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呆帳轉銷就沒事?失業債務人必懂的追討真相與自保術!
身處失業的低谷,經濟壓力已經夠沉重,若此時又突然收到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追討多年前的「呆帳」通知,那種無助與焦慮感,想必讓您夜不能寐。許多人以為銀行將債務「轉銷呆帳」後,這筆錢就一筆勾銷、不用再還了。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很抱歉,答案是否定的。銀行將債務轉列呆帳,其實只是銀行內部基於會計處理和風險管理的一種「帳務調整」,並不代表您的債務就此消失。這就像是您家裡記帳,把一筆很久沒收回的錢從「應收」改列為「可能收不回」,但這筆錢的債權依然存在。銀行甚至有法律義務,在發現您有財產時,繼續追討!
這篇文章將為您揭開銀行呆帳追討的法律面紗,讓您了解其中的眉角,並提供實用的自保策略,幫助您在困難時期,也能聰明應對。
呆帳轉銷的真相:銀行還是可以追討!
許多人誤以為「呆帳轉銷」就是債務一筆勾銷,但這是一個常見的誤解。事實上,依據台灣的《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6條,明確規定: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6條:「經依規定程序轉列呆帳之各項債權仍應列帳記載,並詳列登記簿備查,由有關業務單位隨時注意主、從債務人動向。如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依法訴追。」
這代表什麼呢?簡單來說,即使您的債務被銀行轉列為呆帳,這筆債權在法律上仍然存在!銀行必須持續記錄這筆債務,並且隨時注意您的財產動向。一旦發現您有任何可供執行(例如薪水、存款、不動產)的財產,銀行就有權利、也有義務依法向您追討。
所以,收到催繳通知時,第一時間千萬不要覺得「這不是已經是呆帳了嗎?怎麼還來找我?」而是要冷靜下來,判斷這筆債務的狀況。
債務追討的兩大關鍵:時效與中斷
雖然呆帳轉銷不等於債務消失,但債務的追討並非無止境。法律設有「消滅時效」制度,也就是說,如果債權人(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在一定時間內不行使權利,債務人就可以主張時效已過,拒絕清償。
- 一般債務的時效:根據《民法》第125條,大部分的銀行借款本金請求權時效是15年。
- 利息的時效:根據《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是,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叫做「時效中斷」。當發生特定事件時,時效就會重新計算!
《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 《民法》第137條:「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簡單來說,如果銀行向您發出催繳通知、聲請支付命令、提起訴訟,或者您自己對債務進行了「承認」(例如還了一小部分錢、簽署了還款協議),這些行為都會讓時效「中斷」,並且從中斷事由結束後重新計算。特別是,如果銀行已經取得法院的「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等執行名義,即使原本的時效是15年,一旦時效中斷,重新起算的時效會變成5年。
這表示,即使是很久以前的債務,如果銀行在時效內採取了法律行動,或者您不小心「承認」了債務,時效就可能被重新計算,債務追討的期限也會延長。
生活案例:老債務的追討與時效判斷
案例一:陳先生的「老債」突然被追討
陳先生在15年前因為生意失敗,向銀行借了一筆錢,後來無力償還。他以為時間久了,銀行應該就不會再追討了。結果在第14年時,他突然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陳先生很緊張,但因為他沒有在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這個支付命令就確定了,銀行也因此取得了「執行名義」。
幾年後,陳先生找到一份穩定工作,銀行發現他有薪資所得,便依據這個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陳先生這時才發現,雖然債務已經很老了,但因為銀行在時效結束前聲請了支付命令,讓時效重新計算,而且一旦取得確定判決,時效就變成5年。他想主張時效已過,但法院認為銀行聲請支付命令已中斷時效,且在新的5年時效內聲請強制執行,因此駁回了他的主張。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即使是老債務,銀行仍可能透過法律程序(如支付命令、訴訟)來中斷時效。一旦取得執行名義,時效會重新起算為5年,銀行便可在這5年內隨時聲請強制執行。
案例二:資產管理公司的追討與「不小心」承認債務
李小姐多年前積欠信用卡債,後來銀行將這筆債務轉賣給了一家資產管理公司。李小姐以為債務賣給資產管理公司就不用還了,而且她也沒能力還。有一次,資產管理公司打電話來,李小姐一時心軟,為了息事寧人,便匯了一小筆錢過去,想說「意思一下」。
