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被扣押怎麼辦?執行債務人必看的帳戶解凍自救指南
您的銀行帳戶突然被凍結,生活費領不出來,內心焦急萬分嗎?當您身為「執行債務人」或「被告」時,存款被法院、檢察官或行政執行署扣押是很常見的法律程序。但請注意,並不是所有扣押都是合法的,也不是所有存款都必須被執行。
身為執行債務人,您有權利主張排除執行或聲請解除扣押。但前提是,您必須先搞清楚您的帳戶究竟是被哪一種程序凍結,才能對症下藥。
區分三種常見的「存款凍結」類型
存款被限制動用,大致可分為三種不同的法律性質,它們的救濟途徑完全不同:
1. 刑事扣押(保全追徵)
這是檢察官或法院在偵查或審判階段,為了保全將來「犯罪所得」或其價額能夠被沒收或追徵,而對您的財產發出的「禁止處分命令」。
- 救濟途徑: 應向原發布命令的法院或檢察官聲請解除或撤銷。
2. 行政/民事強制執行
這是您因欠繳公法上債務(如罰鍰、稅款、健保費)或私法上債務(如欠銀行錢、欠款項),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執行機關(行政執行署或民事執行處)對您的存款發出「扣押命令」。
- 救濟途徑: 應向執行機關(行政執行處或民事執行處)提出「聲明異議」。
3. 警示帳戶
這是警察機關因認定您的帳戶涉及詐欺或洗錢等犯罪,依《銀行法》授權銀行對帳戶進行的「行政管制行為」。
- 救濟途徑: 應向原通報的警察機關申請解除,法院通常無權直接解除。
執行債務人自救指南一:主張最低生活費排除執行
如果您是因為行政執行(欠稅、罰鍰)或民事執行而被扣押存款,且這筆存款是您和家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您有權利主張排除執行!
這是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的規定。該法條明確保障了執行債務人的基本生存權。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如何主張「最低生活費」?
- 計算標準: 實務上,執行機關會參考您居住地最近一年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來計算您和家人的基本需求。
- 提出異議: 您必須立即向執行機關書面提出聲明異議,並附上具體證明文件:
- 證明您與哪些親屬共同生活(如戶籍謄本)。
- 證明您目前無其他足夠的收入或資產維持生活。
- 時機點: 必須在執行機關尚未將款項收取入庫前提出異議。一旦款項已被執行機關收走,您再提出異議,通常會被駁回「無實益」。
執行債務人自救指南二:解除超額的刑事扣押
如果您的帳戶是因為刑事案件(如貪污、詐欺)被檢察官發布禁止處分命令,但被扣押的金額遠遠超過您被指控的「犯罪所得」,您就可以聲請解除超額部分。
案例情境:超出犯罪所得的扣押
假設老王因某經濟案件被檢察官認定犯罪所得是新臺幣300萬元,但檢察官為了保險起見,一口氣扣押了老王帳戶內所有存款共1000萬元。
此時,老王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聲請解除扣押。
法院會依據比例原則來審查:扣押的目的是為了保全300萬元的犯罪所得,那麼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即700萬元)就「已無留存之必要」。法院會裁定撤銷扣押超過300萬元部分的禁止處分命令,讓老王可以動用這筆超額的款項。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行動建議: 若您認為刑事扣押金額已明顯超過檢察官或法院所認定的犯罪所得,請立即整理證據,向法院聲請依此條文解除超額扣押。
執行債務人必須知道的兩大陷阱
陷阱一:銀行的「抵銷權」優先於強制執行
當執行機關對您的存款發出扣押命令時,銀行作為「第三債務人」,會先審查自己是否對您有債權(例如您在該行有借款)。
如果您的授信契約中約定:「當您被法院強制執行時,您的借款將視為全部到期(喪失期限利益)」,那麼銀行在收到扣押命令後,可以立即主張用您的存款來抵銷您的借款。
結果: 即使扣押命令有效,銀行主張抵銷後,您的存款債權可能瞬間歸零,執行機關也無款項可扣。這對您來說,雖然存款沒了,但債務也相對減少。但重點是,銀行主張抵銷是優先於強制執行的。
陷阱二:特定款項的「專戶專用」原則
有些款項,例如軍公教的退除給與、優惠存款利息,法律規定是「不得扣押」的。但實務上強調:這些款項必須存入法定的專用帳戶,才能享有免於強制執行的保護。
如果您將這些款項存入一般的活期儲蓄帳戶,一旦被扣押,執行機關會認定該帳戶已與其他資金混同,失去「專用性」,仍可能被強制執行。
重要提醒: 如果您有法律規定不得扣押的特定收入,請務必依規定開立並使用專用帳戶,才能確保資金安全。
結論:立即採取行動的重點整理
當您的存款被扣押時,請依循以下步驟保障您的權益:
| 凍結類型 | 救濟途徑 | 關鍵行動 | 依據法條 |
|---|---|---|---|
| 行政/民事執行 | 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立即主張「最低生活費」排除執行,並提供證明文件。 |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
| 刑事扣押 | 向法院/檢察官聲請 | 檢視扣押金額是否超額,聲請解除超過犯罪所得的部分。 |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 |
| 警示帳戶 | 向原通報機關申請 | 釐清案件進度,向原通報的警察機關申請解除警示。 | 《銀行法》相關規定 |
記住,法律保障您的基本生存權,但您必須主動提出主張和證據,才能有效對抗強制執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銀行在我存款被扣押後,才主張用我的借款抵銷,這樣合法嗎?
A: 這是合法的。銀行作為第三債務人,如果在扣押命令到達前就對您擁有債權,且您的授信契約中約定,當存款被強制執行時,您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喪失期限利益),銀行就可以主張抵銷權。依據民法規定,銀行主張抵銷的權利是優先於強制執行的,因此執行機關無款項可扣。
Q: 我該如何證明我需要這筆錢來維持最低生活?
A: 您必須向執行機關提出書面聲明異議,並提供具體事證。這些證據包括:戶籍謄本(證明您共同生活的親屬人數)、收入證明(證明您無其他足夠收入)、以及其他財產清單。執行機關會依據您居住地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標準,審酌您的實際情況來判斷是否准予排除執行。
Q: 警示帳戶跟刑事扣押有什麼差別?我該找誰處理?
A: 刑事扣押(禁止處分)是司法強制處分,目的是保全證據或將來沒收追徵,您應向法院或檢察官聲請解除。警示帳戶是行政管制行為,目的是防止詐騙,您應向原通報的警察機關申請解除,法院無權直接解除警示帳戶。兩者的救濟管道和法律性質完全不同,切勿找錯對象。
Q: 存款被行政執行署扣押,我聲明異議有沒有時間限制?
A: 雖然法律上沒有嚴格的聲明異議期限,但實務上強調「時效性」。您必須在行政執行署收取款項入庫前儘速提出異議。一旦款項被執行署收走,執行程序即告終結,此時您再提出異議,將會因為「無實益」而被駁回,無法取回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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