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的打擊已經夠大,如果這時候又收到法院的「強制扣薪命令」,那種無助感更是難以言喻。薪水是我們賴以維生的根本,一旦被扣押,房租、餐費、家人的開銷怎麼辦?別擔心,律點通知道您現在的焦慮。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障您的基本生活,教您在面對強制扣薪時,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為自己和家人爭取一線生機。
薪水被扣了?先搞懂「強制執行」是怎麼回事
當您積欠債務,而債權人(通常是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法院可能會發出「扣押命令」,要求您的雇主將您部分薪水直接扣下,轉交給法院或債權人。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強制扣薪」。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的規定,法院會: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簡單來說,就是法院會通知您的雇主(第三人),禁止他們把錢全部發給您,也禁止您自行處理這筆被扣押的薪水。這通常是強制執行的第一步。
扣薪比例有限制嗎?
您可能聽過「薪資只能扣三分之一」的說法。沒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規定,執行法院扣押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債權,原則上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的三分之一。這裡的「各期給付數額」通常是指您「稅前或扣繳前」的薪資總額。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務人應領取之數額,執行法院得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限制其扣押之金額;其扣押之金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但請注意,這個「三分之一」的限制,並非絕對。更重要的是,法律還有一條更重要的規定,來保障您和家人的基本生活!
您的救命稻草:保障最低生活費的權利
失業或收入不穩時,最擔心就是連基本生活都過不下去。台灣法律對此有明確保障,這就是《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它被稱為「債務人生活必需費用之保障」: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4項:「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這條規定白話來說就是:法院在扣薪時,必須為您和與您共同生活的家人,保留「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這部分錢是不能被強制執行的!
「基本生活所需」怎麼算?
計算方式是:您所在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
舉例來說,如果桃園市的最低生活費是15,281元(此為舉例,實際數字請查詢衛福部或地方政府公告),那麼您個人的基本生活所需就是:15,281元 x 1.2 = 18,337.2元。
如果您還有需要扶養的共同生活親屬(例如未成年子女、父母),他們的費用也會按照這個標準,根據您的扶養義務比例計算進去。法院在計算時,也會考量您是否有其他財產。
實務案例:法院如何保障您的生活
讓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了解法院如何運用這些規定:
案例一:王先生的薪資扣押爭議 王先生因債務問題,薪資被銀行聲請強制執行。他向法院主張,自己需要扶養配偶、兩名未成年子女及年邁的父母,扣薪後根本不夠一家大小生活。法院審核後發現,王先生每月平均所得約59,584元。根據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計算出王先生一家五口每月生活所需約為48,899元。
法院最終裁定,執行命令應先扣除王先生一家每月48,899元的生活費用後,剩下的金額才能用於清償債務。即使銀行主張王先生有資力聘請律師,法院仍認為在已確保王先生一家基本生活費用的情況下,這樣的執行並無不公。
案例二:陳小姐的單親媽媽困境 陳小姐是一位單親媽媽,獨自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每月薪資65,000元。她的薪資被扣押三分之一後,每月實領約41,000元。她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每個月有房租、水電費、保母費、信貸和機車貸款等支出,總計超過實領薪資,導致入不敷出。
然而,法院駁回了她的異議。法院指出,當地扶養一人(陳小姐與子女)的每月生活必需費用約為34,418元。扣除這筆費用後,陳小姐每月仍有餘額。法院特別強調,陳小姐提出的「信貸還款」和「機車貸款」等費用,不屬於法律保障的「維持最低必要生活所必需」的範圍。因此,扣薪並未影響她與子女的最低必要生活。
重要提醒: 法院在判斷「生活所必需」時,會嚴格區分「基本生存所需」與「個人負擔或追求更好生活品質」的費用。房貸、車貸、信貸等費用,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所保障的「最低必要生活費用」。
失業債務人,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強制扣薪,尤其是在失業的困境中,您並非束手無策。
- 了解您的「最低生活費」:
- 查詢您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衛生福利部公告的「最近一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的「1.2倍」標準,計算出您和共同生活親屬每月應受保障的最低生活費用。
- 收到法院命令,務必「聲明異議」:
- 如果您認為法院的扣薪命令,已讓您和共同生活親屬的每月收入低於上述計算出的「最低生活費」,或者扣押比例不符合規定,您有權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 時效非常重要! 請務必在收到執行命令後的20天內提出。
- 準備完整證明文件:
- 聲明異議時,您需要提供詳細的證明,讓法院了解您的實際經濟狀況和扶養負擔。這些文件可能包括:
-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證明您的收入狀況。
-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證明您與共同生活親屬的關係。
- 家庭收支狀況說明: 列出您的必要支出(房租、水電、基本伙食、醫療、子女學費等),並提供相關收據或證明。
- 醫療費用證明: 如有特殊醫療需求。
- 失業證明: 證明您目前的失業狀態。
- 考慮債務清理程序:
- 如果您的債務負擔過重,已經遠超出您目前的償還能力,即使扣薪比例降低,仍無法解決根本問題,您可以考慮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 這兩種程序能讓您透過法律途徑,有計畫地處理債務,甚至在符合條件下獲得「免責」。
結論:面對困境,法律是您的後盾
失業與債務的雙重壓力確實令人喘不過氣,但請記住,台灣的法律並非只保護債權人。它也為像您一樣的債務人,尤其是處於困境中的人,提供了基本生活的保障。了解您的權利,積極採取行動,是您走出困境的第一步。透過聲明異議、提供證明,甚至考慮債務清理程序,您都能為自己和家人爭取到應有的生存空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失業了,如果薪水被強制扣押,還能申請失業給付嗎?
A: 失業給付屬於《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的社會保險給付,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維持您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社會保險給付,是不得被強制執行的。因此,原則上您的失業給付不會被扣押。但如果您有其他非必要的收入或資產,法院仍可能在審酌後,依第122條第5項「有失公平」條款,判斷是否仍需扣押部分金額。
Q: 我要怎麼知道我所在地區的「最低生活費」是多少?
A: 您可以上「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的網站查詢,或直接聯繫您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每年都會公告最新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找到這個數字後,再乘以1.2倍,就是法律保障您個人應有的基本生活費用。
Q: 如果我已經被扣薪了,才發現扣的金額不對,還能聲明異議嗎?
A: 可以的。您必須在收到執行命令後的20天內,向發出扣押命令的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即使您已經被扣了一、兩期薪水,只要還在20天的時效內,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例如法院未充分審酌您的扶養事實),仍可提出異議。請務必盡快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收入證明、扶養證明等),證明扣薪已影響您及家人的最低生活所需。
Q: 我的配偶有收入,這會影響我主張最低生活費的權利嗎?
A: 在計算您與共同生活親屬的「生活所必需」費用時,法院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4項,準用第3項計算基準,並按您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的比例定其數額。這主要針對您需扶養的親屬。然而,如果法院在審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5項的「有失公平」條款時,可能會綜合考量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的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這時您家庭的總體經濟能力(包括配偶收入、其他資產等)就可能被納入考量,以判斷是否維持原扣押比例會造成「有失公平」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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