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銀行卡債纏身?善用消債條例重啟人生!
身陷多筆銀行債務,每天面對催收電話與龐大壓力,您是否感到迷茫與無助?在台灣,面對難以負荷的信用卡債務或其他無擔保債務,並非只有絕望一途。政府提供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為像您一樣的債務人提供了一線生機,讓您有機會透過合法程序,減輕債務負擔,重建經濟生活。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消債條例的關鍵規定,並透過生活化的案例,讓您明白如何善用這些法律工具,為自己爭取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
釐清您的債務出口:消債條例兩大關鍵程序
當您的債務已超出負荷,無法清償或有無法清償之虞時,消債條例提供了「更生」或「清算」兩種主要程序。但在進入這些程序之前,您必須先完成一個重要的步驟——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
1. 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必經的第一步
這是一個強制性的先行程序,目的是在法院介入前,給予債務人與金融機構一個自行解決債務的機會。您需要主動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書面協商請求,或向法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白話解釋:這條規定告訴您,想走更生或清算,就必須先跟銀行談判(協商)或請法院幫忙協調(調解)。您需要提供詳細的財產與收入狀況,讓銀行了解您的真實情況。如果協商或調解成功,您就必須按照協議還款;如果失敗,銀行會發給您一份「協商不成立證明書」,這份文件就是您接下來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入場券。
2. 更生程序:重啟人生的機會
更生程序是針對有還款意願但無力清償債務的消費者。在法院監督下,您提出一個可行的還款計畫(通常最長6年,特殊情況可延至8年),在這段時間內清償部分債務後,其餘債務將獲得免除,讓您有機會重新開始。
聲請更生的基本門檻:
- 無力清償:您必須處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狀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 債務上限:您的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不能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 完成前置程序:您必須已經完成前置協商或調解,且結果為不成立,或雖然成立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履行困難。
關鍵概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何認定?
這是許多債務人最關心的問題:如果我以前跟銀行協商成功了,但後來又還不出來怎麼辦?別擔心,消債條例提供了一個重要的例外條款。只要您能證明是「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即使協商成立,您仍有機會聲請更生。
法院在認定「不可歸責」時,考量點會比較寬鬆,特別是會顧及債務人在協商時的弱勢地位。以下透過兩個生活化案例,讓您更清楚法院的考量:
案例一:協商方案超出負荷,生活難以為繼
情境故事:王先生多年前因卡債纏身,與銀行協商,同意每月固定還款近3萬元。當時他月薪約3萬8千元,扣除基本生活費和扶養母親的開銷,幾乎所剩無幾,遠低於當時的最低生活標準。勉強繳了幾期後,生活陷入困境,最終無法再履行協商。他後來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怎麼看:法院考量王先生當時的實際收入遠低於協商金額,顯然超出其負擔能力。即便王先生當時可能為了擺脫催收壓力而輕率同意,甚至可能為了達成協商而高估了自己的還款能力,法院仍認為他無力履行是「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法院強調,消債條例的立法目的是幫助經濟困境者重建生活,因此裁定啟動王先生的更生程序。
案例二:協商後突發變故,家庭重擔加劇
情境故事:陳小姐在多年前也曾與銀行協商,同意每月還款2萬2千多元。當時她的收入並不穩定,協商後又有了新生兒,家庭開銷劇增。然而,她的月薪卻只剩下1萬8千元,還要支付每月5千元的房租。面對沉重的經濟壓力,她也無法再履行協商,於是聲請更生。
法院怎麼看:法院審理時,考量了陳小姐協商當時的經濟能力,以及協商後因新生子女導致的家庭負擔增加。法院認為,這些都是協商當時未能預見或控制的因素,屬於「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因此,法院再次裁定陳小姐可以進入更生程序,給予她重新調整債務的機會。
律點通提醒:從這些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認定「不可歸責」時,不僅看協商後發生的變故,也會考量協商當時債務人是否因弱勢地位而簽下不合理的方案。這給了許多曾協商失敗的債務人,一個重新爭取更生的機會。
實務操作指引:聰明應對債務困境
- 誠實面對,準備齊全:無論是前置協商或聲請更生,務必誠實提供您的財產、收入狀況等資料。金融機構有權查詢您的財務狀況,真實的資訊才能幫助您獲得合理的方案。
- 評估能力,提出合理方案:在前置協商時,務必根據您實際的收入與必要開銷,提出一個您「確實負擔得起」的還款方案。切勿為了急於達成協議而輕率同意超出負荷的條件,以免日後再次毀諾。
- 取得證明,保留證據:如果協商不成立,務必向金融機構索取「協商不成立證明書」。若協商成立後因故無法履行,請保留所有能證明您收入減少、家庭負擔增加、重大疾病等變故的證據,例如薪資證明、醫療單據、戶籍謄本等,這些都是證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的關鍵。
結論:別讓債務綁架您的人生
面對多筆銀行債務,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途徑,幫助您擺脫債務泥沼,重獲新生。從前置協商到更生程序,每一步都至關重要。了解這些法律規定,誠實面對自身財務狀況,並積極爭取,您就能為自己開啟一個沒有債務壓力的未來。記住,掌握資訊,就是掌握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已經跟銀行協商過,但還是繳不出來,還能聲請更生嗎?
A: 是的,您仍有機會聲請更生。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如果協商成立後,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履行有困難,法院仍可能允許您聲請更生。您需要準備相關證據,證明您的收入減少、家庭負擔增加、突發重大疾病等非您個人因素導致無法履行的情況。
Q: 前置協商時,我應該提供哪些資料?
A: 您應該以書面方式,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協商請求,並提供「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這些資料必須真實且完整,因為金融機構有權向稅捐或其他機關查詢您的財產、收入及信用狀況。
Q: 協商時銀行提出的還款方案很高,我該怎麼辦?
A: 在協商過程中,您應該根據自身實際的月收入和必要支出,評估自己真正能負擔的金額,並據此向銀行提出您的還款方案。不要因為急於達成協議而輕率同意超出您負荷能力的方案,因為一旦協商成立,原則上您就必須受其拘束。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協商不成立,您就可以取得證明書,進一步聲請更生或調解。
Q: 如果我聲請更生,是不是所有的債務都會被免除?
A: 更生程序並非完全免除所有債務。它是一個「債務清理」的過程,您必須提出一個可行的還款計畫,在一定期限內(通常6年,最長8年)清償部分債務。在法院裁定更生方案並經您履行完畢後,剩餘未清償的無擔保債務才會獲得免除。擔保債務(如房貸、車貸)則通常不在此限,需另行處理。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