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親人債務問題,家屬往往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尤其當討債方採取威脅或騷擾手段時,更讓人不知所措。請您放心,台灣的法律對於非法的討債行為有明確的規範與制裁。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教您辨識討債行為是否已構成刑事犯罪,以及家屬該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恐嚇討債的法律界線:兩大刑責
當討債行為涉及威脅或強迫時,通常會觸犯刑法上的兩大罪名:「恐嚇危害安全罪」與「強制罪」。瞭解這兩者的區別,是您自保的第一步。
1. 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
這條法律主要保護的是個人的「安全感」。如果討債方發出足以讓您或家人心生畏懼的威脅,就可能構成此罪。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析: 構成恐嚇罪,必須是行為人明確告知將來會對您或家人的生命、身體、名譽或財產造成具體損害(法律上稱為「惡害通知」),並且讓您確實感到生活處於危險不安的狀態。
2.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的刑責通常比恐嚇罪更重,它保護的是個人的「意思決定自由」。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析: 如果討債方不只是威脅,而是進一步利用威脅或暴力,強迫您或您的家人做出本來沒有義務做的事情(例如:強迫您簽下本票、強迫您代償債務、強迫您立即還清款項),這時就會構成強制罪。在實務上,討債行為若以恐嚇為手段,最終目的是強迫您做特定行為,通常會直接論以刑度較重的強制罪。
什麼樣的討債行為才算犯罪?實務判斷標準
並非所有催討或口氣不佳的言詞都構成恐嚇罪。法院在判斷時,會採取「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也就是判斷一般人聽到或看到這樣的言行,是否會客觀上感到畏懼。
關鍵點一:惡害通知的具體性
- 不構成恐嚇的例子: 僅表示「請儘速還款」、「我會請人去你家討債」、「我會走法律途徑」等,若沒有伴隨具體的加害內容,通常不構成恐嚇罪。
- 構成恐嚇的例子: 揚言「讓你走不出家門」、「讓你小孩無法上學」、「讓你名譽掃地」等,涉及對生命、身體、自由或名譽的具體威脅。
關鍵點二:威脅對象是否涵蓋親屬?
實務上認定,如果討債人將威脅對象指向債務人的至親(如配偶、子女),目的是藉此對債務人施壓清償,這同樣符合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實務情境模擬:威脅家屬的嚴重性
情境一:指向至親的威脅 討債方打電話給家屬:「你兒子/女兒的資料我們都查清楚了,如果你們不處理,我們會去找他。」 法律結果: 法院認定,這種將威脅指向本人以外的至親,足以使家屬心生畏懼,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情境二:強迫簽約或還款 討債方將家屬或債務人圍堵在辦公室或家中,並以暴力或威脅的姿勢,強迫他們立即簽下本票或清償款項。 法律結果: 這種行為目的在於「迫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應論以刑度較重的強制罪。
家屬的自保行動指南:證據保全最重要
面對恐嚇討債,家屬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靜,並立即著手保全證據。證據是未來提告的關鍵。
1. 全程錄音錄影
無論是電話、面對面協商,或是對方到府騷擾,請務必全程錄音或錄影。這是證明對方發出「惡害通知」或實施「強暴脅迫」的最直接證據。即使對方只是踢門、辱罵,也應設法錄下。
2. 記錄時間地點與內容
將每次騷擾的時間、地點、討債方的言論內容(特別是具體的威脅內容,如「要打斷你的腿」、「要讓你工作不保」)詳細記錄下來,作為報案或提告時的佐證資料。
3. 立即報警處理
當討債方有以下行為時,應立即撥打110報警:
- 有肢體暴力或限制您人身自由的行為。
- 發出具體威脅(如生命、身體、自由)。
- 在公開場合張貼或散發足以損害名譽的文宣。
重要提醒: 報警時,請明確告知警方您正在遭受恐嚇或強制,而非單純的債務糾紛,以便警方以刑事案件立案處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恐嚇討債時,我需要提供哪些證據才能報案或提告?
A: 最重要的證據是證明討債方發出了具體的「惡害通知」或實施了「強暴脅迫」。因此,您必須提供全程錄音或錄影檔案,記錄下對方威脅加害生命、身體、名譽、財產的言詞。如果是面對面騷擾,則需要記錄下對方的肢體動作、使用的物品,以及詳細的騷擾時間和地點。
Q: 討債人只是說「會天天來家裡辦桌」或「請人來坐坐」,算恐嚇嗎?
A: 這類言詞若沒有伴隨具體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內容,實務上通常難以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法院會認為這僅是表達催討意願,客觀上不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怖。但若其行為已涉及妨害安寧或限制您出入自由,則可能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上的強制罪。
Q: 討債人威脅要對我孩子的名譽不利,這算恐嚇嗎?
A: 是的,這屬於恐嚇危害安全罪的範疇。刑法第305條明確規定,威脅加害「名譽」亦構成恐嚇罪。實務案例也支持,若恐嚇內容以本人以外的至親為對象,藉此使本人心生畏懼,仍然成立本罪,家屬應立即蒐證並報警處理。
Q: 如果恐嚇的目的是要我代償債務,會構成什麼罪?
A: 如果討債方使用恐嚇或威脅的手段,目的是強迫您這位家屬去履行您本來沒有義務履行的債務(即代償),則該行為已超越單純的恐嚇,而是意圖強迫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應論以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強制罪的刑度比恐嚇罪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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