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必看:如何運用法律工具,讓債務人無所遁形?
您是否經歷過這樣的挫折:歷經訴訟千辛萬苦取得勝訴判決,卻發現債務人名下財產早已移轉一空?在台灣,強制執行程序並非純粹仰賴法院,債權人必須主動出擊。但別擔心,法律賦予您強大的武器,讓您能夠深入追查債務人隱藏的存款、不動產、甚至保險解約金。
我們將從《強制執行法》與《刑法》兩大層面,為您解析如何有效追查財產,並利用刑事責任威懾債務人。
1. 執行法院的調查權:查得到哪些財產?
強制執行程序原則上採「當事人進行主義」,這意味著債權人負有初步的查報義務。您必須先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然而,當債務人刻意隱匿財產時,法院的「職權調查權」就是您的最強後盾。
法院職權調查的法源依據
《強制執行法》第19條賦予執行法院廣泛的調查權限:
《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
白話來說,執行法院可以要求以下單位配合調查:
- 稅捐機關: 查詢財產歸屬資料、所得清單。
- 金融機構: 透過銀行公會查詢存款帳戶資訊。
- 保險業: 透過壽險公會查詢債務人作為要保人的保險契約(可扣押解約金)。
- 其他團體: 例如集保結算所(查詢股票、股權)。
突破盲點:追查第三人名下財產
如果債務人將房產或存款轉移給親屬或成立人頭公司,執行法院是否就束手無策?實務上,若債權人能提出初步釋明資料(例如:資金流向證明、相關刑事判決資料),即使財產形式上登記在第三人名下,法院仍有義務依職權進行調查,不能輕易駁回。
實務指導意義: 債權人不能只靠法院,但只要您提供「線索」,法院就有責任協助您深入調查,查明該財產是否為債務人實質控制或隱匿的財產。
2. 讓債務人不敢脫產:損害債權罪
除了民事強制執行外,法律也為債權人提供了強大的刑事威懾力——《刑法》第356條的「損害債權罪」。
損害債權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請注意兩個關鍵點:
- 時點: 「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的認定非常寬鬆。只要您已取得「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確定、甚至法院裁准假扣押),該時點即成立。
- 行為: 提領存款、虛偽買賣不動產、轉移股權等行為,只要具有「意圖損害債權」的主觀惡意,都可能觸法。
實務案例:假扣押後提款的刑事風險
某債務人被法院裁准假扣押後,為避免財產被查封,立即將名下多個帳戶的數千萬元存款提領一空,並出售土地。法院認定,自取得假扣押裁定時起,即構成「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債務人的提領及出售行為,明確構成損害債權罪,最終被判處刑罰。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一旦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債務人若惡意脫產,將面臨實質的刑事追訴風險。
3. 債權人實務操作指南(查報與調查)
為了確保您的債權能夠順利實現,請遵循以下步驟:
| 步驟 | 具體行動 | 目的與依據 |
|---|---|---|
| 第一步:基礎查報 | 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財產歸屬資料及所得清單。 | 履行《強制執行法》規定的初步查報義務。 |
| 第二步:聲請執行 | 檢附執行名義及查報資料,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正式啟動執行程序。 |
| 第三步:擴大調查 | 若初步查無財產,或懷疑有隱匿,應具體向法院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職權調查。 | 要求法院向銀行公會、壽險公會等進行全面查詢。 |
| 第四步:提出釋明 | 針對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財產,提出資金流向等初步證據。 | 促使法院積極行使職權調查權,避免形式審查遭駁回。 |
重要提醒: 債權人應盡量具體表明調查對象,例如「請向〇〇銀行查詢債務人於〇〇期間的存款狀況」,而非籠統的要求法院「全面調查」。
結論:主動出擊,保障您的權益
強制執行是一場時間與資訊的戰爭。債權人必須充分理解並運用自身的查報義務與法院的職權調查權。面對債務人的脫產行為,除了民事追討,更應考慮透過《刑法》損害債權罪的途徑,給予強烈警告。主動、精準地提供線索,才能最大化您的債權實現機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執行法院可以調查到債務人所有的銀行存款明細嗎?
A: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可以向銀行公會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債務人的金融帳戶資料。雖然法院通常不會直接提供「明細」,但會查到債務人在哪些銀行開戶、帳戶餘額等資訊,以便債權人聲請扣押。
Q: 如果債務人把房產登記給配偶,我該怎麼辦?
A: 這是常見的脫產手法。您必須盡到「初步查報義務」,向法院提出間接證據,例如資金流向證明、或證明該不動產的購置資金源自債務人。法院收到這些證據後,會依職權調查該房產是否為債務人實質所有,若查證屬實,仍可強制執行。
Q: 債務人尚未被強制執行,現在轉移財產會構成犯罪嗎?
A: 只要您已取得「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假扣押裁定等),債務人就處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此時若惡意隱匿或處分財產,意圖損害您的債權,即便尚未正式聲請執行,仍可能構成《刑法》第356條的損害債權罪。
Q: 債權人負有查報義務,我需要先做哪些基礎查詢?
A: 建議先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財產歸屬資料」及「所得清單」,確認其名下是否有不動產、車輛、股票等。這項資料是您聲請強制執行和要求法院擴大調查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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