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正因沉重債務而飽受違法催收的困擾?那些不分晝夜的電話、言語恐嚇,甚至登門騷擾,讓您身心俱疲、生活不得安寧?請您知道,您不是孤單一人,更不是無路可走!在台灣,法律為陷入經濟困境的消費者提供了一條光明之路,那就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中的 「更生」程序。
「更生」程序旨在協助像您一樣的債務人,透過法院的介入,與債權人達成一個可行的還款計畫,最終擺脫債務泥沼,重新開始。這不僅能停止不當催收,更能讓您有機會重建正常生活。
什麼是「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讓陷入經濟困境的消費者,能夠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重新開始經濟生活,同時也保障債權人能獲得公平受償。而「更生」就是其中一種重建型債務清理方式。
簡單來說,更生就是債務人向法院提出一個債務清償方案,如果這個方案經過債權人同意並由法院認可,您就可以在一定期間內(通常是六年)分期償還債務。期滿後,未清償的債務原則上可以獲得免除,讓您真正地「重生」。
誰可以聲請「更生」?您符合這些條件嗎?
聲請更生並非沒有門檻,以下是您必須符合的幾個重要條件:
1. 您必須是「消費者」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
白話來說,您必須是自然人(非公司行號),且在聲請前的五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或者即使有營業,平均每月營業額也不超過新臺幣20萬元。
2. 您確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這是聲請更生最核心的實質要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法院會綜合評估您的財產、信用、勞務能力及未來收入潛力等所有經濟狀況,判斷您是否已經無力償還債務,或者預見將來會無法償還。這不單指您現有的資產,更包括您未來可預期的收入。
法院如何判斷「不能清償」?
實務上,法院會考量您的年齡、工作能力、每月收入、必要支出及扶養負擔等。如果您的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的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後,沒有餘額可供清償債務,或餘額極少,導致需要極長期(例如超過10年)才能清償完畢,通常會被認定為符合「不能清償」。
必要生活費用的計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是以您所在地區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來計算。若您有扶養親屬,也會依《民法》相關規定,將其必要生活費用納入考量。
3. 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明確規定: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也就是說,您的沒有提供擔保品(例如房屋、汽車抵押)的債務,本金加利息總額,不能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若超過此限,則無法聲請更生,可能需要考慮清算程序。
4. 已完成「前置協商」或「調解」
這是一個強制性的程序要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簡單說,您必須先向欠款最多的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協商,或者向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調解。如果協商或調解不成立,或者雖然成立但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例如非自願性失業、重大疾病等)導致無法履行,才能進一步聲請更生。
法院如何判斷更生聲請?真實案例分享
法院在審理更生案件時,會仔細審查每一位聲請人的情況。以下我們將兩個實際案例改寫成生活情境,讓您更容易理解法院的判斷標準:
案例一:小雅的成功更生之路
小雅(40多歲)是一位單親媽媽,獨自扶養兩個孩子。她每月收入約4萬元,但扣除一家三口的必要生活開銷後,所剩無幾。她總共欠了銀行近800萬元的信用卡債務,雖然每個月努力省吃儉用,但面對龐大的債務,感覺遙遙無期。她曾嘗試與銀行協商,但未能達成協議。
法院審理後發現,小雅的每月可支配餘額,即使全部用來還債,也需要長達十幾年才能清償完畢,這顯然已超出一般人能承受的合理範圍。考量小雅的收入、支出、扶養責任以及債務總額,法院認定她確實已「不能清償債務」,因此裁定准予她開始更生程序。這讓小雅看到了希望,能夠在法院的監督下,以一個可行的方案逐步償還債務,不再被不當催收所苦。
案例二:阿哲的更生聲請被駁回
阿哲(40多歲)是一名上班族,每月收入約3萬3千元。扣除個人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約有8千多元的餘額。他的無擔保債務總額約70萬元。阿哲也曾聲請前置調解但不成立,於是向法院聲請更生。
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阿哲每月有8千多元的餘額,以他的債務總額來看,大約6到7年就能清償完畢。考量阿哲正值壯年,仍有相當的工作能力和職業生涯,法院認為他客觀上並非「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因此,法院駁回了阿哲的更生聲請,認為他應透過自身努力,在合理期限內逐步償還債務。
從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出,法院的判斷關鍵在於:您是否真的已經無法在合理且可預期的時間內,透過自己的努力償還債務。
實務操作指引:聲請更生,您該怎麼做?
