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期間強制執行不停?失業債務人必讀的法律自保指南
失業的壓力,加上沉重的債務,讓您的生活雪上加霜嗎?當您正努力與銀行協商債務時,卻突然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通知,薪水被扣、財產被查封,這種無助與恐慌,律點通完全理解。許多失業的朋友會問:「我都已經在跟銀行談了,為什麼強制執行還不停下來?」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的規定,釐清債務協商與停止強制執行的關係,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幫助您在困境中找到一線生機。
協商不等於停止執行,法律怎麼說?
首先,我們要建立一個重要的觀念:單純的債務協商,並不能自動讓強制執行程序暫停。 這是因為強制執行的目的,是為了迅速保障債權人的權利,避免債務人惡意拖延。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特殊情況,否則一旦執行程序啟動,原則上不會停止。
這項原則主要來自於《強制執行法》的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這條文清楚告訴我們,強制執行一旦開始,原則上是不會停止的。但它也留下了一個伏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這表示,還是有一些例外情況,可以讓強制執行暫停。那麼,這些例外是什麼呢?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白話來說,這些例外情況大多是您對「債務本身是否合法」或「強制執行程序是否有問題」提出法律上的挑戰。例如,您認為債權人計算的金額有誤,或是法院核發的執行命令有瑕疵等等。在這些情況下,如果您能提出「相當並確實的擔保金」,法院就有可能裁定暫停執行。但請注意,債務協商並不在這些例外事由之列。
協商期間,強制執行真的不能停嗎?實務案例告訴你!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
案例一:單純聲請法院調解,無法暫停執行
小陳因為債務問題,財產被法院查封了。他心想,既然都在跟銀行談了,也向法院聲請了調解,希望可以協商把財產買回來,這樣強制執行應該可以先暫停吧?於是,他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小陳的聲請。理由很明確:向法院聲請調解,並不在《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的可以停止執行的事由中。就算調解庭即將召開,或是調解看起來很有希望,法律上也不能因此就停止執行。
案例二:前置協商中,仍不能暫停執行
阿美因為負債累累,已經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了「前置協商」的請求,希望能夠好好跟銀行談出一個清償方案。她計畫協商不成後,就會向法院聲請更生。她認為,既然已經在努力協商了,強制執行程序應該要先暫停,讓她有喘息的空間。
法院怎麼說? 法院同樣駁回了阿美的聲請。雖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有規定,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後,可以停止執行,但阿美當時僅處於與銀行協商的「前置協商」階段,尚未正式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因此,她的情況也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8條或其他法律規定的停止執行事由。
從這兩個案例我們可以清楚看到,無論是私下協商、法院調解,甚至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前置協商」,只要您還沒有正式向法院提出對執行名義或程序有實質挑戰的訴訟,或是進入特定的債務清理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原則上是不會停止的。
還有機會!這些情況下,強制執行可以暫停!
雖然單純協商無法停止執行,但失業的債務人並非毫無辦法。在特定情況下,您還是有機會讓強制執行暫停:
1. 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尋求轉機
如果您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資格(例如,無擔保債務或保證債務總額未超過新台幣1200萬元),並且債務狀況嚴重到無法清償,您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 更生或清算。
這是《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稱「法律另有規定」的具體例子之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 「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之程序。」
這表示,一旦您向法院正式聲請更生或清算,在法院還沒做出裁定前,法院就可以依您的聲請或職權,裁定停止對您財產的強制執行。這能為您爭取寶貴的時間,重新規劃債務。
2. 挑戰執行名義或程序合法性
如果您認為債權人請求的債務有問題,或強制執行程序本身有瑕疵,您可以考慮採取以下法律行動,並同時聲請停止執行:
-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如果您有證據證明,在執行名義成立後(例如判決確定後),債權已經消滅(例如您已經還清部分或全部),或有其他理由讓債權人不能再要求您清償,您可以提起這個訴訟。
- 提起「再審之訴」: 如果執行名義是法院的確定判決,且該判決有法律規定的再審事由(例如發現新的關鍵證據),您可以提起再審之訴。
- 對「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 如果執行名義是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且您認為這些裁定有瑕疵,可以提起抗告。
請注意,這些訴訟都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並且法院通常會要求您提供一筆「相當並確實的擔保金」,才能裁定停止執行。擔保金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債權人在停止執行期間可能遭受的損失能獲得補償。
失業債務人自保指南:面對強制執行,你可以這樣做!
- 釐清協商與停止執行的不同: 務必理解,與債權人私下協商或進行前置協商,本身無法自動停止強制執行。您需要透過法律規定的途徑才能達成。
- 評估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如果您的債務狀況符合條件,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管道。一旦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就有機會依此條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獲得喘息空間。
- 檢視是否有挑戰執行名義的空間: 仔細回想債務的來龍去脈。您是否有證據證明債務已清償、金額有誤,或執行程序有瑕疵?如果有,務必尋求專業協助,評估提起異議之訴或其他訴訟的可能性。
- 注意時效問題: 無論是提起異議之訴、再審之訴或其他法律行動,都有其特定的提起期間限制。例如,再審之訴有30日及5年之期間限制,異議之訴則應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此外,也需留意《民法》關於時效因請求中斷後起訴期間之規定。務必在法定期間內採取行動,以免錯失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
- 準備擔保金的可能性: 如果您選擇透過《強制執行法》第18條的例外情況來聲請停止執行,通常需要提供擔保金。這是一個實際的考量點,需要您提前準備或評估。
結論:積極面對,尋求合法途徑
失業與債務的雙重打擊確實令人沮喪,但請不要放棄。雖然債務協商本身不能暫停強制執行,但台灣的法律仍為債務人提供了多種解決方案。特別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陷入困境的債務人開啟了一扇門。積極了解您的權利,評估自身狀況,並採取合法的行動,是您擺脫債務困境、重新開始的關鍵一步。記住,面對問題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利和喘息空間,您並不孤單。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已經跟銀行談協商了,為什麼薪水還是被扣?
A: 這是因為單純的債務協商(包括前置協商)本身,在法律上並不屬於可以暫停強制執行的事由。強制執行程序一旦啟動,除非您對執行名義(例如判決書、支付命令)提出法律挑戰,或進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否則債權人仍可依法繼續執行,直到債務清償為止。
Q: 什麼是「債務人異議之訴」?我什麼時候可以提出?
A: 「債務人異議之訴」是指當您認為債權人請求的債務已經不存在、已經清償,或有其他法律上理由可以阻礙債權人請求時,您可以向法院提起的訴訟。例如,您手上有證據證明債務已還清,但債權人仍聲請強制執行。這個訴訟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並同時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但通常需要提供擔保金。
Q: 聲請更生或清算,強制執行就一定會停嗎?
A: 不一定「自動」停止,但機會非常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在法院審理您的更生或清算聲請期間,法院可以依您的聲請或職權,裁定停止對您財產的強制執行。這是一個重要的保護機制,能讓您在債務清理期間免於被繼續追討。
Q: 如果我沒錢繳擔保金,是不是就沒辦法停止執行了?
A: 如果您的停止執行聲請是基於《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的例外事由(如異議之訴、再審之訴),法院通常會要求提供擔保金。如果沒有擔保金,法院很難裁定停止執行。然而,如果您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在裁定停止執行時,通常不會要求提供擔保金,這是該條例對債務人的特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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