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鈴鈴…」電話響起,看到陌生號碼,你心頭一緊,深怕又是那惱人的催收電話。身為卡債債務人,面對銀行或委外催收機構的壓力,你是否曾感到無助、焦慮,甚至懷疑他們的行為是否合法?別擔心,你不是孤單一人!在台灣,法律對債務催收行為有明確的規範,保障債務人的基本權益。今天,律點通將帶你深入了解,如何辨識那些踩線的「不當催收」,並教你如何有效自保,勇敢捍衛自己的權利!
什麼是不當催收?法律紅線在哪裡?
銀行或其委託的催收機構,在追討債務時,並非可以為所欲為。台灣法規對「不當催收行為」有清楚界定,主要依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4條及《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51條。這些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 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 任何對你或你的家人施加身體或精神壓力,讓你感到恐懼、不安或受辱的行為。
- 虛偽、詐欺或誤導: 透過不實陳述或暗示,讓你產生錯誤認知。例如:
- 謊稱不清償債務將受刑事處分(債務糾紛通常是民事案件)。
- 威脅查封依法不得查封的財產(如基本生活必需品)。
- 催收法律禁止請求的費用。
- 侵害隱私: 未經同意將你的債務資訊洩漏給無關的第三人(如鄰居、同事),或以公開方式揭露你的負債事實。
- 影響正常生活: 以持續不斷或非正常時間(如深夜、清晨)的電話、簡訊騷擾,或頻繁拜訪你的住家、工作地點、學校等,造成生活困擾。
- 對第三人干擾或催討: 除了為取得你的聯繫資訊並表明身份外,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騷擾或催討你的親友來逼迫你還款。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4條: 金融機構應定期及不定期對受委託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機構進行查核及監督,確保其無下列情事: 一、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誤導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不當催收行為。 二、虛偽、詐欺或誤導之方法,例如:虛偽陳述將受刑事處分、查封不得查封之財產、或催收法律禁止請求之費用。 三、騷擾方法,例如:持續或非催收時間內通訊、明信片或佈告揭露債務資訊。
銀行催收踩紅線?你可能可以這樣做!
當催收行為越界時,這些不當行為不僅可能讓銀行或催收機構受罰,甚至可能觸犯《刑法》,你也有權利要求民事賠償。
刑事責任:當催收人員動用威脅或暴力時
- 恐嚇危害安全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當催收人員以言語或行為威脅你或你的家人,例如揚言「讓你好看」、「對你家人不利」等,導致你產生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遭受侵害的恐懼,並因此感到安全受到威脅,就可能觸犯此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強制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如果催收人員不僅止於言語威脅,更進一步使用實質的暴力或足以壓制你反抗的威脅手段,強迫你做出你無法律義務的行為(例如下跪、簽署不合理協議),或阻止你行使合法權利,就可能構成強制罪。
民事賠償:不當催收造成的損失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民法第184條): 若銀行或催收機構的不當行為(如洩漏隱私、毀損名譽)導致你產生財產上的損失,你可以依《民法》向他們請求賠償。 -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 (
民法第195條): 如果催收行為情節重大,導致你遭受精神痛苦、身心受創(例如因此失眠、焦慮、憂鬱),你可以依《民法》向他們請求精神慰撫金。這是一種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旨在彌補你心理上的創傷。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消費者保護法連帶責任 (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銀行提供的金融服務(包括催收環節)應符合合理期待的安全性。若銀行或其委託的催收機構在催收過程中不符合此標準,導致你受損害,銀行應負賠償責任。即使銀行將債務委外催收,對於委外機構的不當催收行為,銀行也負有監督與連帶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案例故事:當催收行為越界時…
故事一:口頭威脅升級為肢體脅迫
小陳因為卡債問題,頻繁接到催收電話。某天,催收人員竟直接找上門,在爭執過程中,對方不僅口出惡言威脅:「你再不還錢,我就讓你好看!」甚至動手掐住小陳的脖子,強迫他跪下簽署不合理的還款協議。小陳嚇得魂飛魄散,事後報警處理。
律點通解析: 在這個案例中,催收人員的行為已超越單純的口頭恐嚇。從言語威脅到實際動手掐脖、強迫下跪,這種使用暴力手段迫使他人為其無義務行為的行為,已不再是單純的《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而是更嚴重的 《刑法》強制罪。法院會根據行為的強度與目的來判斷,若恐嚇已成為強制行為的手段,通常會直接論以強制罪。
故事二:電話恐嚇讓你心生畏懼
小美因為疫情影響收入,信用卡帳單遲繳。催收人員在電話中不斷威脅:「如果你不馬上還錢,我們就會讓你『人間蒸發』!」、「小心你出門!」這讓小美每天活在恐懼中,晚上睡不著覺,嚴重影響了她的日常生活。她決定將這些錄音證據提交給相關單位。
律點通解析: 即使催收人員沒有實際動手,但其言語威脅如果足以讓被害人產生實質的心理畏懼,感到生命、身體等安全受到威脅,就可能構成 《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本案中,「人間蒸發」、「小心你出門」等威脅,已讓小美心生畏懼,達到「致生危害於安全」的程度。債務人保存錄音證據,對於後續申訴或法律行動至關重要。
遇到不當催收,你可以這樣做!
