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銀行債務人看過來:協商期間強制執行,真的不能停嗎?
許多身陷多銀行債務困境的朋友,最擔心的莫過於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通知」。當您的資產可能被查封、薪水可能被扣押,您心中的疑問一定是:「我正在跟銀行談協商,能不能讓強制執行先停下來?」律點通理解您的焦慮,本文將為您釐清這個許多債務人關心的問題,告訴您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如何合法地爭取一線生機。
協商期間,強制執行程序原則上不停止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一般性的債務協商或調解,本身並非《強制執行法》所規定的停止執行事由。 這意味著,您僅以「正在與債權銀行協商」為由,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通常不會被法院准許。法院的考量在於維護強制執行程序的安定性,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那麼,難道就沒有辦法了嗎?當然不是!台灣法律仍提供了幾種可能讓強制執行程序「暫停」或「延緩」的途徑,關鍵在於您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律要件。
兩種「暫停」強制執行的法律途徑
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下,暫停強制執行主要有兩種方式,它們的法源依據和適用情境有所不同:
1. 透過「債權人同意」來「延緩執行」
這是最直接的方式,但前提是需要債權人的同意。
《強制執行法》第10條: 「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
白話解釋:如果您的債權銀行願意,他們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延緩執行」。這種延緩有時間限制,每次最長三個月,且續行延緩以一次為限。這通常發生在您與銀行已達成初步共識,銀行願意給您一些時間來準備清償方案的情況。因此,與銀行積極溝通並取得其同意,是延緩執行的一個重要途徑。
2. 透過「法律救濟」來「停止執行」
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延緩,您可能需要透過法律程序來聲請停止執行。這通常發生在您對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例如法院判決、支付命令等)或執行程序本身有異議時。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白話解釋:當您認為法院的判決有問題,或是執行程序有瑕疵,您可以提起特定的法律訴訟(例如「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等),並同時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此時,法院會審酌是否有「必要情形」以及您是否能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金」,來決定是否裁定停止執行。擔保金的目的是為了彌補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的損害。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專為消費者債務人設計的喘息機會
對於符合資格的消費者債務人(通常是無擔保債務較多,且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提供了一條特殊的債務清理途徑,其中包含停止強制執行的機制。
1. 聲請更生或清算前的「保全處分」
在您正式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前,可以先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 「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保全處分,包括……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白話解釋:這表示在法院還沒裁定您是否能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前,為了避免您的財產被個別債權人搶先執行,影響未來的整體債務清理計畫,法院可以裁定停止部分強制執行。不過,實務上對於「查封或扣押命令」這類凍結財產的程序,通常不會停止,因為它們的目的只是保全財產,而非處分。
2.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的「自動停止」
一旦法院正式裁定您進入更生程序,大部分的強制執行程序將會自動停止,您無需另外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保護機制。它能確保您在更生期間可以專心處理債務,不再受到個別銀行的追討。但請注意,有擔保(如房貸、車貸)或有優先權的債權,不在此限,這些債務的執行可能不會停止。
實務案例解析:協商中被執行,我該怎麼辦?
