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一輩子累積的資產,如果因為債務問題需要轉移,我到底還有沒有權利保住它?」這是許多中年朋友在面臨財務壓力時,心中最深層的擔憂。在台灣的法律中,有一項重要的權利,叫做「優先購買權」,它可能在關鍵時刻,成為您保全資產、掌握主導權的重要武器。這篇文章將以白話的方式,帶您認識在不動產和公司股權轉讓時,您可能擁有的優先購買權,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了解如何運用這項權利,保護自己的辛苦所得。
您的資產,法律如何保障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分散於不同法律中,主要依據您所擁有的資產性質而定。
1. 不動產的優先購買權(土地或房屋)
-
共有土地或房屋:
如果您與他人共同擁有一筆土地或一棟房屋,當其他共有人要出賣他們的「應有部分」時,您就可能擁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就是當您的合夥人要賣掉他在共有物中的那一份時,您有權利在同樣的價格下,優先買下它。這項權利是法律直接賦予的,不需要特別約定。
-
租地建屋:
如果您租用別人的土地來蓋房子,當地主決定要賣這塊土地時,您也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承租人,於出租人之基地出賣時,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 白話解釋: 為了讓房子和土地的所有權能歸於一人,促進土地利用,法律賦予蓋在別人土地上的房屋承租人,在地主要賣地時,能以一樣的條件優先買下土地。
2. 公司股權的優先受讓權(有限公司出資額)
-
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
如果您是有限公司的股東,當其他股東要轉讓他們持有的出資額時,您可能也有優先受讓的權利。《公司法》第111條第3項:「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公司法》第111條第4項:「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 白話解釋: 當有限公司的股東要將他的出資額轉讓給其他人時,如果其他股東不同意這項轉讓,那麼這些不同意的股東就有優先權利可以買下這份出資額。即使是透過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其他股東也有機會在一定時間內指定人選或自己優先買下。
關鍵概念解析:什麼是「同一條件」?
無論是土地還是公司股權的優先購買權,都提到一個關鍵詞:「同一條件」。這可不是只看價格這麼簡單!它指的是您必須完全接受出賣人與第三方談好的所有買賣條件,包括:
- 價金數額:當然,價格要一樣。
- 付款方式:例如是一次付清、分期付款,還是要承接原有的銀行貸款(如房貸、抵押權債務)等,這些都必須照單全收。
- 其他附帶條件:例如瑕疵擔保責任、交屋期限等,都必須與原契約保持一致。
小提醒: 實務上,如果原買賣契約中買方需要承擔原有的貸款債務,那麼您行使優先購買權時,也必須同意承擔這筆債務,否則就會被認定不符合「同一條件」,而喪失優先權。
生活案例分享: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案例一:有限公司獨資股東的股權拍賣
王先生多年前創立了一間有限公司,但後來經營不善,個人財務也陷入困境。法院對王先生持有的公司出資額進行強制執行拍賣。當時公司只剩下王先生一個股東。拍賣完成後,有新股東加入公司,這位新股東主張,他應該對被拍賣的王先生出資額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在拍賣當時,公司只有王先生一位股東,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其他股東」。既然沒有其他股東,自然就沒有《公司法》第111條第4項所規定的「其他股東」優先受讓的問題。因此,這位新股東的主張不成立。
- 給您的啟示: 如果您是有限公司的股東,當公司面臨股權拍賣時,務必釐清當時的股東結構。如果公司已是獨資狀態,那麼其他股東的優先受讓權就不適用。
案例二:租地建屋的「同一條件」陷阱
陳太太在市郊租了一塊地蓋了間小木屋經營民宿。地主後來決定賣地,並找到了一位買家。買家除了支付買地價金外,還同意承接地主原有的土地抵押貸款。陳太太得知後,主張她有《土地法》第104條的優先購買權,但她只願意支付地價,不願意承接那筆抵押貸款。
-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陳太太雖然有優先購買權,但她必須接受「同一條件」。既然原買家同意承接抵押貸款,那麼陳太太也必須同意承接,才算是符合「同一條件」。如果她只願意付錢,不願意承接債務,就不能算是以「同一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因此她的主張不被支持。
- 給您的啟示: 行使優先購買權時,請務必仔細審閱原買賣契約的每一個細節,尤其是是否有附帶的債務承擔條款。只看價格,可能會讓您錯失權利。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確保您的權益?
- 保持警覺,掌握資訊: 密切關注與您資產相關的任何轉移或買賣訊息。
- 仔細審閱契約: 如果您收到任何關於優先購買權的通知,請務必詳細閱讀原買賣契約的所有條款,特別是「同一條件」包含的內容。
- 書面明確表示: 在法定的時間內(例如《土地法》第104條規定的10天內),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明確向出賣人表示您願意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購。
- 注意時間限制: 錯過法定時間,您的優先權就可能自動放棄。時間計算非常重要,建議收到通知後立即處理。
- 未被通知怎麼辦? 如果出賣人沒有通知您就將資產賣給第三方,您仍然可以主張您的優先購買權,並請求撤銷或塗銷該筆交易。
結論:主動出擊,保護您的資產
優先購買權是法律賦予您的一項重要保障,尤其在面對資產可能被轉移或拍賣的困境時,它能讓您有機會保住自己的財產。了解這些規定,並學會如何在關鍵時刻正確行使您的權利,是您保護自己辛苦所得的關鍵一步。積極面對,主動出擊,您就能更好地掌握自己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形成權」?為什麼優先購買權是形成權?
A: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優先購買權之所以是形成權,是因為當出賣人將買賣條件通知您後,只要您在規定期限內,明確表示願意以「同一條件」優先購買,那麼您與出賣人之間的買賣契約就立即成立,不需要出賣人再同意。這讓您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決定」交易的對象。
Q: 如果共有人賣房子的時候沒有通知我,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共有人未通知您就將其應有部分賣給第三方,根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的規定,該買賣契約不能對抗您的優先購買權。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您的優先購買權,請求撤銷共有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契約,並要求將該應有部分移轉登記給您。但請注意,這需要您證明您確實未被通知,且您願意以同一條件購買。
Q: 我租的地是林業用地,上面蓋的房子是違建,這樣我還有優先購買權嗎?
A: 根據實務見解,即使您租用的土地使用分區不符(例如林業用地),或者您蓋的房屋是未辦保存登記的違章建築,只要該房屋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具有獨立性,且能達到經濟上的使用目的(例如可以居住、經營),那麼通常不影響您《土地法》第104條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法律主要是為了讓房屋與基地合一,所以不以合法登記或符合分區使用為前提。
Q: 如果我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對方不認帳怎麼辦?
A: 如果您已經在法定期間內,以書面明確表示願意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購,但出賣人或第三方仍不認帳,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買賣契約成立,並請求對方履行契約,將不動產或股權移轉給您。在訴訟過程中,您可能需要提供您已明確表示行使權利的證據(如存證信函回執)。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