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失蹤的惡夢:中小企業主如何保全債權?
對於中小企業主來說,最頭痛的莫過於應收帳款變成呆帳,而更糟的是,原本的合作夥伴或客戶竟然人間蒸發、音訊全無。當債務人失蹤,您不僅面臨資金週轉的壓力,還得面對兩大法律難題:如何保全他名下的財產(避免脫產),以及如何合法通知他(啟動訴訟程序)。
別擔心,台灣法律提供了強力的保全工具——假扣押,搭配公示送達,能有效解決這些困境。
核心武器一:假扣押 — 凍結債務人資產
假扣押是債權人防止債務人脫產的「預防針」。當債務人失蹤,您必須立即啟動這項程序。要成功聲請假扣押,您必須滿足《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三個核心要件:
1. 請求權存在
您必須能證明債權確實存在,例如提供合約、借據、本票、發票或匯款紀錄等。
2. 假扣押原因:證明「甚難執行之虞」
這是面對失蹤債務人時最關鍵的一步。法院要求的不是債務人已經脫產的「確切證明」,而是要讓法官相信,如果現在不凍結資產,未來就很難拿回錢。這就是所謂的「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債務人失蹤,就是最有力的原因之一。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實務上,只要您能證明債務人有逃匿無蹤、手機停話、遷移不明、拒收催告函等情形,就足以構成法院認定假扣押原因的依據。
3. 釋明與擔保:證據不足,金錢來補
您必須盡力提出證據來「釋明」(讓法官相信)您的請求權和假扣押原因。如果證據尚有不足,法院通常會允許您提供一筆擔保金來補足。這筆擔保金(通常是請求金額的1/3)的作用,是用來賠償債務人若因假扣押程序錯誤而遭受的損失。
實戰案例:如何收集「失蹤」的證據?
法院不會只憑您口頭說「他失蹤了」就准許假扣押。您必須提供客觀的書面證據。以下是實務上最常見且有效的證據類型:
案例情境:退件信函與空戶證明
A公司積欠B公司貨款後失聯。B公司將存證信函寄至A公司登記地址與負責人戶籍地址,但郵局均以「查無此人」或「招領逾期退回」。B公司進一步向警局報案協查,取得訪查紀錄,證明該戶籍地已是空戶。
- 法律意義: 法院認定,這些退件和空戶證明,足以讓法官產生「債務人有隱匿無蹤、逃避債務之虞」的概然心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992號裁定意旨)。
實務建議:
- 催告函退件: 保留所有郵局退回的信封,上面的「查無此人」、「遷移不明」等註記是重要證據。
- 戶籍謄本: 調閱債務人戶籍謄本,若顯示已遷至戶政事務所(俗稱「人籍分離」)或遷出國外,也是有力證明。
- 警局訪查: 聲請警局協助訪查,取得其住所為空戶的紀錄,能極大化釋明效果。
核心武器二:公示送達 — 解決訴訟通知問題
當您要正式提起訴訟或發出如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時,找不到債務人,就無法完成法律上的「送達」。此時,您必須聲請公示送達。
1. 非訴訟文書的公示送達
若您要通知債務人解除契約或債權讓與等非訴訟文書,應依《民法》第97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准予公示送達。
2. 訴訟文書的公示送達
當您正式向法院提起訴訟後,若債務人的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聲請法院准許公示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一旦法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將公告於法院網站或公報,經過一定期間後,即視為已合法送達,訴訟程序便能順利進行,不會因為找不到人而停擺。
結論:中小企業主應採取的行動SOP
面對失蹤債務人,請務必採取「先保全,後訴訟」的策略,確保債權追討的成功率:
| 步驟 | 目的 | 關鍵行動 | 法律依據 |
|---|---|---|---|
| 步驟一:證據收集 | 證明債務人失蹤與債權存在 | 收集退件信函、戶籍謄本、警局訪查紀錄。 | 民訴法第526條(釋明) |
| 步驟二:聲請假扣押 | 凍結債務人名下財產 | 提出釋明文件,並主動陳明願供擔保。 | 民訴法第522條、523條 |
| 步驟三:聲請執行 | 實際查封資產 | 在30日內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報債務人財產。 |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 |
| 步驟四:提起訴訟 | 取得執行名義(勝訴判決) | 提起民事訴訟,並同時聲請公示送達。 | 民訴法第149條 |
重要提醒: 假扣押裁定後,您必須在30日內聲請執行,否則裁定將失效!務必把握黃金時間,並準備好擔保金,才能真正掌握債權追討的主動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聲請假扣押時,擔保金的金額通常是多少?
A: 實務上,法院通常會要求債權人提供請求金額(即您要求債務人償還的金額)的三分之一作為擔保金。如果您的釋明證據非常充分,法院可能會酌減金額;但若證據較為薄弱,則可能要求提供更高的擔保金來彌補釋明不足。
Q: 我只有Line或電子郵件的對話紀錄,可以作為假扣押的證據嗎?
A: 可以。雖然法院主要依賴公文書(如退件信函、戶籍謄本、警局訪查紀錄)來證明失蹤,但Line或電子郵件中若有債務人表示『無力償還』、『正在躲債』或『已換號碼』等內容,可以作為輔助的間接證據,強化您對『甚難執行之虞』的釋明力度。
Q: 如果假扣押成功凍結了債務人的房產,我還需要做什麼?
A: 假扣押只是一個保全程序,它並沒有最終確定您的債權。您必須在假扣押裁定後30日內,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同時或隨後提起本案訴訟,最終取得勝訴判決(執行名義)。只有拿到執行名義,才能將凍結的財產拍賣變現。
Q: 如果債務人失蹤,我可以直接請法院將他宣告死亡嗎?
A: 不可以。宣告死亡是處理失蹤者繼承問題的法律程序,必須失蹤滿一定期間(通常是7年,或特定災難1年),且程序複雜。對於債權追討而言,最有效率且直接的作法是利用假扣押保全財產,並透過公示送達啟動訴訟,無需等待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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