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纏身別慌!搞懂「強制執行」與「協商」的眉角
親愛的中年朋友,您是不是正為債務所苦,每天擔心薪水被扣、房子被查封?當您鼓起勇氣與銀行協商,希望能找到解決之道時,卻發現法院的強制執行通知仍如雪片般飛來,讓您感到無助又徬徨?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焦慮。今天,我們就來好好聊聊,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債務協商期間,強制執行到底能不能暫停?又該怎麼做,才能真正保護您的權益。
協商中,執行會停嗎?先搞懂法律怎麼說
首先,我們要建立一個重要的觀念:強制執行程序一旦啟動,原則上是不會自動停止的。這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讓他們能盡快取回欠款。這項原則明訂在《強制執行法》中: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這代表,如果您希望停止強制執行,必須符合法律特別規定的例外情況。那麼,什麼是例外情況呢?《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列舉了一些事由,例如您對債權提起再審之訴、異議之訴等,並提供擔保金,法院才有可能裁定停止執行。但請注意,單純的「債務協商」本身,並不在這條法條所列的例外事由中。
前置協商 vs. 更生/清算:停止執行的關鍵差異
很多朋友會問:「我已經跟銀行在協商了,為什麼薪水還是被扣?」這就牽涉到「前置協商」與「更生/清算」這兩種程序在法律上的不同效力。
1. 前置協商:自願性協商,不具停止執行效力
「前置協商」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提供給債務人的一種非訟程序,目的讓您在進入法院程序前,先與金融機構協商出一個可行的還款方案。這個階段雖然重要,但法律並沒有賦予它停止強制執行的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6項:「債務人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後,任一債權金融機構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或不同意延緩強制執行程序,視為協商或調解不成立。」
這條法條的用意是,如果銀行在您協商期間還去聲請強制執行,就代表協商破裂了。換句話說,前置協商期間,強制執行程序仍然可能進行。這也是許多債務人感到困惑和壓力的主要原因。
2. 更生或清算程序:法院介入,提供更強保護
相較於前置協商,一旦您的債務案件進入法院的「更生」或「清算」程序,法律提供的保護就強大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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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法院裁定前): 在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後,但法院尚未正式裁定開始程序前,您可以依據《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 ,請求停止強制執行。這是一種暫時性的保護,法院會審酌狀況決定是否准許,且有期間限制(最長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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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 這是最全面的保護!一旦法院正式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法律會自動停止對您的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也不得再啟動新的執行。這段期間,您可以專心依照更生方案還款,而不用擔心財產被查封。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真實案例分享:協商期間為何不能停止執行?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這些情況可能就發生在您身邊:
案例一:王先生的薪水還是被扣了
王先生是一位認真的上班族,因為投資失利背負了卡債。他積極地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了「前置協商」,希望能分期償還債務。就在他等待協商結果的同時,卻發現自己的薪水還是被法院強制扣押了。王先生急忙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認為他已經在協商了,不應該再扣他的錢。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聲請。理由是,王先生雖然在協商中,但他並未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也沒有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列的其他停止執行事由。因此,單純的「前置協商」無法讓強制執行程序停止。
案例二:陳女士的房子仍面臨拍賣
陳女士經營小生意失敗,債務纏身。她透過《消債條例》的前置協商,成功與銀行達成了一個還款方案,並且這個方案也獲得了法院的認可。她以為這樣就萬無一失了,沒想到,她名下的房子還是收到了強制執行的拍賣通知。陳女士認為,既然協商方案都認可了,執行程序就該停止。
法院怎麼說? 法院再次駁回了陳女士的聲請。法院解釋,即使協商方案獲得認可,它也不等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只有當法院裁定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後,依照《消債條例》第48條第2項,強制執行才會自動停止。因此,陳女士的房子仍可能被拍賣。
從這兩個案例我們可以清楚看到, 「前置協商」與「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程序」在法律效力上是截然不同的。如果您真的需要停止強制執行來喘息,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並同時聲請保全處分,才是最直接有效的途徑。
我該怎麼辦?中年債務人的實用行動指南
面對債務和強制執行,您可以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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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正在進行「前置協商」: 請務必了解,協商期間仍有被強制執行的風險。如果債權人啟動執行,您的協商將被視為不成立。此時,您應評估是否要加速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以獲得更強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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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已決定聲請「更生」或「清算」: 在向法院提出聲請的同時,務必一併聲請「保全處分」 ,請求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這能在法院正式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為您爭取寶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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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符合《強制執行法》的其他停止事由: 例如您對債權有實質爭議,並已提起「異議之訴」等,您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停止執行。但請注意,您通常需要提供一筆「相當並確實的擔保金」 ,且法院會審查您的訴訟理由是否合法合理。
重要提醒: 強制執行程序一旦完成,就無法再聲請停止了。因此,務必把握時效,及早採取行動!
結論:積極面對,法律是您的後盾
中年是人生的黃金時期,不應被債務陰影籠罩。面對強制執行,單純的債務協商往往無法提供您足夠的保護。理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更生」與「清算」程序的停止執行效力,並勇敢地採取法律行動,才是真正解決問題的關鍵。法律是為保護國民而存在,只要您積極面對,尋求正確的法律途徑,就能為自己和家人重新找回生活的平靜與希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跟銀行協商還款,但薪水還是被扣了,這是正常的嗎?
A: 是的,這是正常的。根據台灣法律,單純的「前置協商」本身不具備停止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如果債權銀行在協商期間對您聲請強制執行,協商將會被視為不成立。若您希望停止執行,需要考慮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並同時聲請保全處分。
Q: 什麼時候強制執行程序才會真正停止?
A: 強制執行程序會在兩種主要情況下停止: 1. 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同時聲請「保全處分」,法院審酌後裁定停止執行(有期間限制)。 2. 法院正式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強制執行程序將會自動停止,債權人也不得再開始新的執行(有擔保或優先權的債權除外)。
Q: 如果我的協商方案已經談成了,強制執行還會繼續嗎?
A: 即使您的協商方案已經談成,甚至獲得法院認可,這在法律上也不等同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因此,強制執行程序仍可能繼續進行。若要徹底停止執行,您仍需透過法院的更生或清算程序來獲得更強的保護。
Q: 我擔心提供擔保金才能停止執行,但我已經沒錢了,怎麼辦?
A: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的停止執行,確實常需要提供擔保金。但如果您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並同時聲請保全處分停止執行,法院在考量您的經濟狀況下,不一定會要求擔保金。這也是《消債條例》為債務人提供的特殊保護機制。因此,建議您評估自身情況,考慮聲請更生或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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