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公司小額欠款:小額訴訟程序、假執行與實戰策略
對於經營企業的您來說,處理大量的應收帳款,特別是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的小額欠款,往往耗時費力,甚至追討成本高於本金。然而,放棄這些債權不僅影響公司現金流,更可能助長不良交易習慣。
在臺灣的民事訴訟體系中,專為此類案件設計的「小額訴訟程序」正是公司債權人最有效率的法律武器。本文將由律點通為您深度解析小額訴訟的程序優勢、關鍵法條及實務操作技巧,助您快速收回欠款。
1. 小額訴訟的適用門檻與程序優勢
小額訴訟程序的核心精神是「迅速、簡便」。它有明確的金額限制,讓您的追債行動可以快速啟動:
適用法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這意味著,只要您的單筆債權金額在10萬元以下,法院就必須適用小額程序。如果金額在10萬至50萬元之間,則可經由雙方當事人合意適用。
小額程序相較於一般訴訟,最具優勢的兩點是:程序簡化,以及判決後立即具備執行力。
核心優勢:判決後立即執行(職權假執行)
這是小額訴訟程序中,債權人最應關注的法律保障: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般訴訟中,債權人通常需要額外聲請假執行,並提供擔保金。但在小額程序中,法院會**主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這表示您在收到勝訴判決後,無需等待判決確定,即可立即憑判決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大幅縮短了資金回收的時間。
2. 實戰技巧:利用「視同自認」加速判決
在小額訴訟中,許多債務人會選擇不出庭或不予理會。這對債權人來說,反而是加速勝訴的關鍵:
關鍵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這條規定意味著,如果您的債務人經法院合法通知,卻無正當理由缺席,且未提出書狀爭執,法院將會視同債務人承認您在訴狀中主張的所有事實(例如:欠款金額、契約存在等)。
實務情境:被告不到庭的快速勝訴
某公司(債權人)向客戶追討一筆9萬元的貨款,該合約約定年利率為18%。在法院調解或言詞辯論期日,客戶(債務人)經合法傳喚後,選擇不出席,也沒有提交任何書狀爭執。
法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認定債權人主張的9萬元欠款事實為真實,直接做出勝訴判決。同時,法院會依據合約約定的18%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這使得原本可能耗時數月的訴訟,在程序上得到極大加速。
3. 債權人不可忽略的利息請求權
除了本金之外,公司債權人應同時主張「遲延利息」,以彌補資金積壓的損失。
利息依據:《民法》第233條第1項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操作重點:
- 優先適用約定利率: 如果您的合約中約定了較高的利率,只要符合法律限制,法院就會依您約定的利率來計算。
- 無約定則為法定利率: 若契約中未約定利率,則依《民法》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 遲延起算點: 實務上,遲延責任通常從起訴狀或支付命令送達給債務人的隔天開始計算。
4. 債權人實務操作指引(訴訟前準備)
為確保小額訴訟程序順利且快速,您必須在起訴前做好以下準備:
| 準備項目 | 目的與重要性 |
|---|---|
| 確認債權金額 | 務必確認本金在NT$100,000元以下,以適用小額程序。 |
| 備齊債權證據 | 契約書、發票、對帳單、匯款紀錄等,證明債權存在與金額。 |
| 主張利息與起算點 | 明確在訴狀中主張本金及遲延利息,並載明利息的計算依據與起算日期。 |
| 確認債務人地址 | 確保債務人地址正確,以利法院順利進行合法送達,這是啟動「視同自認」的前提。 |
重要提醒: 小額程序的第一審判決,上訴或抗告僅能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這限制了雙方當事人的救濟範圍,更凸顯了第一審訴訟準備的重要性。
結論
小額訴訟程序是公司追討十萬元以下欠款的黃金途徑。透過充分利用「職權假執行」的優勢和「視同自認」的實務技巧,債權人可以大幅提高追債效率,降低時間成本。精準掌握法條依據,並備妥完整證據,是您成功回收資金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小額訴訟程序的金額門檻是多少?如果欠款剛好超過10萬元該怎麼辦?
A: 小額訴訟的強制適用門檻是新臺幣10萬元以下。如果您的欠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可以選擇與債務人合意適用小額程序。若無法合意,則會轉為簡易訴訟程序,程序上會比小額訴訟稍微複雜一些。
Q: 在小額訴訟中,我主張的遲延利息該如何計算?
A: 利息計算應優先適用您與債務人之間的契約約定利率(例如循環信用利率)。如果契約中沒有約定,則應依《民法》規定,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五的法定利息。遲延利息的起算點,實務上通常認定為起訴狀或支付命令送達給債務人的隔天。
Q: 什麼是「職權假執行」?對公司債權人追討債務有何實質好處?
A: 「職權假執行」是指法院在小額訴訟程序做出勝訴判決時,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主動宣告判決具有執行力。最大的好處是,您無需等待判決確定(通常需要上訴期滿),即可立即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大幅加快資金回收的速度。
Q: 如果債務人在訴訟中主張「抵銷」或「時效完成」來抗辯,我該如何應對?
A: 債務人主張抵銷、時效完成或清償等,屬於法律上的權利消滅事由。依據舉證責任原則,債務人必須對這些主張負起舉證責任。作為債權人,您應準備證據反駁,例如提供最新的對帳單證明未清償,或指出時效中斷的事實,要求法院駁回對方的抗辯。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