沒想到,就是這筆「意思一下」的還款,被資產管理公司認定為李小姐「承認債務」,讓原本可能即將屆滿的消滅時效重新開始計算。資產管理公司在新的時效內,向法院聲請了支付命令,並最終取得了執行名義,開始追討李小姐的債務。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當債務被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時,其追討權利是合法的。更重要的是,即使只是一小筆的還款,或是在電話中口頭承諾還款,都可能被視為「承認債務」,導致時效重新計算,讓您失去主張時效抗辯的機會。
失業債務人如何自保?實用應對策略
面對銀行的呆帳追討,尤其是身處失業困境,更要懂得保護自己。以下是給您的實用建議:
- 切勿置之不理:收到任何催繳通知、支付命令或法院公文,都必須正視。置之不理可能導致您錯失提出異議的機會,讓銀行順利取得執行名義。
- 確認債務資訊:仔細核對債務的金額、債權人(是原銀行還是資產管理公司)、債務發生日期、上次還款日期等重要資訊。
- 判斷是否已過消滅時效:這是最關鍵的一步。根據上述的15年(本金)或5年(利息)時效,以及是否有時效中斷的事由(例如您是否曾還款、銀行是否曾提出訴訟或支付命令),來判斷債務是否已超過時效。您可以向聯徵中心申請信用報告,了解債務的詳細記錄。
- 若時效已過,可主張「時效抗辯」 :如果確認債務已超過消滅時效,您可以向銀行或法院主張「時效抗辯」,拒絕清償。這是一種法律上的權利,一旦主張成功,銀行就不能再強制您還錢。
- 若時效未過,評估償還能力:如果債務仍在時效內,請誠實評估自己的償還能力。您可以嘗試與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協商還款方案,例如分期付款、降低利率等。但請注意,任何協商或還款行為都可能被視為「承認債務」,導致時效重新計算,務必謹慎。
- 善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如果您確實無力償還債務,且債務總額龐大,可以考慮尋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的協助。透過「前置協商」、「更生」或「清算」程序,有機會減輕債務負擔,甚至獲得免責,重新開始。
結論:知己知彼,才能保護自己
失業期間面對債務追討,無疑是雪上加霜。但請記住,銀行呆帳轉銷不等於債務消失,而消滅時效則是您保護自己的重要武器。了解法律規定,學會判斷債務狀況,並採取正確的應對策略,您就能在債務追討面前,不再被動挨打,而是積極捍衛自己的權益。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正處於困境中的您,帶來一絲光明與方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銀行說我的債務已經轉銷呆帳了,是不是就代表我不用還錢了?
A: 很遺憾,不是的。銀行將債務轉銷呆帳,是基於會計處理和風險管理的內部程序,表示銀行認為這筆錢收回的機會很低,但在法律上,這筆債權仍然存在。根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6條,銀行仍有義務持續追蹤,一旦發現您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例如薪水、存款、不動產),銀行仍會依法向您追討。
Q: 我的債務已經好幾年沒還了,銀行也沒來找我,是不是就超過消滅時效了?
A: 不一定。一般消費借貸的本金請求權時效是15年,利息請求權時效是5年。但時效會因為某些行為而「中斷」,例如銀行向您發出催繳通知、聲請支付命令、提起訴訟,或者您自己對債務進行了「承認」(如部分還款、簽署還款協議)。一旦時效中斷,就會重新計算。特別是銀行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後,時效會變成5年。建議您先向聯徵中心申請信用報告,確認債務的詳細狀況,包含最後還款日與是否有法院紀錄,才能判斷時效是否已過。
Q: 如果我收到資產管理公司追討債務的通知,我該怎麼辦?
A: 首先,不要慌張。資產管理公司通常是向銀行買下您的債權,因此他們有權利向您追討。您應先確認債務的真實性、金額,以及最重要的——是否已超過消滅時效。如果時效已過,您可以主張時效抗辯。如果時效未過,且您確實無力償還,可以嘗試與資產管理公司協商還款方案。但在任何協商或還款前,請務必謹慎,避免不小心「承認債務」導致時效重新計算。
Q: 我真的完全沒錢還債,除了等著被強制執行,還有其他方法嗎?
A: 如果您確實無力償還所有債務,且債務總額龐大,可以考慮尋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協助。這是一個為幫助無力償債的消費者重新開始的法律程序,主要分為「前置協商」、「更生」和「清算」。透過這些程序,您有機會與所有債權人協商,制定可行的還款計畫,甚至在符合條件下獲得債務免責,擺脫債務的困擾。這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建議您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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