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了,信用卡繳不出來會被關嗎?別怕,先搞懂法律怎麼說!
失業,對任何人來說都是沉重的打擊。當經濟來源中斷,累積的信用卡債務就像一座大山,壓得人喘不過氣。此時,許多失業的朋友會擔心:「我只是沒錢還,會不會被銀行告詐欺,然後坐牢?」
律點通知道您的擔憂。請放心,單純的「沒錢還款」通常不是刑事詐欺罪。 法律上,民事債務不履行與刑事詐欺罪有著天壤之別。今天,律點通就來為您深度解析,讓您清楚了解兩者的界線,並學習如何保護自己。
欠卡債會被關嗎?關鍵在於「詐欺罪」
信用卡債務之所以可能扯上刑事責任,主要是因為《中華民國刑法》中的「詐欺罪」。但要構成詐欺罪,可不是您沒錢還這麼簡單,它需要有特定的條件。
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與詐欺得利
《刑法》第339條是詐欺罪的核心條文,它區分為兩種情況:
- 第一種:詐欺取財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就是您「用騙的方法,讓別人把他的東西交給您」。在信用卡消費的情境中,如果法院認定您是透過欺騙的手段,讓店家或銀行把商品或錢交給您,那麼就可能構成這個罪名。
- 第二種:詐欺得利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白話解釋: 這條的意思是,您「用騙的方法,讓自己得到本來不該得到的利益」。比如,您刷卡消費,讓銀行先幫您墊付了款項,結果您卻從頭到尾都沒打算還錢,等於是讓銀行替您清償了這筆債務,這「免除債務」的利益,就可能被視為財產上的不法利益。
關鍵核心:有沒有「心」騙人?
無論是詐欺取財還是詐欺得利,最最關鍵的判斷標準,都是您「有沒有從一開始就打算騙人」。法律術語稱為「不法所有意圖」。
「沒錢還」不等於「故意騙」!
如果您在刷卡消費時,是真心想還錢,只是後來因為失業、生病或其他突發狀況,導致經濟困難而無法償還,這通常屬於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銀行可以向您追討欠款,但不會構成刑事詐欺罪。因為您沒有「自始」的詐欺意圖。
但是,如果檢察官和法院有證據證明您在刷卡消費時,就已經知道自己根本沒能力還錢,卻還大量、密集地刷卡,甚至提供不實資料申請信用卡,那麼就可能被認定有詐欺的意圖。
法院怎麼看?真實案例告訴你!
為了讓您更清楚,律點通整理了兩個法院的真實案例,並將其改寫為生活化情境:
- 案例情境一:小明失業後狂刷卡,被判詐欺得利
小明原本有份穩定工作,但突然失業。他知道自己已經沒有收入,卻沒有停止刷卡。反而,他在短短一個月內,利用信用卡在百貨公司、電器行瘋狂消費,累積了數十萬元帳單。他買了許多自己根本不需要的東西,甚至還轉賣給朋友。事後,當銀行催繳時,小明卻完全不予理會。
法院看法: 法院認為,小明在失業後,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卻仍大量且密集地刷卡消費,且事後完全不處理,顯示他從一開始就沒有打算還錢,而是想讓銀行替他墊付這筆錢,等於是騙取了「免除債務」的利益。因此,法院判決小明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的詐欺得利罪。
- 案例情境二:阿華失業後無力還款,法院判無罪
阿華在申請信用卡時,為了讓銀行核卡,或許在財力證明上有些「美化」,但銀行當時也未嚴格查證就核發了卡片。拿到卡後,阿華也正常使用,並按時繳款了一段時間。後來,阿華因為公司倒閉而失業,收入中斷,才導致信用卡帳單無法繼續繳納。他曾嘗試與銀行溝通,但因為真的手頭拮据,無法達成協議。
法院看法: 法院認為,雖然阿華在申請時可能有瑕疵,但銀行本身也有徵信的責任。更重要的是,阿華在消費期間曾有還款紀錄,且後來是因失業這個「後續因素」才導致無法還款。這表示他並非從一開始就打算騙錢。因此,法院認定這純粹是民事上的債務糾紛,判決阿華無罪。
這兩個案例清楚說明,法院在判斷時,會非常重視您「自始是否有詐欺意圖」。
身為失業債務人,該怎麼保護自己?
