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當您正經歷失業的挑戰時,生活中的許多環節都可能需要重新簽訂或調整合約,例如新的工作契約、租賃契約,甚至是與銀行的債務協商方案。在這些關鍵時刻,了解合約的眉角,才能真正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因為一時的急迫而簽下不平等的條款。
今天,我們就來聊聊兩種常見的契約類型:「定型化契約條款」和「個別磋商條款」,以及它們如何影響您的權利。
什麼是定型化契約與個別磋商條款?
您可能曾聽過「定型化契約」,這是指企業或雇主為了與大量客戶或員工簽訂同類合約,而預先準備好的固定條款。例如,您去電信公司辦手機、銀行開戶、租房子,拿到的通常都是厚厚一本、內容幾乎一樣的合約,這就是定型化契約。
相對地,「個別磋商條款」則是您與對方(例如雇主、房東、銀行)經過實際討論、協商後,雙方都同意修改或新增的條款。簡單來說,定型化契約是「您只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而個別磋商條款則是「您可以提出意見並討論修改」的內容。
為什麼區分這兩者很重要?
因為法律對這兩種條款的保護程度不同!對於定型化契約,法律賦予消費者或勞工更多保障,例如「審閱期」和「顯失公平」的判斷。
您的權利:審閱期與顯失公平
1. 契約審閱期:給您時間看清楚
當企業經營者提供定型化契約時,法律要求他們必須給您一段合理的「審閱期間」,讓您有充分的時間仔細閱讀所有條款,而不是匆匆忙忙地簽字。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給予消費者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其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3項:「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這代表什麼?如果對方沒有給您足夠的審閱期(通常是30天內),或者沒有讓您看完整份合約,那麼合約中的某些條款就不構成契約內容,您就不受這些條款的約束!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自保權利。
2. 顯失公平:不合理的條款可能無效
即使您簽了字,如果契約中的某些定型化條款對您非常不利,法律也可能介入,認定這些條款無效。
《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一份定型化契約條款,明顯地讓對方免責、加重您的責任、限制您的權利,或者對您有其他重大不公平,那麼這些條款就可能是無效的。判斷是否「顯失公平」,法院會綜合考量契約目的、交易習慣和雙方權利義務的平衡。
生活情境案例:別讓「個別磋商」變陷阱
有些企業會刻意在定型化契約後面,貼上一份寫著「個別磋商條款」的文件,企圖規避法律對定型化契約的限制。但法院在判斷時,看的不是名稱,而是實質!
案例一:預售屋買賣契約的假「個別磋商」
小陳失業後,想找份穩定工作,好不容易應徵上了一家公司。簽約時,公司拿出一份制式的「服務協議書」,裡面有一條規定:離職後三年內,不能到同性質的公司上班,否則要賠償高額違約金。這份協議書上還有個欄位寫著「本人已詳閱並同意個別磋商條款」。
小陳當時急著上班,雖然覺得三年限制有點久,但沒多想就簽了。後來他離職到另一家同業公司,前公司就告他要求賠償違約金。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這份「服務協議書」是公司預先擬定、給所有員工簽的,員工根本沒有機會跟公司個別討論修改條款,實質上仍是定型化契約。而且,該條競業禁止條款限制小陳三年內不能在同業工作,範圍過廣,且公司沒有給予小陳任何補償,對小陳的經濟生存權影響太大,明顯顯失公平。因此,法院判決該競業禁止條款無效,小陳不需要賠償。
指導意義:即使契約形式上標示為「個別磋商」,若實質上沒有經過雙方實際協商,且內容顯失公平,法院仍可能認定其無效,特別是當條款限制到您的基本工作權時。
保護自己的實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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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審閱所有條款:無論是求職、租屋或債務協商,拿到合約時,請務必從頭到尾仔細閱讀,包括任何附加或備註的內容。不要因為急迫就草率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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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審閱權:如果對方沒有給您合理的審閱期,請明確告知並要求。如果對方拒絕,或您在未獲審閱下簽約,未來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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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別磋商條款」保持警覺:如果合約中出現標示為「個別磋商條款」的部分,請務必確認您是否有實際參與討論、提出意見並達成共識。如果只是對方單方面提供的制式內容,那它很可能只是披著「個別磋商」外衣的定型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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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條款可拒絕或要求修改:對於顯失公平、過度限制您權利或加重您責任的條款,您有權利拒絕簽署,或要求對方修改。例如,過長的競業禁止期間、不合理的違約金、或是將所有風險轉嫁給您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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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證據:將合約、審閱過程的溝通紀錄(例如訊息、電子郵件)、任何協商的書面證明都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結論
失業期間,面對各種契約可能讓您感到壓力重重,但這正是您需要更清醒、更謹慎的時刻。了解「定型化契約」、「個別磋商條款」以及您的「審閱權」和「顯失公平」原則,能讓您在簽訂任何合約時,更有底氣保護自己的權益。記住,法律的設計是為了保護弱勢,只要您懂得善用這些工具,就能在挑戰中為自己爭取更好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定型化契約」和「個別磋商條款」?它們有什麼不同?
A: 定型化契約是企業或雇主預先擬定,給所有客戶或員工簽訂的固定合約內容,您通常只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例如電信門號申請書、租賃合約。而個別磋商條款是您和對方經過實際討論、協商後,雙方都同意修改或新增的條款。主要的差異在於您是否有機會參與條款的實質協商。
Q: 如果簽約前,對方沒有給我足夠的審閱期,我該怎麼辦?
A: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3項,如果企業經營者沒有給您合理的審閱期間(通常是30天內),那麼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您就不受該條款的拘束。您可以明確告知對方您需要審閱時間,並在簽約時註明未獲合理審閱,或事後主張該條款無效。
Q: 我簽的合約內容對我很不利,可以主張無效嗎?
A: 有可能。如果合約中的條款屬於定型化契約,且有《民法》第247條之1所指的「顯失公平」情況,例如明顯免除對方責任、加重您的責任、限制您的權利或對您有重大不利益,那麼該部分條款就可能是無效的。但這需要具體個案判斷,建議您保留合約並尋求專業意見。
Q: 我失業了,如果找到新工作要簽競業禁止條款,要注意什麼?
A: 競業禁止條款通常是定型化契約。您需要特別注意限制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以及是否有合理補償。如果這些限制過於寬泛、期間過長(例如超過兩年)、沒有提供合理補償,且對您的工作權益造成嚴重影響,就可能被認定為「顯失公平」而無效。務必仔細審閱,並盡量要求修改不合理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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