為了讓您更清楚了解,我們來看兩個實務上可能發生的情境:
案例故事一:小陳的協商困境
小陳因為多筆信用貸款,每月還款壓力沉重,於是主動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債務協商,希望能降低月付金。在協商進行的同時,他卻突然收到法院寄來的「扣薪命令」,銀行已聲請強制執行,要扣押他三分之一的薪水。小陳心想:「我不是正在協商嗎?怎麼還會被扣薪?」他趕緊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並附上與銀行協商中的證明。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他的聲請。法院的理由是:單純的債務協商,不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規定的停止執行事由。 小陳若要停止執行,必須證明執行名義有瑕疵或程序違法,並提起相應的訴訟,或者取得債權銀行同意延緩執行。
給小陳的啟示:一般性的債務協商,在法律上不具備自動停止強制執行的效力。若無其他法律上的異議事由,債務人仍需面對強制執行的可能。此時,與債權人溝通爭取「延緩執行」或考慮《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是更實際的選擇。
案例故事二:阿美透過消債條例找到生機
阿美因投資失利,背負了數百萬的無擔保債務,多家銀行陸續對她聲請強制執行。眼看生活陷入困境,她決定尋求法律協助,並發現自己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資格。於是,阿美向法院聲請了更生程序,並同時依據消債條例第19條,聲請了保全處分。法院審理後,考量阿美確實有債務清理的需求,裁定在更生程序裁定前的一段時間內,停止大部分債權人對她財產的強制執行程序。雖然對她房屋的「查封」命令並未停止(因為查封只是凍結,並非處分),但這段時間讓阿美得以喘息,集中精力準備更生方案,不再被頻繁的催收和執行行動打擾。
給阿美的啟示:對於符合條件的消費者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供了一條明確的法律途徑,能在特定階段停止強制執行,為債務清理爭取寶貴的空間。這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工具,值得債務人深入了解並善加利用。
給多銀行債務人的實用建議
面對強制執行,積極應對是關鍵:
- 區分協商類型:若您只是與銀行進行一般私下協商,請務必了解這不代表強制執行會自動停止。此時應積極爭取銀行同意「延緩執行」。
- 檢查執行名義:仔細審閱法院的通知書,確認執行名義(例如判決書、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是否存在瑕疵或您是否有已清償的證據。若有,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 評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若您是消費者且符合資格,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是合法停止強制執行並獲得重生的重要途徑。這不僅能停止執行,還能透過法院協調,重新規劃您的債務清償方案。
- 準備擔保金:若您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聲請停止執行,法院通常會要求提供擔保金。提早了解並準備,能增加聲請獲准的機會。
- 把握時效:無論是提起訴訟、聲請保全處分或提出異議,法律都有嚴格的時效限制。務必在收到法院文書後,立即尋求專業意見並採取行動。
結論
身為多銀行債務人,面對強制執行,焦慮與不安是人之常情。然而,台灣法律並非毫無彈性。透過了解《強制執行法》中「停止執行」與「延緩執行」的差異,以及善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特殊保護機制,您仍有機會為自己爭取寶貴的喘息空間,重新規劃財務。積極面對,掌握法律工具,是您走出債務困境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協商期間真的不能停止強制執行嗎?
A: 是的,根據台灣實務見解,單純的「債務協商」或「調解」,並非《強制執行法》所規定的停止執行事由。這表示銀行即使在與您協商期間,仍可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法院通常不會僅因協商而裁定停止。若要停止執行,您需要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8條的特定法律救濟事由,或是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Q: 除了協商,還有什麼方法可以暫停強制執行?
A: 主要有兩種途徑: 1. 取得債權人同意「延緩執行」:這是最直接的方式,但需要銀行主動向法院聲請。您可以嘗試與銀行協商,說明您的還款計畫,爭取他們的同意。 2. 透過法律救濟聲請「停止執行」:如果您對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如判決書、支付命令)有異議,或認為執行程序有瑕疵,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等,並同時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但通常需提供擔保金。 3. 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如果您是符合資格的消費者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可以在特定階段停止強制執行。
Q: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對我有什麼幫助?
A: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是專為經濟弱勢的消費者債務人設計的法規,能提供以下幫助: 1. 聲請前保全處分:在您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可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停止部分強制執行。 2. 更生程序自動停止執行:一旦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除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的債權外,大部分的強制執行程序將自動停止,讓您能專心處理債務。 3. 債務整合與減免:透過法院協調,您可以制定合理的還款計畫(更生方案),甚至有機會獲得部分債務的減免。
Q: 聲請停止執行需要準備什麼?
A: 如果您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聲請停止執行,通常需要準備以下幾點: 1. 明確的法律依據:您必須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等法定救濟程序的證明。 2. 充分的證據:證明您所提起的訴訟具有合理性與勝訴可能性。 3. 相當並確實的擔保金:法院通常會要求債務人提供一筆擔保金,以彌補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的損害。擔保金的金額會依個案情況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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