如果您正考慮聲請更生,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實務建議和注意事項:
具體法律建議
- 確認資格與評估債務:仔細核對您是否符合上述的消費者資格、債務總額限制,以及是否有「不能清償」的情形。
- 履行前置程序:這是強制性的!務必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或向法院/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並取得不成立證明或毀諾證明。
- 誠實申報,準備充分證據:詳細且真實地申報您的所有財產、收入、支出及債務狀況。任何隱匿或不實陳述都可能導致聲請被駁回。特別是證明「不能清償」的證據,如薪資單、所得清單、詳細的每月必要支出明細、扶養證明等。
- 解釋毀諾原因(若有):如果您曾與銀行協商成立,後來卻毀諾,再次聲請更生時,必須詳細說明毀諾原因,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的具體證據,且這些事由必須與毀諾時間點有合理關聯性。
常見注意事項
- 文件齊全:聲請時應備齊所有必要文件,例如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權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所得清單、勞保投保資料等。
- 繳納聲請費:聲請更生需繳納新臺幣1,000元的聲請費,逾期未繳會被駁回。
- 配合法院調查:務必依法院通知準時到庭陳述意見,並配合提供法院要求的文件或說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不配合,將導致聲請被駁回。
- 避免新增債務或不必要消費:在聲請更生前後,應避免新增債務或進行奢侈性消費,以免被法院認定為不具清理債務的誠意。
結論
面對違法催收和沉重債務,您不應選擇逃避或默默承受。台灣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供了「更生」這項法律武器,讓您有機會合法地清理債務,擺脫困境,重啟新生活。
雖然聲請程序可能有些複雜,但只要您誠實面對、積極配合,並備妥相關資料,就有機會成功。請記住,尋求法律途徑是您保護自己、終結不當催收、迎向未來的最佳選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更生」程序?它跟「清算」有什麼不同?
A: 「更生」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供的一種債務清理方式,主要目的是讓債務人透過提出一個可行的還款計畫(通常為六年),在法院監督下分期償還債務,期滿後未清償的債務可免除。它屬於「重建型」的清理方式,讓債務人保有基本生活並逐步清償。 「清算」則是當債務人無法提出可行的更生方案時,法院會將債務人所有財產變現,按比例分配給債權人,清算後未受償的債務原則上也會免除。清算屬於「破產型」的清理方式,較為嚴格,且通常會對債務人的信用產生較大影響。
Q: 我欠銀行錢,是不是一定要先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才能聲請更生?
A: 是的,這是聲請更生的強制性程序要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如果您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者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調解。如果協商或調解不成立,或者雖然成立但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例如非自願性失業、重大疾病等)導致無法履行,才能進一步聲請更生。
Q: 法院怎麼判斷我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A: 法院會綜合評估您的財產、信用、勞務能力、未來收入潛力、年齡、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負擔等一切經濟狀況。判斷標準是,如果您的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後,沒有餘額可供清償債務,或餘額極少,導致需要極長期(例如超過10年)才能清償完畢,通常會被認定為符合「不能清償」。反之,若法院認為您在合理期限內(例如6-8年)有能力清償債務,即使目前資產不足,也可能駁回聲請。
Q: 如果我之前曾與銀行協商成功,但後來因故無法履行,還能聲請更生嗎?
A: 可以,但您必須證明毀諾(無法履行)是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例如,您因非自願性失業、重大傷病、家庭突發變故等不可預見且無法控制的原因,導致收入銳減或支出暴增,才無法履行協商方案。法院會嚴格審查這些理由的真實性、因果關係及時間關聯性,您需要提供具體且充分的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若毀諾原因被認定為自身財務管理不當,則可能被駁回。
Q: 聲請更生程序複雜嗎?一般人自己辦理會不會有困難?
A: 聲請更生程序確實涉及多項法律規定、文件準備及法院審理流程,對於不熟悉法律的人來說,可能會感到複雜和困難。例如,聲請狀的撰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的填寫、債權人清冊的製作、以及證明「不能清償」的證據收集等,都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此外,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能會要求您補充資料或到庭說明,若未能妥善應對,可能導致聲請被駁回。因此,建議您仔細閱讀相關資訊,並根據自身情況評估是否需要尋求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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