- 了解自身權利: 知道催收的合法時間(通常是早上7點到晚上10點)、對象(原則上僅限債務人本人及保證人)和方式,是自保的第一步。
- 保存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
- 電話催收: 務必全程錄音。現在許多手機都有通話錄音功能,或可下載相關APP。
- 簡訊、電子郵件: 截圖或保存下來。
- 外訪催收: 要求對方出示證明文件,並盡可能錄影或錄音。記下對方的姓名、所屬機構、拜訪時間及內容。
- 明確拒絕不當催收: 若遇到違法或不當的催收行為,應明確告知對方其行為已違法,並要求停止。
- 向金融機構申訴: 根據規定,銀行必須受理你直接向他們洽商債務清償事宜。撥打銀行提供的客服或申訴專線,說明情況並提供證據。
- 向主管機關申訴: 如果銀行處理不力,你可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或其委託的金融評議中心提出申訴。這些機構會介入調查,要求銀行處理。
結語
面對卡債,壓力確實很大,但你不需要獨自承受不當催收的威脅。台灣的法律為債務人提供了保護,只要你了解自己的權利,並學會如何蒐集證據、尋求協助,就能有效捍衛自己的尊嚴與安全。記住,勇敢站出來,法律會是你最強大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催收電話或簡訊可以不接不回嗎?
A: 雖然不接不回可能讓催收方更頻繁聯繫,但若催收已構成騷擾(如非催收時間、過度頻繁),你有權拒絕。重要的是,要保存證據,例如電話錄音、簡訊截圖,這些都是未來申訴的依據。若確定是不當騷擾,可明確告知對方已錄音並會向主管機關申訴,要求停止聯繫。
Q: 催收人員可以對我的家人、朋友或同事進行催收嗎?
A: 依規定,催收機構原則上只能對債務人本人及其保證人進行催收。除非是為了取得債務人聯繫資訊且表明身份,否則不得對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干擾或揭露債務資訊。若他們對你的親友進行騷擾或透露你的債務狀況,這就是不當催收,你可以要求他們立即停止並向銀行或金管會申訴。
Q: 我被催收人員恐嚇威脅,該怎麼辦?
A: 立即保存所有證據(錄音、錄影、簡訊)。若對方言語涉及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讓你感到安全受威脅,可能已觸犯《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你可以向警察報案,並同時向銀行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提出申訴。
Q: 如果因為不當催收導致我精神壓力很大,可以要求賠償嗎?
A: 如果不當催收行為情節重大,導致你身心受創、精神痛苦,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你可以向銀行或催收機構請求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但這需要舉證證明精神痛苦的嚴重性,例如就醫診斷證明、心理諮商紀錄等,以支持你的主張。
Q: 銀行將我的債務賣給資產管理公司後,他們還需要對催收行為負責嗎?
A: 是的,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即使銀行將不良債權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銀行仍需建立內控稽核制度並承擔催收機構不當催收行為的責任。若資產管理公司有違法行為,銀行甚至應立即解約買回債權,並負起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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