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被扣,別慌!你該知道的法律權益
當您收到薪資被強制扣押的通知時,想必心裡充滿了不安與疑問。別擔心,這篇文章將以「律點通」的角色,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認識台灣《強制執行法》中關於薪資扣押的相關規定,幫助您理解自己的權利,並提供實用的自保策略。面對扣薪,您不是孤單一人,掌握法律知識就是最好的武器!
了解強制扣薪的基礎法條
首先,我們來看看哪些法條與您的薪資扣押息息相關:
1. 薪資債權扣押原則: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與第115條之1
當銀行或其他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您的薪資時,法院會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發出「扣押命令」給您的雇主,禁止雇主將被扣押部分的薪資支付給您。而針對像薪資這種會持續發生的款項,則會適用更具體的《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白話解釋:這表示您的薪資一旦被扣押,不僅是當期,未來每個月的薪資也會持續被扣,直到債務清償完畢。但請注意,原則上扣押的金額 不得超過您每月薪資的三分之一。這是一個重要的比例限制,旨在保障您大部分的薪資收入。
2. 最低生活保障: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除了三分之一的限制外,法律還設有更重要的底線,就是保障您與家人維持基本生活的費用: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第3項:「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白話解釋:這條文確保了您的基本生存權。法院在扣薪時,必須為您預留「維持生活所必需」的費用。這個費用怎麼算呢?簡單來說,就是您居住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如果您的薪資在扣除這個基本生活費後,已經不足三分之一,那麼法院會優先保障您的基本生活費,扣押金額可能會更少,甚至不扣。
3. 行政執行也適用:行政執行法第26條
如果您是因為稅款、罰鍰、健保費等公法上的債務而被行政執行署扣薪,這些規定同樣適用。《行政執行法》第26條規定,行政執行程序在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會準用《強制執行法》的相關規定。所以,上述的薪資三分之一限制和最低生活費保障,在行政執行署辦理扣薪時也有效。
實務案例:薪資扣押,法院怎麼判?
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了解法院如何考量債務人的生活狀況:
案例故事:阿華的扣薪困境
阿華是個上班族,因為一些原因積欠了銀行債務,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扣押阿華的薪資。銀行主張阿華的收入不低,應該扣押他每月薪資中超過一定金額的部分。但阿華向法院表示,他除了要養活自己,還要扶養太太、兩個年幼的女兒和年邁的母親,家庭開銷很大,如果扣太多,一家人的生活都會出問題。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強制執行法》規定薪資原則上可以扣押三分之一,但法院有權衡酌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的生活狀況。在這個案例中,法院考量到阿華需要扶養多位家人,他的生活負擔確實沉重,而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承擔風險的能力遠高於阿華。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銀行想扣押更多薪資的請求,維持了原先只扣押三分之一的決定,確保阿華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不致陷入困境。
案例啟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您的薪資被扣押,法院在執行時也會考量您的家庭狀況和實際生活需求,保障您的最低生活權益。所以,當您面臨扣薪時,務必勇敢向法院聲明您的實際困難,提出相關證明。
債務人自保指南:面對扣薪,你可以這樣做!
收到扣薪命令,別只顧著擔心,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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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聲明異議:如果您認為法院的扣薪命令有不合法的地方(例如,扣押金額超過法定比例,或者沒有為您預留足夠的最低生活費用),您可以在收到執行命令後,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條,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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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最低生活費用:這是您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務必向法院主張《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所保障的最低生活費用。您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 戶籍謄本:證明您有扶養親屬(如配偶、子女、父母)。
- 收入支出明細:證明您的每月實際收入與必要開銷。
- 其他財產證明:證明您名下沒有其他足以清償債務或維持生活的財產。
- 扶養證明:證明您確實負有扶養義務,且被扶養人沒有其他收入或資產。
重要提醒:您居住地區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可以到衛生福利部或各直轄市政府的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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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扣薪計算方式:根據司法院秘書長的最新函釋,薪資扣押的三分之一,應該是以您 扣除所得稅、健保費、勞保費等法定或約定應扣繳之稅費部分 後的「可處分薪資」來計算。這代表您的扣薪金額可能會比您想像的少,因為一些必要費用會先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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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溝通與證明:與您的雇主保持良好溝通,確認他們已收到法院命令並了解正確的扣薪方式。同時,保存所有與扣薪相關的文件,包括法院命令、您的異議書、證明文件等,以備不時之需。
結論:掌握權益,安心生活
面對薪資被強制執行,確實會帶來很大的壓力。但請記住,法律並非只保護債權人,也同時保障債務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存權。透過理解《強制執行法》的相關規定,特別是薪資扣押的比例限制和最低生活費的保障,並積極採取聲明異議、提供證明文件等行動,您就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讓生活不至於陷入絕境。掌握這些法律知識,您就能更有信心地面對挑戰,逐步邁向解決債務的道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薪資被扣三分之一後,生活費不夠怎麼辦?
A: 如果您在薪資被扣三分之一後,發現剩下的金額不足以維持您和家人的最低生活所需(即低於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您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您需要準備戶籍謄本、收入支出明細、扶養證明等文件,詳細說明您的家庭狀況和生活開銷,請求法院重新審酌扣押金額,以確保您能預留足夠的最低生活費用。
Q: 我有多筆債務,銀行會輪流扣薪嗎?
A: 如果有多位債權人對您聲請強制執行,且都已取得執行名義,則他們可以向法院聲請參與分配。法院會將您的薪資扣押款項,依照法定的順序和比例分配給所有參與分配的債權人,而不是由單一債權人獨自扣押或輪流扣押。這意味著您的薪資扣押金額仍受三分之一的限制,但會由法院統一處理並分配給多個債權人。
Q: 除了薪資,我的退休金、社會福利津貼會被扣嗎?
A: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是不得強制執行的。而「社會保險給付」(如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金等)或維持您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債權,原則上也不得強制執行。但若法院斟酌您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為有失公平時,仍可能酌情扣押,但會預留您及其扶養親屬的生活費用。
Q: 如果我離職了,扣薪還會繼續嗎?
A: 如果您離職了,您與原雇主之間的僱傭關係終止,薪資債權也就不再產生。因此,針對該雇主的扣薪命令將會失效。但請注意,您的債務並不會因為離職而消失。如果債權人得知您有了新的工作,他們可以再次向法院聲請對您新雇主的薪資進行強制執行。建議您在離職或轉換工作前,先了解相關的法律影響。
Q: 行政執行署跟法院扣薪有什麼不同?
A: 主要差異在於債務的性質和執行機關。行政執行署處理的是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例如稅款、罰鍰、健保費、交通違規罰單等,而執行機關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院則處理私法上的金錢債務,例如銀行貸款、信用卡費、私人借貸等,執行機關是法院的民事執行處。雖然執行機關不同,但根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行政執行署在扣薪時,仍會準用《強制執行法》中關於薪資扣押比例(三分之一)和最低生活費保障(1.2倍最低生活費)的規定,因此您享有的基本權利保障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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