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是罪,被恐嚇更不該!認識非法討債的法律界線
面對債務追討,特別是當對方語氣強硬甚至帶有威脅時,身為債務人往往感到無助與恐懼。但請您務必知道:**無論您欠了多少錢,討債者都不能用非法的手段來威脅或強迫您。**一旦他們的行為跨越了法律紅線,就會構成刑事犯罪。
我們將為您解析,討債者最容易觸犯的兩大罪名——「恐嚇危害安全罪」與「強制罪」,以及您該如何保護自己。
1. 法律紅線一:單純的惡意威脅(恐嚇危害安全罪)
當討債者只是單純用言語威脅您,但沒有立即強迫您做任何事時,他們可能已經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這條法律主要針對的是讓您心生畏懼的威脅言論: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來說:
- 惡害通知: 對方威脅要傷害您(身體、生命)、威脅要傷害您的家人、威脅要毀損您的財產(如砸車、燒房子)、或威脅要敗壞您的名譽(如散佈不實謠言)。
- 心生畏懼: 這些威脅必須是具體且明確的,足以讓一般人感到害怕,且您主觀上也確實感到不安。
【重要提醒】 威脅對象不限於您本人,如果對方威脅要對您的兒子、女兒或配偶不利,同樣構成恐嚇罪。
2. 法律紅線二:強迫您做不願做的事(強制罪)
如果討債者不只是威脅,而是進一步使用暴力、限制您的行動,或以恐嚇作為手段,強迫您做特定行為,罪名就會升級為強制罪,刑責更重。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常見的強制行為包括:
- 強迫您當場簽下本票或借據。
- 限制您的行動自由,不讓您離開現場直到還錢。
- 逼迫您立即去找親友借錢或代償。
當討債者用恐嚇的手段來達到強迫您簽約或還錢的目的時,法律上會直接論處較重的強制罪。
實務案例解析:討債者犯法的真實情境
案例一:踢門、暗示加害,構成恐嚇罪
情境: 債務人阿明因無力償還欠款,某天深夜,三名討債者結夥來到他家門口,自稱是「老大」,大聲以三字經辱罵,並不斷踢踹鐵門。雖然他們沒有直接說「我要打死你」,但暗示若不還錢,將會「每天來拜訪,讓你全家不得安寧」。
法律結果: 法院認定,討債者結夥、踢踹門戶、並暗示將加害身體或自由的行為,足以使阿明及其家人心生畏懼,已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案例二:拿「槍」逼簽本票,構成強制罪
情境: 討債者小李拿著一個狀似槍枝的物品,在債務人小華面前揮舞,威脅小華必須當場還清部分現金,並立即簽發一張新的本票及還款字據。
法律結果: 法院認為,小李的行為是以「脅迫」的方式,強迫小華做出「簽發本票」這個他沒有義務立即履行的行為。因此,這不只是恐嚇,而是構成更嚴重的強制罪。
債務人自保指南:遇到非法討債該怎麼辦?
當您面臨討債者的不當行為時,請保持冷靜並著手蒐集證據。證據是您保護自己的最強大武器。
1. 立即啟動證據蒐集
| 討債方式 | 蒐證重點 | 法律用途 |
|---|---|---|
| 電話/當面威脅 | 全程錄音。務必錄到對方明確說出「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的惡害通知。 | 證明恐嚇罪或強制罪的「脅迫」手段。 |
| 簡訊/LINE/電子郵件 | 截圖存證。保留完整的對話紀錄,包含發送時間、內容及對方的帳號名稱。 | 證明「惡害通知」的存在。 |
| 上門騷擾/限制行動 | 錄影或錄音。記錄對方的人數、車牌號碼、威嚇舉動(如踢門、擋路)。 | 證明結夥、強暴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 |
2. 避免激怒與回嗆
實務上,法院會檢視您是否「確實心生畏懼」。如果您在對話中出現回嗆、挑釁或反擊的言論,法院可能會認定您並未真正感到害怕,進而判決討債者無罪。
正確做法: 盡量保持沉默或只回應「我會循法律途徑處理」、「請不要再威脅我」,並持續錄音。
3. 尋求法律協助與報案
當您確認對方行為已構成恐嚇或強制罪時,請帶著您蒐集到的證據,向警察機關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警方有責任依據《刑法》追訴這些非法行為。
結論:您的權益受法律保護
債務問題應循合法管道(如民事訴訟、協商、調解)解決。任何企圖透過暴力、威脅或強迫手段討債的行為,都是我國法律所不允許的刑事犯罪。請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與家人的安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討債人說要查我兒子的學校地址,這算恐嚇嗎?
A: 是的,這屬於間接的惡害通知。討債者威脅加害債務人以外的至親(如子女),藉此迫使債務人還款,這已符合《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您應立即報案並提供相關的訊息證據。
Q: 如果我欠的是高利貸或賭債,對方非法討債,我報警有用嗎?
A: 當然有用。雖然債務本身的合法性屬於民事範疇,但討債者使用的手段是否合法,屬於刑事範疇。無論債務起因為何,只要對方使用恐嚇、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就已觸犯《刑法》的恐嚇罪或強制罪,警方必須依法處理。
Q: 討債者說要告我「恐嚇取財」,因為我不還錢,我會被判刑嗎?
A: 不會。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如果您欠的債務是合法且確實存在的,討債者只是想拿回屬於他們的錢,則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通常不會構成恐嚇取財罪。但請注意,即便如此,他們使用恐嚇手段仍會構成強制罪或恐嚇危害安全罪。
Q: 討債人一直打電話,但沒有說要傷害我,這樣算恐嚇嗎?
A: 單純的催繳電話,即使頻繁,若內容不涉及加害生命、身體、名譽或財產的「惡害通知」,則通常不構成恐嚇罪。然而,如果對方持續不斷地騷擾,嚴重影響您的生活安寧,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構成強制罪中的「脅迫」手段,建議您仍應保留通聯紀錄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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