如果您正處於失業且面臨信用卡債務的困境,請務必記住以下幾點,保護自己不誤觸法網:
-
停止「惡意消費」: 如果您已經失業,經濟狀況不允許,請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若明知無支付能力卻仍然大量刷卡,很容易被認定有詐欺意圖。
-
主動與銀行溝通: 這是最重要的步驟!不要逃避,主動聯繫您的發卡銀行,說明您目前失業的困境。您可以嘗試協商還款計畫,例如申請暫緩繳款、分期付款、或債務協商。積極的溝通態度,能證明您有還款意願,而非故意詐欺。
-
保留所有溝通紀錄和還款證明: 即使您只能償還一小部分金額,也要保留所有還款的證明(例如匯款單、繳費收據)。與銀行的通話紀錄、協商信件等,也請妥善保存。這些都是證明您沒有詐欺意圖、曾努力還款的重要證據。
-
避免「假消費,真刷卡」: 千萬不要為了借錢而跟店家或朋友進行「假消費,真刷卡」的行為。這種行為會被視為欺騙銀行,讓銀行誤以為有真實交易而撥款,這不僅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的共同正犯,風險極高。
結論:積極面對,區分民事與刑事
失業期間面對信用卡債務,確實令人焦慮。但請記住,單純的「無力償還」與「刑事詐欺」是兩回事。 只要您沒有從一開始就打算欺騙銀行或店家,且後續有積極面對、努力溝通的態度,通常就不會構成刑事詐欺罪。
最重要的,是停止繼續擴大債務,並主動與銀行協商,尋求適合您的還款方案。這不僅能避免刑事風險,也能為您未來的財務重建鋪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失業了,信用卡帳單繳不出來,銀行會直接告我詐欺嗎?
A: 通常不會。單純因為失業導致無力償還信用卡債務,屬於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銀行會透過催收、協商或民事訴訟來追討欠款,不會直接構成刑事詐欺罪。刑事詐欺罪需要證明您在刷卡時就有「從一開始就打算騙錢」的意圖。
Q: 如果我曾經有過期沒繳,但後來有補繳,這樣會被認為有詐欺意圖嗎?
A: 有過期補繳的紀錄,反而能證明您有還款意願,這對您是非常有利的。法院在判斷是否有詐欺意圖時,會綜合考量您的消費模式、還款紀錄以及事後處理態度。曾有還款行為,會讓法院更傾向認定您是因財務困難而非故意詐欺。
Q: 我該如何證明我沒有詐欺意圖,只是真的沒錢?
A: 您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證明:1. 停止使用信用卡: 避免繼續累積債務。 2. 主動與銀行溝通: 說明您的失業狀況,並嘗試協商還款方案。 3. 保留所有溝通紀錄: 包括與銀行的通話、信件往來等。 4. 保留還款證明: 即使只能小額還款,也要留下紀錄。 5. 證明失業事實: 例如非自願離職證明、勞保投保紀錄等。這些都能幫助證明您是因客觀困難而非主觀惡意。
Q: 如果我申請信用卡時有誇大財力,現在失業了還不出來,會不會因此被認定詐欺?
A: 申請時誇大財力確實是一個風險點,可能被檢察官作為有詐欺意圖的證據之一。然而,法院仍會綜合判斷。如果銀行在核卡時未盡審查義務,且您在取得信用卡後有正常使用並曾還款,後來才因失業等因素導致無力償還,法院仍有可能認定為民事糾紛而非刑事詐欺。關鍵仍在於您「後續的使用行為」和「還款意願」。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