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纏身,日夜煩惱,是不是讓您喘不過氣?面對堆積如山的帳單和銀行催收電話,您是否感到無助,不知道該如何是好?在台灣,許多和您一樣的民眾,正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的「前置協商」程序,為自己找到一線生機。這不是逃避,而是法律賦予您重新開始的機會!
什麼是前置協商?為何我需要它?
前置協商,顧名思義,就是您在正式向法院聲請更生(分期償還)或清算(債務歸零,但有財產限制)程序之前,必須先與您的債權銀行進行的一項「前置程序」。它的目的很簡單:希望您能與銀行先行溝通,看看是否能達成一個雙方都接受的還款方案,避免直接進入耗時又複雜的司法程序。
這項規定是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訂定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白話來說,就是如果您欠金融機構錢,想申請更生或清算,就必須先走協商或調解這一步。您可以選擇找欠最多錢的銀行談,也可以找法院或調解委員會幫忙。
誰能申請前置協商?三大關鍵資格!
前置協商並非人人可申請,法律對申請人有明確的資格要求。請您仔細核對,看看自己是否符合這些條件:
資格一:您是「消費者」嗎?
這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一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保障對象是「消費者」,而不是經營企業失敗的老闆。法律對「消費者」的定義是: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簡單來說,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自然人: 也就是說,您必須是個人,公司行號是不能申請的。
- 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 在您聲請協商前的五年內,沒有經營任何營利事業。
- 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 如果您曾有營業活動,但平均每個月的營業額必須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法院會仔細審查您的稅務資料、銀行帳戶等,來判斷您是否符合這個條件。
資格二:真的「還不出來」了嗎?
您必須證明自己已經「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這不是一句「我沒錢」就能說服法院的,而是要拿出實際的證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法院會怎麼判斷呢?他們會看您的:
- 財產狀況: 名下有沒有足夠的資產可以還債?
- 收入狀況: 每個月薪水多少?有沒有其他收入來源?
- 必要支出: 您自己和需要扶養的家人,每個月最基本的生活開銷是多少?(法院會參考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費標準來認定)
- 債務總額與利息: 債務是不是越滾越多,即使有收入也難以償還?
如果您的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開銷後,所剩餘額根本不足以有效償還債務,或者還款年限會拉得很長(例如要還幾十年),法院就會認定您符合這個條件。
資格三:更生程序有債務總額限制(清算則無)
如果您希望透過「更生」程序(分期償還)來處理債務,那麼您的「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本金加利息)就不能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如果您的無擔保債務超過這個金額,那就只能考慮聲請「清算」程序了。
案例分享:他們這樣成功跨出第一步!
故事一:小雅的重生之路
小雅是一位單親媽媽,多年來獨自撫養兩個孩子,生活壓力沉重。因為過去的消費習慣和突發的家庭變故,她積欠了多家銀行卡債。面對每個月龐大的還款壓力,小雅幾乎絕望。她從未經營過生意,也從來沒有高額的營業收入。在朋友的建議下,小雅鼓起勇氣向法院聲請了前置調解。法院審核後發現,小雅完全符合「消費者」的定義,且她的收入扣除必要生活開銷後,根本無法有效償還債務。最終,法院裁定准許小雅開始更生程序,讓她有機會透過一個合理的還款計畫,重新掌握自己的生活。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只要您符合「消費者」資格,並且確實面臨還款困難,法律的大門是為您敞開的。
故事二:阿志的意外轉機
阿志因為一時周轉不靈,曾經與銀行達成過前置協商,但後來卻因為公司突然倒閉,導致他非自願離職,收入瞬間歸零,根本無法繼續履行原先的協商方案。銀行認定他毀諾,讓阿志感到非常沮喪。他以為自己再也沒有機會了。然而,阿志後來了解到,如果協商毀諾是出於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也就是說,不是自己故意不還,而是因為客觀上無法控制的變故導致的,他還是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志準備了非自願離職證明等文件,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審理後,認定阿志的非自願離職確實屬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因此裁定准許他開始更生程序。
阿志的故事提醒我們,即使您曾協商毀諾,也不要輕易放棄!只要您能證明是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法律依然會給您機會。
前置協商/調解程序怎麼走?實用指引!
了解資格後,接下來就是實際行動的步驟了:
- 確認消費者資格: 再次檢視您近五年內的營業活動和營業額,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
- 選擇前置程序: 您可以選擇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協商申請,或者直接向您住居所地的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兩者擇一即可。如果向銀行協商不成,您仍然可以聲請法院調解。
- 完整準備資料: 這是成功的關鍵!您需要準備包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文件。務必詳盡、真實,這會影響法院的判斷。
- 協商毀諾後的證明: 如果您是屬於阿志的狀況,曾協商毀諾,請務必準備好所有能證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的文件,例如:非自願離職證明、重大傷病診斷書、收入銳減證明等。
- 計算必要生活費用: 法院會依據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來計算您的必要生活費用。這有助於評估您實際可供償債的餘額。
- 注意申請時效: 如果您是向法院聲請調解,萬一調解不成立,請務必在20天內聲請更生或清算。這樣一來,您就不需要再繳一次聲請費,原來的調解聲請會直接轉換為更生或清算聲請,省時又省錢。
結論:勇敢面對,重啟新生
面對卡債,您不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陷入困境的民眾提供了一條明確的道路。只要您符合上述的資格條件,並按照程序準備資料,勇敢地踏出前置協商或調解這一步,就有機會擺脫債務的枷鎖,重新找回生活的平衡與尊嚴。勇敢面對,積極處理,您一定能為自己開創一個沒有債務壓力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消費者」的資格具體如何認定?我該準備哪些資料證明?
A: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您必須是「自然人」,且在聲請前五年內未曾從事營業活動,或者即使有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也必須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證明資料通常包括:近五年的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財產歸戶資料、勞保投保紀錄、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等,以供法院核實您是否符合「消費者」定義。
Q: 如果我曾經與銀行協商成功,但後來因故無法履行,還能再次申請前置協商或更生嗎?
A: 是的,如果您的協商毀諾是出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例如非自願離職、重大傷病、收入銳減等客觀因素),您仍然可以再次聲請前置協商或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您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非自願離職證明、醫療診斷書、收入變動證明等,向法院解釋毀諾的原因。
Q: 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後,我應該怎麼辦?有沒有時間限制?
A: 如果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您可以進一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如果您是透過法院調解不成立,務必在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天內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這樣您的調解聲請將會被視為更生或清算聲請,且無需重複繳納聲請費用,程序上會更加簡便。
Q: 我的債務種類很多,有卡債、信貸,還有房貸,這些都會被納入前置協商嗎?
A: 前置協商主要針對您對金融機構所負的「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例如信用卡債、信用貸款等。有擔保的債務,例如房貸、車貸,通常不納入前置協商範圍,因為債權人有擔保品可以執行。但您的整體財務狀況會影響法院判斷您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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