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債務催收,壓力可想而知。但請務必了解:追討債務是合法的,但催收手段絕不能逾越法律紅線!
如果催收人員或機構使用了暴力、恐嚇、辱罵或持續騷擾等行為,這就是法律上所稱的「不當催收」或「非法催收」。身為債務人,您擁有強大的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並讓違規的金融機構受到懲罰。
一、不當催收的法律紅線:您必須知道的禁止行為
判斷催收行為是否合法,主要依據金融監管機關制定的嚴格規範。最核心的依據是《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4條。一旦催收行為觸犯以下任何一條,您就有權提出檢舉:
1. 侵害人身與人格的行為
催收機構絕對禁止使用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誤導等方式進行催收。這包括任何形式的人身攻擊、貶損人格尊嚴的言語,或假冒法院、檢警名義進行詐欺。
2. 嚴格的時間與地點限制
催收時間受到嚴格限制,除非債務人同意,否則催收人員不得在以下時間進行催收: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4條第2項:「受委託機構應依本會規定,不得有下列催收行為:…五、於非催收時間(上午七時前及下午十時後)進行催收。」
換句話說,晚上10點到隔天早上7點,是您的「安寧時間」,任何電話或外訪都是違規。
3. 禁止干擾無關第三人
催收機構原則上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或騷擾。例如,持續打電話給您的鄰居、同事,或在信封上寫明「欠款催收」的字樣寄給您的家人,都是違法行為。
二、您的法律武器:金管會檢舉與民事求償
當您面臨不當催收時,有兩條主要的法律途徑可以反擊:行政檢舉與司法求償。
1. 行政檢舉:讓銀行承擔責任
您應優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或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檢舉。依據法規,金融機構對其委外催收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AMC)的行為負有監督及連帶責任。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9條明定,信用卡機構出售不良債權後,若受讓債權的AMC有非法催收行為,銀行需「承擔催收機構不當催收行為之責任」,嚴重時甚至必須立即解約並買回債權。
金管會一旦查證屬實,將對該金融機構進行行政處罰,這能有效迫使銀行加強管理並終止不當催收行為。
2. 司法求償:請求精神慰撫金
若不當催收行為造成您精神上或人格法益的損害,您可以依據《民法》向催收人員及其委託的金融機構或AMC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
【實務案例啟示:電話辱罵成功求償】
過去法院曾審理過催收員在電話中對債務人進行極度辱罵及恐嚇(如「你活著是不耐煩啊!」、「找到你絕對打死你」)的案件。法院認定,即使只是電話中的言語,也已不法侵害債務人的人格法益,情節重大,最終判決催收員及其公司需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
這證明了,只要蒐證確實,不當催收不僅會讓銀行受罰,您也能透過民事訴訟獲得賠償。
3. 涉及暴力恐嚇:立即報警並提告
如果催收行為已涉及具體威脅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的言語或行動(例如:夥同多人上門施壓、揚言砸毀住家),這已跨越民事界線,構成《刑法》上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遇到此類情況,請立即報警處理,並可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金融法規也要求金融機構在發現委外機構涉及暴力情事時,應立即報請治安單位處理。
三、戰略指南:如何有效蒐證與檢舉
蒐集證據是您成功反擊的關鍵。請務必做到以下三點:
| 證據類型 | 蒐集方式與要點 | 法律依據 |
|---|---|---|
| 電話催收 | 全程錄音。記錄來電號碼、時間、催收人員姓名或代號。 | 《作業委託辦法》第14條(催收時間、辱罵、騷擾) |
| 外訪催收 | 記錄外訪人員的員工識別證資訊,並盡可能全程錄音或錄影。 | 《作業委託辦法》第14條(外訪錄音義務、恐嚇、脅迫) |
| 書面催收 | 保留所有信函、簡訊、電子郵件,特別是涉及洩漏隱私或虛偽陳述的內容。 | 《作業委託辦法》第14條(虛偽、詐欺、洩漏個資) |
重要提醒: 檢舉或申訴內容必須基於事實。若您虛構或誇大不當催收行為,可能反過來對被檢舉人構成民事名譽權侵害,甚至涉及刑事誹謗或誣告罪的風險(參見實務案例三)。
四、總結:掌握主動權,保護您的權益
面對不當催收,請保持冷靜,並依循法律途徑應對:
- 第一步: 立即蒐證,記錄所有違法細節。
- 第二步: 優先向原金融機構申訴(要求其履行監督責任)。
- 第三步: 向金管會或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檢舉,要求行政懲處。
- 第四步: 若涉及暴力恐嚇,立即報警,並考慮提出民事求償或刑事告訴。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催收人員在晚上11點打電話給我,我該怎麼辦?
A: 這是明顯的違規行為。根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4條,晚上10點至早上7點屬於禁止催收時間。您應立即錄音存證,記錄來電時間和號碼,然後向原金融機構或金管會提出檢舉。若對方持續違規,檢舉將更有力道。
Q: 催收機構打電話給我家人或同事,是否違法?我該如何處理?
A: 原則上,催收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的干擾或催討來進行催收。除非該第三人是債務保證人或共同債務人,否則對無關第三人的騷擾屬於不當催收。您應提醒家人或同事記錄來電內容、時間及催收機構名稱,並將這些證據作為檢舉資料提交給金管會。
Q: 我已經向銀行申訴了,但銀行說這是委外催收公司做的,與他們無關,我該怎麼辦?
A: 銀行試圖推卸責任是常見的說法,但法律規定銀行必須負責。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9條,銀行對委外機構的不當催收行為負有責任。您應直接向金管會檢舉,強調銀行未盡到《作業委託辦法》第16條的監督義務,金管會將會要求銀行進行查核並處理。
Q: 如果催收員揚言要對我的財產申請法院查封,這算不當催收嗎?
A: 單純告知您『將會循法律途徑申請查封或強制執行』,通常被視為合法的債務追討行為,不構成恐嚇。但如果催收員虛偽陳述『已經查封了你不能查封的財產』,或假冒法院名義發出公文,則構成『虛偽、詐欺或誤導』的不當催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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