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站在您這邊
當您面對地下錢莊或討債集團的威脅、騷擾,那種恐懼與無助感是難以言喻的。許多被害人因為害怕,選擇默默忍受,甚至簽下不合理的契約。
但請記住:暴力討債在台灣是嚴重的刑事犯罪。無論您是否真的欠錢,任何以暴力、脅迫或非法手段逼迫您還債的行為,都已經觸犯了法律。本文將帶您了解法律如何保護您,以及面對暴力討債時,您該採取哪些具體行動來自救。
1. 暴力討債的法律紅線:他們觸犯了哪些罪?
討債集團的行為並非單純的民事糾紛,而是涉及多項《刑法》罪名。區分這些罪名,能幫助您更精確地向警方或檢察官提出告訴。
1.1 恐嚇與強制:區分威脅的輕重
實務上,最常見的罪名是「恐嚇危害安全罪」與「強制罪」。兩者的差別在於行為人施加壓力的方式:
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
這類行為著重於將來惡害的通知,讓您心生畏懼。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例如,透過電話或轉述恫稱「再不還錢,我們會讓你全家不好過」、「小心你的小孩安全」等,只要客觀上足以讓您感到安全受到威脅,即構成此罪。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第1項)
如果討債者使用了現實的強暴或脅迫手段,迫使您做不願意做的事,那就構成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例如:持鋁棒作勢毆打、在您營業場所大聲咆哮長時間霸佔櫃檯影響經營、或脅迫您簽立本票或交付財物。此罪的關鍵在於「壓制」了您的意思決定自由。
1.2 最嚴重的罪名:剝奪行動自由罪(《刑法》第302條)
如果討債者將您強押至特定地點、圍堵在房間內,或長時間限制您離開,這已構成最嚴重的「剝奪行動自由罪」。
此罪刑度重,且在強押過程中實施的恐嚇或強制行為,通常會被此罪吸收,不另論罪。
2. 實務案例解析:暴力討債的刑事與民事責任
我們來看兩個真實的法院案例,了解暴力討債者除了被關,還必須面對哪些後果:
案例一:強押威脅,牢獄之災跑不掉
討債集團將債務人強行押至地下室,並以「不還錢即將你帶上山活埋」等語威脅逼債。法院最終認定這群人構成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刑法》第302條),面臨重刑。
指導意義: 只要討債行為涉及實質限制人身自由,法律絕不容許,且會以最重的罪名論處。
案例二:被強取的錢,可以要回來!
被害人被討債者恫嚇,強行取走提款卡並逼問密碼,提領了數萬元現金。被害人除了提出刑事告訴外,另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討債者必須返還被強取的金錢(不當得利),同時因其強制行為侵害了被害人的自由權和人格權,必須賠償一筆精神慰撫金。
指導意義: 即使您因恐懼交出了財物,仍可透過民事訴訟追討回來,並要求精神賠償。
3. 債務清理程序:合法解套的途徑
如果您的債務確實存在,且已無力償還,應考慮啟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程序。
3.1 啟動消債條例的優勢
透過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可以獲得法律的保護,停止債權人的強制執行,讓您有機會重新開始。
3.2 針對地下錢莊的特別提醒
請注意,《消債條例》中關於「前置協商/調解」的規定,主要針對金融機構(如銀行、信合社)的債務。
實務見解認為,若您面對的是地下錢莊(自然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即使在調解期間,他們仍可能聲請強制執行。因此,面對地下錢莊的債務,您可能需要直接考慮聲請更生或清算,才能獲得更全面的程序保護。
4. 實務操作指引:暴力討債自救SOP
重要提醒:安全第一!請勿與討債者正面衝突。
步驟一:立即報警並保持冷靜
當討債者出現暴力、限制行動或恐嚇行為時,應立即撥打110報警。警察到場後,可依現行犯逮捕或製作筆錄。
步驟二:全面蒐集證據
證據是定罪的關鍵。在安全許可下,請盡可能:
- 錄音錄影: 記錄討債人員的恐嚇內容、對話、強制作為。
- 記錄細節: 記下討債人員的車牌、人數、長相、口音、發生時間與地點。
- 保留物證: 任何恐嚇紙條、潑漆照片、毀損物品,都要拍照存證並保留原物。
步驟三:提出刑事告訴
依據蒐集到的證據,向警察機關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您可以主張的罪名包括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若有受傷則加上傷害罪。
結論:站出來,讓法律成為您的後盾
面對暴力討債,恐懼是正常的反應,但您有權利和能力保護自己。請記住「報警、蒐證、提告訴」的原則,讓公權力介入,終止這些非法行為。同時,透過《消債條例》,尋求解決債務本體的合法途徑,才能徹底擺脫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討債集團只是打電話威脅,這樣能告嗎?
A: 可以。如果討債者在電話中威脅要傷害您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讓您心生畏懼,即使沒有實際動手,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請務必將所有通聯記錄、錄音內容保留下來作為證據。
Q: 討債者說他們只是來「關心」,但我還是被迫簽了本票,這算強制罪嗎?
A: 是的。強制罪的關鍵在於「壓制」您的意思自由,迫使您為不願意為之的行為。如果討債者透過圍堵、作勢毆打、大聲咆哮等手段,讓您在心理壓力下簽署本票或借據,即構成《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這些被脅迫簽下的文件,在民事上也可主張因受脅迫而撤銷或無效。
Q: 我已經還了高額利息,但地下錢莊還是繼續追討,我該怎麼辦?
A: 地下錢莊若收取過高的利息,可能涉及《刑法》第344條的重利罪。您應保留所有借款契約、還款單據、對話記錄等證據,除了針對暴力行為提出告訴外,也可向檢察官檢舉其涉及重利罪。此外,您可計算已償還的金額是否已超過法定利息,並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超額支付的利息(不當得利)。
Q: 如果我啟動了消債條例程序,地下錢莊還能繼續來討債嗎?
A: 一旦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所有債權人都會受到限制,必須透過法院程序求償,不能再私下暴力討債。但若您僅是處於前置協商或調解階段,因地下錢莊多為自然人(非金融機構),他們仍有可能聲請強制執行。因此,面對地下錢莊,建議直接尋求更生或清算,以獲得更強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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