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帳款被扣押了!債務人該如何應對強制執行?
當您面臨債務問題時,債權人最常採取的手段之一,就是聲請法院扣押您對第三人擁有的「應收帳款」,例如您提供服務或銷售商品後,客戶應付給您的款項。一旦法院發出扣押命令,這筆錢就進入了強制執行的程序,對您的資金流動會產生立即的影響。
身為債務人,了解這項執行的法律效力與限制至關重要。我們將根據《強制執行法》的規定,為您解析應收帳款執行中,您必須知道的三個關鍵點。
一、扣押命令的「雙重禁止」效力
法院一旦核發扣押命令,會同時送達給您(債務人)和您的客戶(法律上稱為「第三債務人」)。這項命令具有強大的雙重禁止效力,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1. 禁止債務人收取或處分
您在收到命令後,絕對不能再去向客戶收取這筆被扣押的款項,也不能將這筆債權轉讓給其他人。如果您違反了這項禁止,您所做的處分行為對執行債權人是無效的。
2. 禁止客戶向您清償
您的客戶在收到命令後,絕對不能再將錢付給您。他們必須等待法院的後續指令(例如支付轉給債權人,或將款項提存法院)。
重要提醒: 如果您的客戶在收到扣押命令後,仍將款項付給您,那麼他們對執行債權人來說,仍然負有清償義務,等於要付兩次錢。因此,您的客戶通常會嚴格遵守法院命令。
二、債權轉讓的時效性:扣押命令優先原則
有些債務人可能在財務困難時,會將應收帳款先轉讓(讓與)給其他合作夥伴或融資公司,以換取現金。但如果這筆債權隨後被法院扣押,誰的權利優先呢?
實務上,法院採取「扣押命令優先原則」。
依據實務見解,如果債權人(受讓人)收受債權讓與通知的時間,晚於您的客戶(第三債務人)收受法院扣押命令的時間,那麼這個債權讓與的行為,就不得對抗執行債權人。
實務案例情境:
假設您將一筆對A公司的貨款轉讓給B公司。但法院在您的轉讓通知送到A公司前一天,就將扣押命令送達給A公司。此時,雖然您已完成轉讓契約,但因為法院的扣押命令先到達,這筆債權的轉讓對執行債權人來說仍然是無效的。B公司無法主張他們才是真正的權利人來排除執行。
這點對於債務人來說非常重要,它決定了您先前處分資產的有效性。
三、客戶(第三債務人)的異議與您的影響
如果您的客戶認為,他們根本不欠您這筆錢,或是金額有爭議,他們有權利向法院提出異議。這就是《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的程序。
客戶必須在收到法院命令後10日內,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異議的結果:債權人必須打官司
如果您的客戶提出異議,執行法院並不會去判斷誰對誰錯。法院會通知執行債權人,要求他們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0條,去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
這對您來說,是一個延緩執行的機會。如果執行債權人無法在訴訟中證明您確實擁有這筆應收帳款,那麼這筆扣押程序就會被撤銷。
四、債務人不能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許多人誤以為可以利用《強制執行法》第15條的「第三人異議之訴」來排除執行。但實務上明確指出,這個救濟途徑不適用於應收帳款。
所謂「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通常是指對執行標的物具有物權(例如所有權、抵押權)。應收帳款屬於金錢債權,並非物權。因此,您不能以應收帳款被扣押為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結論: 應收帳款的爭議,應循第119條、第120條的程序,透過確認訴訟來解決實體爭議,而非透過第15條的異議之訴。
結論與應對建議
當您的應收帳款被強制執行時,您必須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 停止收取: 嚴格遵守法院的扣押命令,停止向客戶收取或處分該筆款項。
- 確認債權狀況: 釐清您與客戶之間債務的實際狀況,特別是是否有抵銷或其他對抗事由,並主動告知客戶(第三債務人),以便他們在10日內提出異議。
- 評估轉讓效力: 如果您先前已轉讓該筆債權,請立即確認轉讓通知送達客戶的時間是否早於法院扣押命令的送達時間。若晚於扣押命令,則該轉讓對執行債權人無效。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應收帳款被扣押後,我還能跟客戶私下協商清償方式嗎?
A: 不行。一旦扣押命令送達給您和您的客戶(第三債務人),雙方都必須遵守法院的禁止命令。《強制執行法》禁止您收取或處分該筆款項,也禁止您的客戶向您清償。任何私下清償行為對執行債權人均不生效力,且可能導致您的客戶面臨重複清償的風險。
Q: 如果我的應收帳款在扣押前已經轉讓給別人,但還沒通知客戶怎麼辦?
A: 若您已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尚未依《民法》規定通知您的客戶(第三債務人),則該轉讓對客戶不生效力。更重要的是,如果法院的扣押命令在通知送達前先行送達給客戶,則該扣押命令的效力優先於您的轉讓行為,受讓人無法對抗執行債權人。
Q: 我的客戶(第三債務人)聲明異議後,執行程序會立刻停止嗎?
A: 不會立刻停止,但會進入下一階段的審查。客戶聲明異議後,執行法院會通知執行債權人。如果執行債權人認為異議不實,必須在收到通知後10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若債權人未在期限內提起訴訟或未向執行法院提出起訴證明,執行法院通常會撤銷扣押命令。
Q: 如果客戶欠我的錢,但我也欠客戶錢,可以用抵銷來對抗扣押嗎?
A: 可以,但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您主張抵銷的債權必須是在法院扣押命令送達前就已經取得,並且具備抵銷適狀(即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如果您的債權是在扣押命令送達後才取得,則不得以該債權對抗執行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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