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公司恐嚇、限制自由?老年債務人自保指南
您是否曾因為債務問題,而飽受討債電話騷擾,甚至面臨陌生人上門威脅?對於年長者來說,面對這些非法手段,身心壓力往往更大。
律點通要向您強調一個最重要的觀念:欠債還錢是民事責任,但討債手段如果涉及強暴、恐嚇或限制人身自由,就已經跨越紅線,成為嚴重的刑事犯罪! 臺灣法律嚴格保障每個人的自由權利,即使是債務人也不例外。
這篇文章將告訴您,當討債公司或個人使用哪些手段時,您可以立即報警自保,讓違法者受到法律制裁。
1. 討債的「紅線」:他們不能對您做什麼?
在臺灣的法律實務中,合法的債權追討必須走民事途徑(如支付命令、訴訟或強制執行)。一旦討債方採用以下三種行為,就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妨害自由」罪章:
(1) 剝奪行動自由罪(刑法第302條)
這是最嚴重的行為。只要債務人的人身自由受到「完全或實質上的限制」,就構成此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第1項: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只要對方強押您上車、將您鎖在特定房間、或圍堵不讓您離開超過一定時間,讓您無法自由行動,他們就觸犯了這條重罪。
(2)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如果對方沒有完全限制您的行動,但透過「強暴、脅迫」的手段,迫使您必須做您本來沒有義務做的事,例如:
- 強迫您簽下您不願意的本票或和解書。
- 強迫您交出財產或提款卡。
- 強迫您必須「陪同」他們去銀行或特定場所。
(3) 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
如果討債方威脅要對您的生命、身體、名譽或財產不利,讓您心生畏懼,例如:「我要把你帶去山上活埋」、「我要讓你家破人亡」、「我要在社區貼你的欠債公告」。
即使這些威脅沒有實際發生,只要讓您感到安全受到危害,對方就已經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2. 實務案例提醒:限制自由的嚴重後果
許多討債公司認為,只要債務是真實的,他們就不會犯法。但法院的判決一再證明,手段的非法性才是論罪的關鍵。
【真實案例情境】 張伯伯因生意周轉不靈欠債。某日,三名討債人員來到家中,將張伯伯夫婦強押上樓,限制他們長達數小時,並以言語恐嚇,逼迫他們交出提款卡及現金。
- 法院認定: 雖然討債方目的是追討合法債務,但他們實施了「剝奪行動自由」的行為。法院判決他們構成剝奪行動自由罪。
- 重點提醒: 只要您的自由權被剝奪,即使討債方最終沒有拿到錢,或是拿到的錢是合法債務,他們仍會因刑事犯罪而面臨牢獄之災。
3. 老年債務人自救指南:如何保護自己?
重要提醒: 當您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行動自由被限制時,請務必將保護自身安全放在第一位。
步驟一:保持冷靜並蒐集證據
- 錄音錄影: 盡量使用手機錄下對方的恐嚇言詞、強暴行為,以及限制您行動的過程。
- 記住特徵: 記下對方的車牌號碼、人數、長相、對話內容,以及限制您自由的時間長度。
步驟二:立即撥打110報警
- 一旦發生「強押」、「圍堵」、「限制離去」或「暴力脅迫」等行為,請立即撥打110報警,或請親友代為報警。
- 警察到場後,應明確告知您的人身自由受到侵害,要求警方製作筆錄,並提出刑事告訴。
步驟三:追究債權人的責任
- 如果討債方是受債權人委託,且債權人知情或默許他們使用非法手段(例如:給予高額報酬要求「搞定」),那麼債權人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須一起承擔刑事責任。
結論:您的自由權利不容侵犯
身為債務人,您有還款的義務,但您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是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不容許任何人以「自力救濟」的名義來侵犯。請記住,任何涉及強押、恐嚇、限制您行動的討債行為,都是臺灣法律所不允許的刑事犯罪。勇敢地拿起電話報警,是保護自己和家人的最佳方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討債的人只是在門口大聲叫罵,算犯法嗎?
A: 如果僅是單純大聲叫罵,但沒有涉及人身威脅或限制您進出,可能較難構成刑事犯罪。但如果他們叫罵的內容涉及「加害生命、身體、名譽、財產」的具體惡害(例如:揚言要打你、毀損你的房子),且讓您心生畏懼,就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建議您保留錄音證據,並可向警察備案或尋求法律諮詢。
Q: 我欠錢是事實,他們如果反過來告我恐嚇取財,會成立嗎?
A: 實務上,討債方(債權人或受託人)通常不會被認定為「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這是因為他們追討的是「確實存在的合法債務」,主觀上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因此,即使他們使用非法手段,也只會被論以「剝奪行動自由罪」或「強制罪」等妨害自由罪章,而非財產犯罪。您無需擔心被反告恐嚇取財。
Q: 如果我被強押去領錢,之後錢還能要回來嗎?
A: 可以。雖然討債方可能主張他們拿走的錢是用來抵償您的債務,但在強押過程中取得的財物,屬於非法行為的結果。您除了可以對討債方提出刑事告訴外,也可以在民事上主張討債方侵害了您的人身自由權,要求返還被強迫交付的財物,並請求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
Q: 討債公司的人說他們是受債權人委託,債權人需要負責嗎?
A: 是的,債權人可能需要負責任。如果債權人「全權委託」討債公司,且知悉或默許其使用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實務上會認定債權人與討債公司之間有「共同犯意聯絡」,雙方均會被視為《刑法》上的共同正犯,一起承擔剝奪行動自由罪或強制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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