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纏身又失業?《消債條例》是您的自救浮木!
失業的壓力已經夠大了,如果再加上沉重的債務,那種喘不過氣的感覺,相信您一定深有體會。面對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的催收電話,是不是讓您感到無助又徬徨?別擔心,在台灣,有一部專門為像您這樣,因經濟困境而無法償還債務的個人所設計的法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它提供了「前置協商」與「前置調解」的途徑,讓您有機會合法地與債權人協商,甚至重新開始。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了解這條法律的眉眉角角,讓您知道如何運用它來擺脫債務困境。
什麼是「前置協商」與「前置調解」?
在您考慮聲請更生或清算(這是更嚴謹的法院程序)之前,法律要求您必須先嘗試「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這兩者都是《消債條例》為您開啟的「第一道門」,目的在於讓您與債權人(主要是金融機構)在法院介入前,有機會先坐下來談,看看能否達成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還款方案,避免直接進入耗時又耗力的司法程序。
這項規定明定在: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簡單來說,這條文告訴我們:
- 義務主體:您必須是欠「金融機構」債務的人。
- 前置程序: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您有兩種選擇:一是主動向欠款最多的那家金融機構請求協商;二是向您居住地的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書面要件:無論選擇哪種方式,都必須以書面提出,並附上您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清冊等重要文件。
誰能申請?您是《消債條例》定義的「消費者」嗎?
不是所有債務人都能適用《消債條例》喔!這部法律有明確的資格限制,其中最關鍵的就是您必須符合「消費者」的定義。這點對於曾有兼職或經營小生意的失業朋友特別重要。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第1項:「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
這表示:
- 您必須是自然人,也就是個人,而不是公司行號。
- 在您聲請前的五年內,您要嘛完全沒有從事營業活動,要嘛就是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而且平均每個月的營業額必須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
如果您的營業額超過這個標準,即使現在失業,也不符合《消債條例》的「消費者」資格,就無法聲請前置調解或後續的更生、清算程序。
債務對象很重要!只針對「金融機構」
《消債條例》第151條所規定的前置協商或調解,主要是針對您欠金融機構的債務。這裡的金融機構指的是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郵局等。
律點通提醒:如果您的債務已經被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那麼這些債務原則上就不適用《消債條例》第151條所規定的強制前置協商程序。但是,您仍然可以依一般民事調解程序,向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嘗試與資產管理公司協商還款。
實務案例分享:別讓小細節絆倒您
許多失業債務人因為不熟悉程序或對法律有所誤解,導致申請被駁回。以下分享兩個常見的實務案例,希望您能從中學習,避免重蹈覆轍。
案例一:文件不齊,誠意不足?
小陳在失業後,面對堆積如山的信用卡帳單,決定向銀行聲請前置協商。他上網搜尋並下載了一份申請書,急忙填寫後就寄給了欠款最多的銀行。沒想到,銀行收到後回覆他,表示他使用的申請書版本已經過時,請他重新填寫新版申請書並再次進件。小陳當下覺得很心煩,認為程序太麻煩,就沒有再理會這件事。
後來,小陳想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然而,法院在審查時發現,小陳雖然曾有聲請協商的動作,但因為他沒有積極配合銀行要求,提交正確且完整的文件,被法院認定為沒有確實踐行前置協商的誠意。最終,法院駁回了小陳的更生聲請。
律點通提醒:聲請前置協商或調解,務必仔細確認文件是否正確且齊全,並積極配合金融機構或法院的要求。這不僅是程序上的要求,更是展現您解決債務問題的誠意。如果只是敷衍了事,很可能被視為未踐行前置程序,導致後續的聲請被駁回。
案例二:我曾經是老闆,還能申請嗎?
小美過去曾經營一家網路服飾店,雖然規模不大,但平均每月營業額約25萬元。後來因為市場競爭激烈,店面收了,小美也因此失業。面對過去經營時留下的債務,她想依《消債條例》向法院聲請前置調解。
然而,法院在審查小美的聲請資料時發現,她在過去五年內,每月平均營業額已超過《消債條例》所規定的新臺幣20萬元上限。因此,法院裁定駁回了小美的調解聲請,理由是她不符合《消債條例》所定義的「消費者」資格。
律點通提醒:如果您曾經營事業,即使現在失業,也要特別留意過去五年的平均營業額是否符合「小規模營業」的定義(每月新臺幣20萬元以下)。這會直接影響您是否具備聲請前置調解、更生或清算的資格。在聲請前,務必仔細檢視自己的營業紀錄。
協商/調解成立後毀諾,還有機會嗎?
如果您的前置協商或調解曾經成功,但現在因為失業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也就是非您能控制的原因,例如:突發重病、家庭變故、被詐騙等客觀情事)導致無法履行原先的還款方案,法律上還是有給您機會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即規定,若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受協商或調解成立後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之限制。這時候,您應該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而不是再次聲請前置調解。您需要向法院說明導致您無法履行的具體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
實用操作指引:讓您少走冤枉路
面對債務,正確的SOP能讓您事半功倍:
- 仔細確認「消費者」資格:回想過去五年是否有營業活動,營業額是否超過每月20萬元。這點是能否適用《消債條例》的敲門磚。
- 釐清您的債務對象:列出所有債權人,確認哪些是金融機構,哪些是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非金融機構。這將決定您應走的程序。
- 備齊正確文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等,務必填寫完整且真實。不實陳述或文件不齊都可能導致聲請被駁回。
- 積極參與協商/調解:在協商或調解過程中,展現誠意,提出合理的還款計畫。這有助於促成方案的成立。
- 毀諾後直接聲請更生/清算:若因不可歸責事由無法履行已成立的方案,請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不要重複聲請前置調解。
結論:積極面對,重啟人生
失業與債務的雙重壓力確實令人喘不過氣,但法律提供了自救的途徑。理解並正確運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前置協商與調解程序,是您擺脫債務困境、重新開始生活的關鍵第一步。只要您積極面對,一步一步來,就有機會擺脫債務困境,重拾生活秩序,迎向新的開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失業了,還能聲請前置協商或調解嗎?
A: 當然可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正是為了幫助像您這樣,因為經濟狀況不佳(包括失業)而無法償還債務的自然人。只要您符合「消費者」的資格(五年內平均每月營業額未超過20萬元),並且債務對象主要是金融機構,就可以提出申請。失業是您聲請的有利理由之一,能證明您確實有還款困難。
Q: 如果我只有跟資產管理公司借錢,可以聲請前置協商嗎?
A: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的規定,前置協商或調解的對象必須是「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雖然承受了金融機構的債權,但它本身並非法律定義的「金融機構」。因此,您不能直接依該條例聲請前置協商。不過,您仍然可以依《民事訴訟法》或《鄉鎮市調解條例》向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聲請一般民事調解,嘗試與資產管理公司協商還款方案。
Q: 我之前已經跟銀行談過協商,但沒有成功,還可以再聲請法院調解嗎?
A: 可以的。即使您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但未成功,您仍有權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的調解。實務上認為,協商與調解是兩種不同的程序,調解有中立的第三方居中協調,仍有促成雙方達成合意的可能性,法院不應輕易駁回您的調解聲請。
Q: 我以前有跟銀行協商成功,但現在失業繳不出來了,怎麼辦?
A: 如果您已成立協商或調解方案,但因失業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非您自身過失導致的客觀情況,例如:突發重病、家庭變故、被詐騙等)而無法履行,您應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此時,您不需要再次聲請前置協商或調解。在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您需要向法院說明導致您無法履行的具體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