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討債不是「催收」而是「犯罪」:被害人請立即停止恐懼!
面對暴力討債集團的恐嚇、騷擾甚至限制人身自由,許多被害人常因害怕或認為自己有債務在身而選擇隱忍。但請記住,無論您是否有欠款,任何以強暴、脅迫、恐嚇等非法手段催討債務的行為,在台灣法律上都是嚴重的刑事犯罪,同時也構成民事侵權行為。
您有權利且應該立即採取法律行動,讓違法討債者付出代價。這篇文章將引導您了解法律賦予您的兩大救濟途徑:刑事追訴與民事求償。
1. 立即自保!刑事責任是第一步
違法討債最常觸犯以下幾類刑事罪名。一旦構成這些犯罪,您就可以向警方報案並提出告訴,啟動國家公權力介入。
討債者可能觸犯的刑事罪名
| 罪名 | 刑法條文 | 常見的討債行為 |
|---|---|---|
| 剝奪行動自由罪 | 刑法第302條第1項 | 強押、拘禁於特定場所、長時間圍堵使其無法離開,或收走手機限制與外界聯繫。 |
| 強制罪 | 刑法第304條第1項 | 以暴力或威脅手段,迫使您簽立本票、交付財物,或阻擋您進出住家、辦公室。 |
| 恐嚇危害安全罪 | 刑法第305條 | 揚言將對您或您的親友的生命、身體、名譽、財產造成損害,讓您心生畏懼。 |
重要提醒: 實務上,若討債者限制您的行動自由(如強押您數小時),通常會被認定為法定刑較重的剝奪行動自由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中伴隨的恐嚇或強制行為,將會被此罪名吸收,顯示法律對人身自由的保障極為重視。
2. 討回公道!民事求償與精神慰撫金
除了讓討債者面臨刑責,您更應該積極請求民事損害賠償。違法討債行為,已嚴重侵害您的身體權、自由權、名譽權及人格權,您可依《民法》請求賠償。
(1) 財產與非財產損害賠償
依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您可以請求兩類損害賠償:
- 財產上損害: 包含因受傷產生的醫療費、因恐懼而減少的工作收入、被強行取走的財物等。
-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這是針對您因精神痛苦、身心受創所受的損害。法院會審酌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加害程度及社會觀念來核定金額。
(2) 最強護盾:侵權賠償不得抵銷原債務
這是被害人必須知道的最重要權利!許多被害人擔心,即使求償成功,對方也會主張用原來的欠款來抵銷這筆賠償金。法律早已堵住這個漏洞:
《民法》第339條:「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白話解釋: 即使您確實欠對方錢,但對方用違法、故意侵權的方式來討債,那麼他必須全額支付對您的精神或財產損害賠償金,不能用您欠他的錢來主張抵銷!這確保了違法討債者必須為其惡行付出實質的法律代價。
3. 實務案例解析:靈車討債與連帶責任
在實務上,法院對於違法討債的判決傾向嚴懲,並保障被害人的求償權。
情境再現:
小陳(化名)因故積欠一筆債務,債權人委託討債公司上門。討債公司不僅在小陳家門口懸掛印有遺照和不雅字眼的布條,還用車輛阻擋小陳一家進出。小陳心生恐懼,身心受創嚴重。
法院判決結果:
- 刑事責任: 討債公司的行為構成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 民事責任: 法院認定此舉嚴重侵害小陳的名譽和自由,判決討債公司應賠償小陳精神慰撫金。
- 連帶責任: 由於債權人對討債公司的非法手段可預見或有同意,因此債權人與討債公司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 抵銷駁回: 法院依據《民法》第339條,駁回了債權人想用小陳原有的債務來抵銷這筆精神慰撫金的請求。
指導意義: 即使是委託討債,債權人也逃不掉責任;最重要的是,違法討債者必須「真金白銀」地賠償您的損失。
4. 被害人必學:實務操作指南
切記: 在遭受脅迫時所簽署的任何文件(如本票、借據),可能因「意思表示不自由」而無效。但您仍需在法律程序中舉證證明。
(1) 證據保全:決定勝敗的關鍵
當暴力討債發生時,請務必冷靜蒐集以下證據:
- 錄音、錄影: 記錄討債者的恐嚇言語、暴力行為、限制自由的過程。
- 照片: 拍攝貼在住家或車輛上的恐嚇物、阻擋進出的車輛、或身體受傷的狀況。
- 人證: 目擊者(鄰居、親友)的證詞。
- 醫療證明: 若有受傷,立即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書。
(2) 法律行動:兩大步驟
- 立即報警並提出刑事告訴: 針對討債者的妨害自由、強制、恐嚇等行為,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明確提出告訴。讓檢察官啟動偵查程序。
-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您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最大的好處是,您可以免繳納訴訟費用,大幅降低您的訴訟成本。
結論
暴力討債行為不僅是道德瑕疵,更是嚴重的法律犯罪。作為被害人,您擁有法律賦予的強力武器:透過刑事追訴讓加害者受到懲罰,並透過民事求償獲得應有的經濟和精神補償。請立即採取行動,保全證據,尋求專業協助,讓法律為您撐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討債者說只是來「溝通」,但一直堵在我家門口不走,算違法嗎?
A: 如果討債者長時間堵在您家門口,造成您無法自由進出,或讓您感到極度不安而不敢出門,這可能已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罪或剝奪行動自由罪。即使他沒有動手,只要行為實質上限制了您的權利或自由,就屬於違法。請立即錄影存證並報警,主張人身自由受侵害。
Q: 我在被脅迫、恐懼的狀態下簽了本票或借據,這些文件在法律上有效嗎?
A: 在脅迫下簽署的文件,如果您的意思表示是不自由、非自願的,您可以主張該法律行為因意思表示有瑕疵而無效或得撤銷。雖然文件形式上存在,但您必須在後續的訴訟中,提出足夠的證據(如錄音、人證、報案紀錄)證明您是在受到強制或恐嚇的情況下簽署的。建議立即諮詢律師協助處理文書效力問題。
Q: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是如何決定的?我能要求多少?
A: 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金額並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根據《民法》第195條,綜合考量以下因素: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資力);討債行為的惡劣程度、持續時間;以及對被害人造成的身心創傷和痛苦程度。您應提出具體金額,並提供醫療證明或心理諮商紀錄作為佐證,由法院最終裁量合理的數額。
Q: 如果債權人是委託討債公司來處理,債權人本身需要為討債公司的暴力行為負責嗎?
A: 是的,債權人可能需要負連帶責任。若債權人明知或可預見受委託的討債公司會使用非法手段,或對其非法行為有共同犯意聯絡,則債權人與討債公司將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根據《民法》規定,被害人可以同時向討債公司和債權人請求連帶賠償所有損害(包括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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