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協商中,強制執行會暫停嗎?掌握和解書的關鍵力量!
卡債纏身,好不容易跟銀行談協商,卻還是擔心薪水被扣、財產被查封?這是許多卡債協商申請人最害怕的問題。別擔心!在特定情況下,協商期間的協議確實能成為您暫停強制執行的「護身符」。律點通將帶您了解,如何運用法律工具,讓您在卡債協商期間,也能安心面對強制執行程序。
什麼是「執行名義」?它跟我的協商有什麼關係?
在台灣,要啟動「強制執行」,必須先有一個叫做「執行名義」的文件。簡單來說,執行名義就是法院等國家機關確認某項權利存在,並賦予其強制執行力的公文書,例如確定判決、法院和解筆錄、支付命令等。
當執行名義附有「停止條件」時,情況就有所不同了。根據《強制執行法》的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人之行為始得開始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行為完成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如果您的債務協商最終以附有停止條件的和解協議(例如在法院達成和解,作成和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那麼在協議中約定的「停止條件」還沒達成之前,債權人是不能聲請強制執行的。您在法院調解或訴訟中達成的和解筆錄,也具有等同於確定判決的法律效力,可作為執行名義。
協商協議附帶「停止條件」是什麼意思?
「停止條件」是指一種約定,讓某項法律行為的效力或可執行性,必須等到未來某個特定事實發生後才開始。
舉例來說,您與銀行協商後,和解協議中可能約定:「待債務人小陳成功出售名下房產並取得款項後,方需一次性償還所有剩餘債務。」在這裡,「成功出售房產並取得款項」就是一個停止條件。在小陳的房產還沒賣掉、款項還沒收到之前,銀行就不能依據這份和解協議來聲請強制執行。這個機制提供了一個緩衝期,讓您有時間去履行協議中的特定事項。
真實案例分享:和解書如何暫停強制執行?
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來看看這個機制是如何運作的。
案例一:條件成就爭議,強制執行暫停!
小張因為卡債跟銀行達成和解,和解書上寫明「小張在完成某個特定條件(例如:找到一份穩定工作並提供證明)後,才需開始分期償還債務。」這份和解筆錄成為了執行名義。
後來,銀行卻覺得小張沒有達成條件,便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時候,小張可以向執行法院主張「條件還沒成就」,要求暫停執行。
根據司法實務見解,如果債務人對執行名義所附的停止條件是否已經成就有所爭執,那麼因為「條件是否成就」屬於實體判斷,執行法院無法直接認定。此時,法院會要求債權人必須另外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條件確實已經達成。在等待這個確認判決確定的期間,強制執行程序就會暫時停下來。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只要和解協議中明確約定停止條件,且您認為條件尚未成就,即使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您也有機會主張暫停。
案例二:條件未成就,協議不生效力!
小陳跟某公司協商,會議紀錄上載明「本協調紀錄須經公司高層核准後生效」。這意味著「公司高層核准」是一個停止條件。
結果,公司高層最終沒有批准這份協議。法院認為,因為這個停止條件沒有達成,所以這份協商會議結論根本就沒有生效力,小陳自然也無法依據這份協議要求公司履行任何義務。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簽署任何附有條件的協議時,務必確認所有條件都已滿足,協議才算真正生效,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萬一對方耍賴不配合,我該怎麼辦?
如果債權人(銀行)不懷好意,故意阻止停止條件的成就,法律也有相應的保護機制。
《民法》第101條第1項:「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止其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這條法規表示,如果銀行以不正當行為,故意阻礙您達成協議中的停止條件,那麼法律會「視為條件已經成就」。這時候,您就可以主張條件已成就,要求銀行依照協議內容履行義務,甚至反駁銀行的強制執行聲請。此外,所有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能濫用自己的權利或惡意拖延。
給卡債協商申請人的實用建議
- 明確約定停止條件:在協商時,務必將停止條件寫得清楚、具體,包含條件的內容、達成方式、需要哪些證明文件等,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 保留所有證明文件:妥善保存所有能證明停止條件已成就或未成就的證據,這些都是您日後主張權利的關鍵。
- 遇到爭議別慌張:如果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您認為停止條件尚未成就,或對條件成就與否有爭議,請務必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知道「債權人需要另行訴訟確認」這點,是您保護自己的重要武器。
- 注意債權人行為:留意債權人是否有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行為。若有,您可主張條件已擬制成就,保護自身權益。
結論
面對卡債協商和強制執行的壓力,了解法律工具是您保護自己的重要一步。透過附有停止條件的和解協議,您可以為自己爭取寶貴的緩衝時間,並在條件成就與否產生爭議時,有法律依據來暫停強制執行。記住,清晰的協議、充分的證據和對法律的了解,將是您度過債務難關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樣的和解協議才能附帶停止條件,並暫停強制執行?
A: 最有效力的是在法院內達成的「訴訟上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因為這些文件本身就具有執行名義的效力。若僅是私下簽署的協議,通常不具備直接暫停強制執行的效力,可能需要透過訴訟取得法院判決或公證後才行。
Q: 如果銀行聲請強制執行,我該如何主張停止條件尚未成就?
A: 您必須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說明執行名義中附有停止條件,並提供證據證明該條件尚未成就。若銀行對此有爭議,法院會要求銀行另行提起訴訟確認條件是否成就,在此期間,強制執行程序將會暫停。
Q: 萬一銀行故意不讓我達成停止條件,我該怎麼辦?
A: 您可以依據《民法》第101條第1項主張「條件擬制成就」。這意味著,如果銀行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法律會視為條件已經達成。您需要收集相關證據,證明銀行的不正當行為,並向法院提出主張。
Q: 協商期間,我的財產會不會被銀行偷偷查封?
A: 如果尚未有具有停止條件的執行名義,或條件已成就,銀行仍可能聲請強制執行。因此,在協商過程中,務必盡快達成具備法律效力的協議,並明確約定停止條件,才能有效預防財產被查封。同時,也要注意銀行是否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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