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公司違法騷擾?債務人自保、求償與反擊的法律指南
身為債務人,您或許承受著經濟壓力,但請記住:債務的存在,絕不代表您必須忍受任何形式的騷擾、恐嚇或暴力。 台灣法律明確保障您的身體、名譽與自由權利,任何超越合法催收界線的行為,都構成違法侵權,您有權利要求賠償,甚至讓對方無法用原債務來抵銷賠償金。
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提供最精準的法律武器,教您如何反擊違法討債行為。
1. 釐清界線:違法騷擾的法律定性
當討債人使用強暴、脅迫、恐嚇、限制自由或公開羞辱等手段時,無論債務是否真實存在,這些行為在法律上都屬於故意侵權行為。法院實務一再強調,債權人只能循正當法律途徑(如聲請支付命令、起訴)追討債務,任何違法手段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您的法律武器:三大民事求償基礎
違法討債侵害了您的多項人格權益,您可以依據《民法》主張以下權利:
A. 請求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這是針對您所承受的心理壓力和痛苦而設計的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白話解釋: 只要討債人的行為侵害了您的身體(例如毆打、傷害)、自由(例如限制行動)或名譽(例如張貼布條、公開辱罵),即使沒有實際財產損失,您都可以向法院請求一筆「精神賠償金」。法院會根據雙方的身分、資力、痛苦程度和加害行為的嚴重性來決定金額。
B. 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據《民法》第184條,若您因違法討債行為產生實際的財產損失,例如醫療費用、因受傷無法工作導致的薪資損失等,均可一併請求賠償。
C. 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若討債人是以強暴、脅迫等手段,強行取走您的現金或迫使您提領款項,則因其取得財物欠缺法律原因,您可以依據《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被強取的財物。
2. 最強大的反擊:違法侵權債務不得抵銷
許多違法討債者會辯稱:「我只是在討回我的錢!」並試圖主張用他們對您的原債權,來抵銷他們應賠償給您的精神慰撫金或損害賠償。
但法律明確禁止這種行為!
《民法》第339條:「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這條規定是您最強的防線。 它意味著,討債人因恐嚇、傷害或騷擾等「故意侵權行為」所產生的賠償責任,絕對不能與您原有的債務相抵。這項規定旨在懲罰故意違法者,避免他們藉由不法手段達到清償債權的目的。
實務案例解析:討債人無法得逞
案例一:公開羞辱與抵銷失敗
某債權人因不滿債務人拖欠款項,竟夥同討債公司在債務人住家門口懸掛印有靈車、遺照及不雅字眼的白布條,並用車輛擋住出入口。法院認定此舉嚴重侵害債務人的名譽權,判決債權人必須賠償精神慰撫金。債權人試圖主張用原債務抵銷賠償金,但法院依《民法》第339條,嚴正駁回其主張,要求其必須全額支付賠償金。
案例二:嚴重暴力與高額慰撫金
數名討債人強行將債務人押上車,載往偏僻處進行毆打、恐嚇,導致債務人受有瘀傷、骨折等多處傷害。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妨害自由及傷害罪,情節重大,最終判決加害人需賠償數十萬元精神慰撫金。此案顯示,加害行為的暴力程度與傷害嚴重性,是法院酌定精神慰撫金數額的重要依據。
3. 實務操作指引:被騷擾後的三步驟行動
當您面臨違法討債騷擾時,請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步驟一:保全所有證據
證據是未來求償的基石。請盡可能收集:
- 錄音/錄影: 記錄騷擾、恐嚇或限制自由的過程。
- 書面文件: 恐嚇信件、訊息截圖、遭張貼的布條或告示照片。
- 醫療證明: 若有身體受傷,務必前往醫院取得驗傷診斷書。
- 證人: 詢問鄰居或親友是否願意出面作證。
步驟二:立即報案,啟動刑事追訴
違法討債行為往往涉及刑法上的恐嚇、傷害、妨害自由、公然侮辱或誹謗等罪名。請立即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報案或提出告訴,取得報案三聯單。
提醒: 刑事報案是啟動法律保護最快速且最有效的方式。
步驟三:透過附帶民事訴訟求償
若檢察官已將討債人起訴,您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醫療費、工作損失等)。這樣做的好處是:
- 免繳裁判費: 節省訴訟成本。
- 事實認定依據: 法院會直接以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作為民事賠償的基礎,大幅減輕您的舉證責任。
結論:您的權益不容侵犯
面對違法討債,您不是孤立無援。台灣法律提供了強大的保障機制,讓您不僅能制止騷擾,還能獲得應有的賠償。請務必保留證據,勇敢報案,並堅定主張您的權利,特別是《民法》第339條賦予您的「不得抵銷」原則,讓違法者無法藉由不法行為獲得利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違法討債者是受債權人委託的,債權人需要負責嗎?
A: 是的,債權人很可能需要負連帶責任。根據《民法》第185條,如果債權人與討債公司或第三人之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或者債權人對討債人的不法手段有所預見並同意,則債權人與討債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必須對您負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您可以向債權人或討債人中的任一方請求全部賠償。
Q: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是如何決定的?我能要求多少?
A: 精神慰撫金的數額由法院依據「自由心證」酌定,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包括:加害行為的態樣(是否涉及暴力、限制自由、公開侮辱)、您受創的程度(是否需就醫、是否影響日常生活)、以及兩造的經濟狀況等。情節越嚴重(例如涉及骨折、長期心理創傷),判賠的金額通常越高。
Q: 如果我已經報案了,民事求償的時效會不會過期?
A: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自您「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2年,或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10年。如果您已提起刑事訴訟,建議在刑事判決確定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這樣最為穩妥且能免繳裁判費。即使刑事程序較長,只要在時效內提出民事請求即可。
Q: 討債人只是在門口大聲叫罵,沒有動手,這算違法嗎?
A: 算!如果討債人使用詆毀、侮辱性的語言,足以貶損您的社會評價,就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或「誹謗」,同時也構成《民法》上的侵害名譽權的侵權行為。您可以依此請求精神慰撫金。重點在於行為是否超出社會可容忍的催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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