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循環利息太高?中年債務人必知的15%利率上限與自保術
親愛的讀者,您是不是也曾因為信用卡帳單上的循環利息數字,感到焦慮與無助?面對日漸堆積的債務,以及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催討的壓力,您可能會想:這利息真的合理嗎?我是不是只能默默承受?
別擔心,您不是孤單的。在台灣,針對信用卡循環信用利息,法律其實設有明確的上限,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像您一樣的消費者。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些法律規定,並透過淺顯易懂的案例,教您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再被不合理的利息壓垮!
什麼是信用卡循環信用利息?
簡單來說,當您沒有在信用卡繳款截止日前繳清當期應繳金額,而是選擇只繳最低應繳金額時,剩下的未繳款項就會開始計算「循環信用利息」。這筆利息通常會從您消費的那一天起算,直到您將該筆款項還清為止。如果一直只繳最低金額,這些利息就會像滾雪球一樣,讓您的債務越滾越大。
信用卡循環利息的法律上限:您必須知道的15%!
過去,信用卡循環利息的利率可能高達20%!但為了避免民眾因高額利息而陷入困境,政府修訂了法律。最重要的就是這條:
《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這條法律的意思是:從民國104年9月1日(也就是西元2015年9月1日)開始,所有銀行或信用卡公司,針對您的信用卡或現金卡循環信用,收取的年利率都不能超過15%! 這是一個強制性的規定,就算您和銀行約定的利率超過15%,超過的部分也是無效的,銀行不能向您收取。
您可能會聽過《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雖然民法規定是16%,但針對信用卡和現金卡, 《銀行法》的15%上限是更嚴格的特別規定,所以信用卡循環利息要優先適用15%這個上限。
債務被轉賣了,利息還是15%嗎?
很多時候,如果您的信用卡債務遲遲未清,銀行可能會將這筆債權「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這時候,您可能會收到來自陌生公司的催繳通知,並且被要求支付高額利息。別擔心,法律一樣保護您!
《民法》第299條第1項:「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這條法律告訴我們:即使您的債務被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您對原銀行能主張的權利,一樣可以拿來對抗這家新的公司! 也就是說,資產管理公司也不能向您收取超過年利率15%的循環利息。如果他們收取了,您有權拒絕支付超過的部分。
生活案例看懂您的權益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的例子:
案例一:舊債務遇到新法規,利息怎麼算?
陳伯伯在多年前辦了一張信用卡,由於經營小生意不順,從民國93年起就無法按時繳清卡費,累積了十幾萬的循環利息。銀行當時約定的利率高達20%。到了民國104年9月1日之後,陳伯伯發現銀行寄來的帳單,循環利息仍然是20%。
法院判決指出: 雖然陳伯伯的債務早在93年就開始,但自104年9月1日起,信用卡循環利息的上限就不能超過年利率15%了。因此,銀行在104年9月1日之後,就只能按15%計算利息,之前的才可維持20%。這表示,即使是舊的債務,只要是104年9月1日之後產生的利息,都必須遵守15%的上限。
案例二:債務被轉賣給資產公司,利息就沒上限了嗎?
李阿姨因為信用卡債務遲遲未清,後來收到一封來自「資產管理公司」的通知,說他們買下了銀行對李阿姨的債權,現在要向她追討債務,而且計算的利息還是20%。李阿姨很害怕,想說是不是換了公司,利率就可以亂算?
法院判決明確表示: 即使銀行把債權賣給了資產管理公司,這家公司還是要遵守「信用卡循環利息不得超過年利率15%」的規定。也就是說,李阿姨對銀行能主張的權利(例如利率上限),一樣可以拿來對抗這家資產管理公司。如果資產公司收取的利息超過15%,李阿姨可以拒絕支付超過的部分,甚至可以要求退還。
給中年信用卡債務人的實用建議
- 仔細核對帳單: 檢查您的信用卡帳單,特別是循環信用利息的計算方式和年利率。確認自104年9月1日起,利息是否已調整為15%以下。
- 保留所有文件: 所有的繳款證明、信用卡帳單、催繳通知、協商文件等,都請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 了解債務性質: 15%的利率上限只適用於「信用卡」和「現金卡」的循環信用。如果是其他類型的個人信用貸款,則適用民法16%的上限。務必釐清您的債務屬於哪一種。
- 債務協商: 如果您真的還款困難,可以主動向銀行提出債務協商,爭取更合理的還款方案。這比什麼都不做,讓利息持續滾動來得好。
- 拒絕不合理利息: 如果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向您收取超過15%的信用卡循環利息,您可以明確告知他們,並拒絕支付超過法律上限的部分。
結語
面對信用卡債務,雖然壓力重重,但請記住,您並非孤立無援。法律為您設定了保護的屏障,特別是年利率15%的上限,是您重要的權利。了解這些規定,勇敢地檢視您的帳單,並採取行動,就能為自己爭取更合理的還款條件,一步步走出債務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信用卡債務是在民國104年9月1日以前就欠下的,那時候約定利率是20%,現在還需要遵守15%的上限嗎?
A: 是的,即使您的債務是在104年9月1日以前就欠下的,但從104年9月1日之後所產生的循環信用利息,就必須遵守《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的15%年利率上限。之前的利息可能依原約定,但之後的利息就不能超過15%了。
Q: 我收到了資產管理公司的催繳通知,他們說已經買下我的信用卡債權,而且要收20%的利息,我該怎麼辦?
A: 您不用擔心。根據《民法》第299條第1項,即使債權被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您對原銀行能主張的法律權利(例如15%的利率上限),一樣可以對抗這家資產管理公司。因此,資產管理公司對您的信用卡循環利息,同樣不能超過年利率15%。您可以明確告知對方,並拒絕支付超過法律上限的部分。
Q: 如果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還是堅持要收超過15%的利息,我該怎麼辦?
A: 您可以先以書面方式(例如存證信函)明確告知對方,指出《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的規定,並表示您只會支付15%上限內的利息。如果對方仍不接受,您可以考慮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訴,或尋求法律諮詢。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法院也會審查利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Q: 我除了信用卡循環利息,還有銀行的個人信用貸款,這兩種貸款的利率限制一樣嗎?
A: 不一樣。《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的15%年利率上限,僅適用於「信用卡」和「現金卡」的循環信用。如果您是銀行的「個人信用貸款」,則不受此15%上限的限制,但仍受《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不得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的限制。所以,務必分清楚您的債務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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