債務人,他們就會知道您正在追討,並可能立即採取脫產行動。因此,執行程序必須在債務人知悉前完成,才能有效保全財產。
時效風險:30日執行期限
債權人收到假扣押裁定後,並非高枕無憂。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如果超過三十日未聲請執行,該裁定將不得執行。
請務必注意: 收到裁定後,應立即委請專業人士協助,在黃金三十日內完成執行程序,切勿錯失時效。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對債務人脫產的證據不夠確鑿,該怎麼辦?
A: 您應在假扣押聲請狀中,明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法院會定相當的擔保金(通常是債權額的1/3到1/2)。只要您繳納擔保金,即使證據力較弱,法院仍可裁量准許假扣押,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補強手段。
Q: 我已經拿到勝訴判決了,債務人還能聲請撤銷假扣押嗎?
A: 實務上採否定見解。最高法院認為,債權人既然已取得勝訴判決確定,債務人就有清償義務,此時不能以「假扣押原因消滅」為由聲請撤銷。債務人必須清償債務或提供反擔保,才能要求撤銷保全程序。
Q: 假扣押執行後,如果我最終敗訴,我繳的擔保金會發生什麼事?
A: 若您在本案訴訟中最終敗訴確定,債務人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聲請撤銷假扣押,並就因假扣押所受的損害,向您請求賠償。您所提供的擔保金,即是用於賠償債務人的損害。因此,聲請假扣押前,務必評估勝訴的可能性。
Q: 假扣押裁定下來了,我應該如何確保執行成功?
A: 您必須在收到裁定後,立即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提供債務人的財產清單(如不動產、銀行帳戶、車輛等)。執行程序必須在裁定送達債務人前完成,以避免其知悉後立即脫產。同時,務必注意《強制執行法》規定的30日執行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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