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公司(AMC)接手債權後,債權人必須知道的法律特權與追討策略
債權回收的加速器:資產管理公司(AMC)的法律特權
對於手握不良債權(NPL)的您來說,如何有效、快速地回收資金,往往是最大的挑戰。許多債權人選擇將債權出售給專業的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AMC),但您是否知道,當這些專業機構接手後,他們在法律上擁有許多您可能不具備的「特權」?
這些特權不僅能大幅加速債權的清理效率,甚至能突破債務人最常使用的法律防線——公司重整與破產程序。律點通將為您解析AMC在台灣法律下的雙重角色,以及如何利用其核心優勢來確保您的債權得到最大化回收。
1. 區分兩種AMC:投資管理與不良債權處理
在台灣,資產管理公司(AMC)的業務範圍具有雙重性,債權人必須先區分您面對的是哪一種:
1.1 金融資產管理(廣義AMC)
這類AMC主要從事廣義的投資管理,如證券投資信託或顧問業務,管理公務基金或私人委託資產(如全權委託投資)。它們是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範,核心在於投資判斷與資產增值。
1.2 不良資產管理(NPL專業戶)
這才是與債權人最相關的一類。它們專指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設立,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為目的的公司。其核心業務是債權催收、債務協商及抵押物處分。這類AMC擁有法律賦予的特殊權限。
2. 債權回收的「超級武器」:排除重整與破產限制
當債務人面臨財務危機,最常見的拖延戰術就是聲請法院裁定「公司重整」或「破產」。根據《公司法》或《破產法》,一旦法院裁定重整或破產,所有債權人的強制執行程序通常會「當然停止」。
然而,NPL資產管理公司卻享有例外權利,這是一般債權人所沒有的。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明確規定:
「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為目的之資產管理公司,其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得依下列方式辦理:…於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之債務人受破產宣告前或重整裁定前,已受讓之債權或已開始強制執行之債權,於該債務人破產宣告後或裁定重整後,得繼續行使債權並繼續強制執行,不受公司法及破產法規定之限制。」
白話解析: 只要AMC在債務人被裁定重整或破產前,就已取得該不良債權或已開始強制執行,那麼即使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AMC也能繼續進行查封、拍賣等強制執行程序,不受程序停止的限制。這大大確保了不良債權的清理效率,是債權人加速回收的關鍵。
實務案例:AMC如何突破重整防線?
某科技公司(債務人)因經營不善被法院裁定重整,所有銀行債權的強制執行程序依規定應停止。然而,遠銀資產管理公司(AMC)在重整裁定前已受讓該銀行債權,並聲請繼續強制執行。法院最終裁定,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的特殊規定,AMC的強制執行程序應繼續進行,成功突破了債務人利用重整程序拖延債務清償的策略。
3. 債權人必知:催收合規與善良管理人義務
雖然AMC擁有強大的法律武器,但他們也肩負著更高的法律責任,這對將債權出售給AMC的債權人來說非常重要。
3.1 專業與忠誠的義務
作為受有報酬的受任人,AMC必須對其業務負擔「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這要求AMC在處理債權時,需具備一般社會上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所應有的注意程度。
《民法》第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3.2 催收規範與連帶責任
如果您是金融機構(如銀行)並將信用卡不良債權出售給AMC,您必須注意:
- 您應確保AMC的催收標準與金融機構一致。
- 您仍須承擔催收機構不當催收行為之責任。
這意味著,您在簽約時,必須要求AMC遵守相關法令(如個資法、消保法),並在契約中載明,若AMC涉及暴力、脅迫等非法催收行為,您應有權立即解約、買回債權,並將資料移送檢調。
4. 實務操作指引:確保債權回收效率
重要提醒: 債權人在選擇AMC或與其協作時,應優先確認該AMC是否具備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的資格,以確保能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的特殊優勢。
| 項目 | 債權人行動建議 | 法律依據重點 |
|---|---|---|
| 加速執行 | 確保AMC在債務人重整前即完成債權受讓或執行聲請。 |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 |
| 合規監督 | 契約中明訂AMC的催收行為規範,並保留監督與解約權。 |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予AMC之相關規定 |
| 稅務透明 | 了解AMC處分抵押物時,其利得需依法課徵營業稅,間接影響其報價與處分策略。 | 《營業稅法》及相關行政函釋 |
結論
資產管理公司(AMC)是處理不良債權的專業利器,其在法律上享有的「繼續強制執行」特權,是債權人突破債務人法律防線、加速資金回收的關鍵。作為債權人,您不僅要關注債權的價格,更要深入了解AMC的法律地位、專業義務及合規風險,才能真正將不良債權轉化為實質收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不良債權AMC與一般投資型AMC在權力上有何根本區別?
A: 不良債權AMC(NPL Management)的核心權力是根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賦予的,使其在債務人進入公司重整或破產程序後,仍能繼續進行強制執行。而一般投資型AMC(Investment Management)則主要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範,專注於投資組合管理與資產增值,不具備這種排除重整程序的特殊強制執行權。
Q: 如果債務人聲請重整,我賣給AMC的債權真的能繼續追討嗎?
A: 是的,但前提是該AMC必須是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為目的的公司。只要該AMC在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前,已經受讓了您的債權或已開始強制執行,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該強制執行程序將不受《公司法》關於重整程序停止規定的限制,可以繼續進行,這是確保NPL清理效率的特殊機制。
Q: AMC在處理債權時,如果造成損失,我可以要求賠償嗎?
A: 可以。由於AMC是受有報酬的受任人,依《民法》規定,他們必須負擔「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果AMC因內部控制疏失、未盡充分說明義務、或處理事務不當而導致您的債權價值受損或遭受罰款,您可依《公司法》或《民法》主張其違反善良管理人義務,要求損害賠償。
Q: AMC收購不良債權後,如果以債權抵繳拍賣價款承受抵押物,是否需要繳稅?
A: 是的,這涉及營業稅課徵。AMC以債權抵繳拍賣價款承受抵押物的行為,在稅法上被視為處分債權的銷售行為。AMC需要就『抵押物之時價(或拍定價格)』大於『不良債權之原始買價』的差額部分,計算銷售額並課徵營業稅。這影響了AMC最終的處分利潤,也是您評估債權出售價格時應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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