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必讀:如何合法、高效地進行債務催收?
身為債權人,您面對債務人拖延或拒絕償還時,追討欠款是您的合法權益。然而,催收並非毫無限制。若不慎跨越法律界線,輕則面臨行政罰鍰,重則可能觸犯刑法,使原本的民事債權問題演變為刑事案件,得不償失。
本文將根據台灣現行法規,為您精準劃清債務催收的時間、頻率與行為紅線,確保您的追討行動在合法且安全的範圍內進行。
1. 嚴守時間底線:催收的「安全時段」
對於金融機構(如銀行、信用卡公司)及其委託的催收機構而言,法律對催收時間有明確的限制。即使您不是金融機構,遵守此時段也是避免爭議的最佳實務準則。
根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的規定:
第14條第1項第3款:「催收時間為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止。但經債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關鍵解析:
- 時段限制: 嚴格遵守早上 7 點到晚上 10 點的「安全時段」。在此時段外進行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通訊催收或外訪,皆屬違規行為。
- 例外情況: 唯一的例外是您能證明債務人已事前明確同意在特定時段(如晚上 11 點)進行聯繫。建議保留書面或錄音記錄作為證據。
- 非金融機構: 雖然一般公司或個人不受此法規直接限制,但若您在深夜或清晨進行催收,極可能被認定為侵權行為(侵害他人隱私或居住安寧),甚至構成刑法上的騷擾。
2. 頻率與方式的規範:避免「持續騷擾」
時間合法,不代表頻率可以無限上綱。法律同時禁止以過度頻繁的方式進行催收,實務上稱為「持續騷擾」。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4條明確規定,不得以「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催收債務,其中包括:
**第14條第2項第1款:「持續或於非催收時間內,以電話、傳真、簡訊、電子郵件等通訊方法或訪問債務人居住所、學校、工作、營業地點或其他場所,向債務人催收。」
實務認定「持續」的標準:
實務上對「持續」沒有硬性次數規定,但會考量時間密度及實質影響**。
- 高密度聯繫: 若在短時間內(如一天內)密集撥打數十通電話,或連續發送大量訊息,即使在安全時段內,仍會被視為騷擾。
- 影響生活: 催收行為若已造成債務人或其家屬嚴重的心理壓力、工作受阻或生活困擾,即可能構成違法。
重要提醒: 信用卡業務機構僅能對持卡人本人及其保證人催收,不得對與債務無關之第三人干擾或催討。這包括嚴禁向債務人的鄰居、同事或不相關親戚透露債務資訊。
3. 跨越紅線的刑事風險:恐嚇與強制
最嚴重的風險是將催收行為升級為刑事犯罪。一旦您的言詞涉及威脅或強制,即可能觸犯《中華民國刑法》:
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5條)
當催收言語涉及對債務人或其親屬發出具體惡害通知時,即可能構成此罪。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實務案例情境化:威脅侵害名譽與親屬安全
情境一: 某債權人因債務人避不見面,傳送訊息威脅:「如果你再不處理,我會去你上班的地方貼欠錢不還的廣告單。」
法律結果: 法院判決此舉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因為「張貼欠款公告」屬於對債務人名譽的惡害告知,足以使債務人心生畏懼,影響其安全感。
情境二: 某催收人員為逼迫還款,對債務人恫稱:「我已經把你兒子的資料查清楚了,你自己看著辦。」
法律結果: 構成恐嚇罪。實務認定,即使威脅對象是債務人以外的至親,只要足以使債務人本人心生畏懼,亦成立本罪。
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
若催收行為涉及暴力、脅迫或其他不法手段,迫使債務人或第三人為無義務之行為(如被迫簽署本票、切結書或抵押文件),則可能構成強制罪。
4. 律點通的實務操作指引:合規催收 SOP
為保障您的債權追討過程安全無虞,建議您採取以下措施:
| 項目 | 合法操作指引 | 違法風險行為(絕對禁止) |
|---|---|---|
| 時間 | 嚴格遵守 07:00 至 22:00,除非有明確書面或錄音同意。 | 晚上 10 點後或早上 7 點前聯繫。 |
| 頻率 | 設定合理的聯繫上限(例如:每週不超過 3 次),避免連續密集撥打。 | 短時間內持續撥打電話、傳送大量騷擾訊息。 |
| 對象 | 僅聯繫債務人本人及保證人。 | 向鄰居、同事、學校或無關親友透露債務資訊或進行催討。 |
| 溝通 | 語氣專業,僅提及債務金額及還款要求。 | 威脅加害生命、身體、名譽、財產(如揚言提告查封不得查封之物、張貼公告)。 |
| 記錄 | 所有電話聯繫全程錄音,外訪催收應配戴識別證並保留記錄。 | 無法證明催收過程的合規性。 |
結論:專業合規是保障債權的最佳策略
合法的債務催收,不僅能提高追回欠款的效率,更是避免將民事糾紛升級為刑事訴訟的關鍵。債權人應建立嚴格的內部規範,確保所有催收行為都落在法律的安全區間內。記住,專業與合規,才是保障您債權的最佳策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債務人是自營商,我可以在他營業時間內,密集撥打電話催收嗎?
A: 即使在 7:00 AM 到 10:00 PM 的安全時段內,若聯繫頻率達到「持續」的程度,且實質上影響到債務人的正常營業或生活,仍會被視為騷擾方法而違法。建議您應設定合理的每日或每週聯繫上限,並避免在極短時間內密集聯繫,以降低被認定為騷擾的風險。
Q: 我不是金融機構,我的催收行為是否就完全不受《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的時間限制?
A: 是的,您不受該辦法中「7:00 AM 到 10:00 PM」的直接行政限制。然而,您的催收行為仍須遵守《刑法》(不得恐嚇、強制)和《民法》(不得侵害他人權益)。若您在深夜或清晨等極不合理的時間進行催收,仍可能被債務人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侵害其居住安寧、隱私權或人格權。
Q: 如果我威脅要對債務人提起訴訟,這算恐嚇罪嗎?
A: 威脅提起『合法訴訟』或『依法查封』,通常不構成恐嚇罪。因為這是行使您的合法權利,不屬於刑法第305條所指的『惡害通知』。但如果您威脅提起虛假訴訟、或威脅查封法律規定不得查封的財產,或使用帶有暴力、名譽損害的言語,則可能構成恐嚇。
Q: 債務人換了電話,我聯繫他的親友詢問新號碼,是否違法?
A: 若您僅以『取得債務人聯繫資訊』為目的,且未向親友透露任何債務細節,通常較無爭議。但若您在聯繫過程中,透露了債務人欠款的事實,或要求親友代為償還,即構成對第三人的『干擾或催討』,特別是金融機構,將嚴重違反《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及相關催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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